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 谢汪洋
一个单位、系统或者地区的腐败行为中,贿金与非法利益的关系大抵呈现可有可无阶段、普遍性阶段及比例分成等三个阶段,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特点,在无重大外力(如权力转移、案件爆发等)干预下,三个阶段从小到大发展不可逆。就个人而言,这三个阶段并无必然的发展过程,可能有人一直停留在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如C市经信委处长W某,曾主动交代自己受贿270万元,均为饭桌上收几千元的小红包积累所得,并有意识的拒绝大额贿赂;但是从一个系统或者单位观察,几乎都在第三阶段发案,同时具有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过程。
经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主要是受贿利益最大化原理的体现。受贿利益最大化是指受贿方在每次受贿过程中有获取最大利益的意愿。从三个阶段的比对中可看出,每递进一级,从受贿过程中获取的利益就越多。作为个人,其从受贿中获得的利益可能会满足,但是作为一个集体、单位或者群体,受贿利益最大化是必然的结果,因为每个受贿人员受贿意愿不均,从总体而言,受贿标准是能上不能下,就高不就低。即从时间纵向来看,贿赂金额是在不断增加,同样的请托事项,第1次行贿了,第2次就没有不行贿的道理,第一次送某个金额,第2次就没有低于这个金额的道理;从不同人员和岗位来看,同岗位的不同人员,和不同岗位的相同职权人员,行贿金额的大小也不能偏廢某一人,以前是多少,现在还是多少,一个人是多少,其他人也应是多少,不然就会得罪人,失去行贿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