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实现由“妇女保护”到“性别平等”的新跨越

2017-04-13 04:22:14李亚妮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李亚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努力实现由“妇女保护”到“性别平等”的新跨越

李亚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保护妇女”;性别平等;妇女解放;实质平等

一、“保护妇女”与“男女/性别平等”的概念解析

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保”为“养也”,“护”为“救视也”,都有受照顾和特殊关照的含义。唐兰先生在《殷墟文字记》“释保”篇指出,“保”本为会意字,甲骨文字形有“负子于背谓之保,引申之,则负之者为保;更引申之,则有保养之义。然则保本象负子于背之义,许君误以为形声,遂取养之义当之耳。”[1]也就是说,保护在被关照的同时,还有“背负、负担”之意。从以上角度来说,“保护妇女”的要义是妇女为天生的弱者,故而需要被保护。透视历史,我们还可以发现,在这种认识的背后,还矗立着社会将妇女廓定为弱者,再加以所谓保护的历史机制。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平等”的本意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或“泛指地位相等”[2]。从字面看,男女平等是关于男人和女人的平等。历史上,“男女平等”是由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天赋人权的基础上提出的新理念,恩格斯曾称赞空想社会主义者们第一次表明了男女平等的思想[3](P5)。在很长一段时期,男女平等都是妇女解放的重要旗帜。联合国成立后也沿用这个提法,《联合国宪章》就曾提出“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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