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峰
(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刍议
李海峰
(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地方立法活动的延伸,是检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我国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起步较晚,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概念等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总结理论与实践,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我国地方立法应当在建立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提升评估信息透明度、做好中央与地方的统筹与兼顾、处理好评估各环节的关系等方面加以完善,并在立法后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环节积极构建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
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我国立法活动的延伸,是系统评价地方立法能力和水平、检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建还处在探索阶段,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工作实践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指具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委托评估实施主体,按照特定的评估程序,使用合理有效的方式方法,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协调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做出修改、废止、补充等建议的一项完善地方立法的活动[1](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