吴 晓 曼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6)
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研究
吴 晓 曼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6)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区分债务形成原因,一概由夫妻负连带清偿责任,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混淆了夫妻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皆为合同当事人,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举债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夫妻共同债务;连带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制;责任范围
2006年5月1日,陈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6年5月9日,陈某与何某合伙经营船舶。双方于2006年、2009年、2010年分别签订了《利益分配合同》,约定了利益分配。2012年5月9日,陈某向何某出具借条以结算何某的合伙经营纯收益。2012年7月16日陈某、李某协议离婚。2012年9月8日,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李某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欠何某借款系在陈某与李某婚后发生,现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与何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何某明知陈某与李某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故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债务虽然发生于陈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债务属于陈某应支付给何某的合伙经营承包金,故陈某所举之债并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