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研究

2017-04-13 05:03:49曹慧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5期

曹 慧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劳动关系研究】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研究

曹 慧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劳动合同的继续性、稳定性特征,使得用人单位具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现实需求。但是现行法律规定要求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过分强调协商一致原则,缺乏灵活性,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我国劳动法律应当在特定雇佣类型中给予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权利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边界内,设立行为正当性审查标准,防范用人单位违法变更行为,进而平衡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经营自主权;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基于对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我国劳动合同变更制度强调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变更分为协商变更与法定变更两种类型。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只有在与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才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变更劳动合同行为限制得过于严格,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由于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带来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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