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构建
张 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为了有效解决这种问题,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防止诉讼程序的不断中止,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有推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诉讼民主化等优点。从提起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时间、方式、理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受理机关以及裁决结果进行制度构建,旨在为我国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提供一个制度框架,有效解决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提请的异议因其无法律依据而不作处理、不予理睬的司法现状,促进我国逐步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并在监察体制改革、刑事诉讼法必将修订的大背景下,在立法上确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对于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均对管辖权异议进行了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实践中司法机关及当事人关于刑事管辖权异议一直是模棱两可,例如,被告人能否提起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于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侦查阶段能否提起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