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新闻的侵权危机与责任管理

2017-04-14 23:15竺怡冰
新闻论坛 2017年1期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机器人新闻数据抓取过程中存在的侵权危机以及作品产生后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析,并进一步提出机器人新闻的责任人归属问题,希望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机器人新闻涉及的侵权危机和责任管理问题得以解决。

【关键词】机器人新闻 侵权危机著作权 责任人归属

近几年,随着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突破,机器人逐渐被用于新闻传播领域。机器人新闻应运而生,并在国内外多家媒体得以应用。2006年,美国汤姆森公司率先运用“机器人记者”撰写财经方面的新闻稿件,2014年引领时代的自动机器写作软件(Automated Insights)开创了新闻生产新模式,所出产的新闻的数量和质量都出乎意料,让人刮目相看。2014年,美联社也开始采用机器撰写财经领域的新闻报道。在国内,2015年9月10日,腾讯财经推出了国内第一篇机器人新闻——机器人 Dreamwriter撰写的《8月CPI涨2%创12个月新高》。

在本文的研究中,机器人新闻是指“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系统的基础上,对信息内容进行抓取、分析后自动形成完整的新闻报道的新闻生产方式。”{1}麦克卢汉曾表示,媒介是人的延伸。从各个方面来看,机器人新闻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本身就具有媒介的属性,可以说是大大拓宽了媒介的深度和广度。但是,在大众热捧机器人新闻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它作为一项新兴事物的局限。机器人新闻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问题,机器人是否可以算作记者,作品是否会受到著作权保护,以及机器人新闻应该如何进行管理和追责等,本文将结合《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机器人新闻涉及的侵权危机、著作权保护以及责任管理问题做一些探析。

一、数据抓取的侵权危机

机器人写作主要包括三个步骤:数据采集输入、关键信息提取和结构化处理、套用固定文章模板生成新闻稿。{2}事实上,这三个步骤都依赖于相应的计算机算法,包括一系列非常复杂的数学规律,以及能通过预先设定的方法解决特定问题的计算机程序。后两个步骤的运行有赖于最先的数据采集。所谓的数据采集输入就包括互联网数据的抓取,以及人工信息的输入。互联网数据的抓取过程,就很容易造成侵权的危机。

搜索引擎机器人可以在全网不断抓取海量的数据信息,从而为机器人新闻的编写提供强大的数据信息支持。那么,从抓取过程来看,机器人可以同时检索多个网页和服务器,抓取行为就有触及个人隐私数据、知识产权的可能,以至于产生侵权的法律危机。此外,媒体机构使用这些数据,用于新闻作品的出刊,属于商业行为,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商业利益。因此,這些数据的抓取和利用的合法性,就需要进一步斟酌审定。

数据抓取的侵权危机主要有三大方面。首先是对于未授权网站及服务器抓取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互联网上能够看到的数据信息并不就是可以随意使用的信息。目前,注重权利意识的网站都会有其自己的访问权限。若是在数据抓取和使用中并未取得该机构的授权,则存在合法性的问题。此前,在克普艾斯集团诉谷歌案中,克普艾斯集团认为谷歌新闻未经版权人许可,对网页进行缓存侵犯了其著作权。最后,比利时高级法院判定谷歌败诉,法官认为机器人程序的抓取行为必须遵循机器人协议,否则将超越网站的授权范围而构成侵权。

这里所说的机器人协议是国际互联网界通行的道德规范。搜索引擎人员以及被搜索引擎抓取的网站站长在1994年6月30日共同讨论后,正式发布了这一份行业规范。机器人协议基于以下原则而建立:首先,搜索技术应服务于人类,同时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维护其隐私权;其次,网站有义务保护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那么,作为媒体机构,也必须遵守这个机器人协议,在使用机器人抓取信息时,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取得相关网站及服务器的合法授权,避免侵权行为。网站的合法授权,是数据抓取的前提条件。

其次,互联网上有不少内容本身就享有著作权的保护。若是部分既有信息属于这些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那么机器人新闻的数据抓取和使用,就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危机。

最后,在数据抓取和使用时存在的另一个侵权危机,是对于网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侵犯。在互联网平台上,有不少网民会把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发布和公开,所发布的网站理应对这些信息和内容进行保护和责任声明。网站基于维护用户隐私、信息安全等考虑向机器人程序做出的明示禁止性规定,机器人新闻所属的媒体机构也应遵守。媒体机构切忌为了新闻的可看性或者丰富性而违背这一规定。作为第三方的数据抓取机构仍应以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为前提,避免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侵犯。

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开放性特点,的确为机器人抓取数据的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在抓取过程中,行为的滥用则会造成对个人隐私数据及知识产权的侵权危机。因此,媒体机构为撰写机器人新闻进行数据采集时,必须遵守行业规范即机器人协议,合法进行抓取行为。在对含有相关内容的网站进行抓取时,媒体机构要先获得授权;而对于受隐私保护的网民个人信息,不能进行非法访问和使用。

二、著作权的保护争议

机器人新闻是一种文字作品,对于这种特殊写作主体产生的新闻能否受到保护,不能单纯凭借写作主体一概而论。那么,我们从具体的著作权规范出发,结合机器人新闻的工作模式,来探析一下机器人新闻的著作权争议所在。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那么,对于机器人新闻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我们可以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探析。

首先,机器人新闻的主体——“机器人记者”是否在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3},对于传统的著作权法而言,只有具有独立人格、意志自由的主体,才能创作出体现自己人格的作品。显而易见,机器人并不具备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也不是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因此,从现有的法律来看,机器人目前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

其次,机器人新闻能否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规范保护的是作品。对照《著作权法》第三条{4}来看,机器人新闻是一种文字作品,其表现形式隶属于文学范畴。但是,就这一点不能完全判断机器人新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独创性才是判断其是否算为作品的关键。机器人新闻的工作过程是将收集的数据通过一定的筛选、分析、运算等算法,将信息进行重新组合排列,并套用之前编写好的写作算法模版,最终生成一篇新闻报道。那么,机器人新闻的数据来源若不是主动输入的,就来源于互联网的信息抓取。所抓取的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计算机算法将其重新组合排列后,会产生不同于之前的新内容,给受众带来新的新闻信息。据此,机器人新闻的确具有一定的独创之处,能为人类社会带来知识和智慧,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之一。

此外,在判断机器人新闻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我们还需要对所生成作品的类型进行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5}规定,如果该机器人新闻只是对新闻事实进行简单的记述,则隶属于时事新闻,并不享有著作权。但是,目前的机器人新闻大多不仅仅是对新闻事实的简单报道,更多的是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所产生的分析型新闻报道。因此,在判断机器人新闻作品类型的时候,我们应该参照自然人记者新闻作品的划定标准——若是作品题材为包含观点的新闻评论、人物通讯、事件调查等,就应在《著作权法》范围内予以相应的权益保障。

因此,机器人新闻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学界和业界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既然机器人新闻已经应用于新闻传播领域,那么,这也是对《著作权法》提出的一个新命题。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作品是否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应该基于现有《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结合社会现状和科技水平,进行进一步的讨论评定,在法律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中逐步得到解决。

三、机器人新闻的责任人归属

机器人新闻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进入公众的视野之中,也成为信息传播的主體之一。因此,不论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规的保护,机器人新闻都会与其他作品一样面对可能出现的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不论是之前所提及的侵权危机,还是著作权保护问题,机器人新闻的责任人归属仍旧存在诸多质疑。

“机器人记者”并不是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当机器人新闻存在一定侵权问题时,我们就很难以法律法规寻找其第一责任人。若是把机器人新闻视作职务作品,则会因主体的特殊性而难以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应。对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6},“机器人记者”所生成的报道是为媒体机构服务,应当属于职务作品。但是,“机器人记者”是由各种算法所组成的人工智能,程序专利可能属于技术开发公司,而不是某家媒体机构所有,那么机器人新闻的所属机构就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若是媒体机构的确买下了全套程序,但“机器人记者”并不是公民,很难将其产生的作品归类于职务作品而进行追责。

不论是技术开发公司,还是媒体机构,对于机器人新闻的责任人认定都亟需法律法规进行明确。那么,在机器人新闻存在侵权行为和著作权问题的时候,明确的责任人才能让事件得到进一步的推进和解决。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新闻作品的产生和传播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现有的制度带来了些许调整的空间。在关注某一新事物是否合乎法律法规时,我们应当牢牢把握住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原则和宗旨,再结合新技术的特点属性,从各个方面对这一新事物进行客观分析和判定。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机器人新闻侵权危机和著作权保护问题得以充分解决的关键所在。

注释:

{1}张鋆.“机器人写手新闻”对传统新闻生产的影响[J].新媒体与社会,2014(4).

{2}孙振虎、张馨亚.机器人新闻的发展与反思[J].电视研究,2016(6).

{3}《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一些列举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5}《著作权法》第五条: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该法律。

{6}《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作者简介:竺怡冰,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新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编辑:孟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