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东红
(绍兴市老年大学,浙江 绍兴312000)
试论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哲理性
钱东红
(绍兴市老年大学,浙江 绍兴312000)
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立足于当代中国实际,开创了马克思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道路。富含哲理性是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他关于“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等一系列论述,指出了德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公正与良知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的一致性和辩证关系。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思想在辩证阐述中蕴含着深刻哲理。
习近平;依法治国;哲理性
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深深根植于中国大地,深入于当今中国社会,立足于当代中国实际,继续开辟了马克思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道路。富含哲理性正是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一个显著的思维特征,任职浙江省委书记时他就提出“法治浙江”,并将“法治浙江”纳入浙江整个发展布局来展开:“使之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实践”[1]353。笔者试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公正与良知的关系等方面来加以论述其依法治国思想所蕴含着的哲理性。
哲理性之一: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认为,建设“法治浙江”不仅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更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这里有两个关键抓手,即是: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早在2003年,习近平在《浙江日报》发表的《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政治文明建设》一文,强调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的重要性,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国家建设的重要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