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四种情况应就地预缴增值税

2017-04-13 03:34:42曾恩德张国勇
税收征纳 2017年7期

曾恩德 赵 辉 张国勇

跨地区经营四种情况应就地预缴增值税

曾恩德 赵 辉 张国勇

一般来说,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原本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相应划归中央财政收入,为了照顾地方利益,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对固定业户跨地区经营四种情况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政策:

一是固定业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均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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