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及保险模式探究
——以A市公共巨灾保险为例

2017-04-15 07:31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5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巨灾商业保险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541000)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及保险模式探究
——以A市公共巨灾保险为例

李波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0)

我国地域广阔,地形复杂,自然灾害和重大灾害频发,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巨灾风险也正进入到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投保的行列,其重要性对于国家和个人而言也是极其重要的。巨灾保险是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不太完善的保险类型,我国也正在宁波对巨灾风险进行试点,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过距离成熟和推广还有一段距离。本文首先简要论述可保风险的条件,然后重点探讨巨灾风险的可保性以及我国巨灾风险保险模式的选择,最后以A市公共巨灾保险试点的案例来具体阐述一下巨灾风险实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可保风险条件;巨灾风险;可保性;保险模式

一、可保风险条件简述

可保风险的条件概括起来总共有五个,这五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这就意味着“投机风险”不能够获得补偿,同时纯粹风险的发生最终结果是使人们蒙受经济上的或者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额外的利益。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风险和损失如果是必然发生的,那么承保人就必然会做亏本生意,投保人无论如何都不会产生损失,因此就没有人愿意承保,更不用说获得赔偿。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也就是说是风险发生并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故意行为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为法律所禁止,与社会道德相矛盾;因此,故意行为引起风险及必然发生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保险标的均面临的风险,只有如此保险人才能运用大数法则精确地预计风险损失的平均概率和损失的程度,从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并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实现损失分摊,完成保险补偿。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只有损失可衡量,确定损失的多少才能够确定保险人应该赔偿的额度,否则没有统一的标准给予补偿,双方将不会就保险协议达成一致。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不是万能的,并非任何损失都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而转移给被保险人,只有符合条件的风险和损失才有可能被承保和补偿。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实际的需要,越来越多的风险可以被纳入保险行列。巨灾风险以及自然灾害等不时地在全世界范围内发生,巨灾保险也就应运而生。

二、巨灾风险可保性研究

(一)特征

1.频率低,损失大,影响广。巨灾风险一般不会经常性发生,像地震、洪涝、特大台风等自然灾害一般都是几十年不遇,因此其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也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也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但是这种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其给全国甚至是世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都是巨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以及日益集中,自然灾害等巨灾造成的损失会更加严重。这种损失不仅是横向上的损失,更是纵向上的损失,国家需要花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重建、修复,以期回到受灾前的正常生活秩序。

2.发生的偶然性。巨灾风险的发生在时间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巨灾风险的发生与否,何时何地发生以及造成损失的大小都难以预料,比如2008年汶川地震的发生以及洪涝灾害的发生等都是偶然发生的巨大灾害,无法准确预测发生的时间和造成的损失。

正是这些巨灾风险的独有特征造成巨灾保险难以推广,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对更多数据的掌握和分析,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变得越来越大。

(二)可保性研究

正是由于巨灾的特殊性,再加上国家和政府对于巨灾风险寻求补偿的必要性,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不断评估,开发出了巨灾保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商业保险公司逐渐开始承保巨灾风险。

1.巨灾风险是纯粹风险,不具有投机性,任何人都无法从巨灾风险中获取额外的收益,没有人希望通过遭受巨大的灾害,承受如此巨大规模未知的危险来获取额外利益。同时,其具有意外性、偶然性,在我国,自然灾害等巨灾的发生具有很强的偶然性,一旦发生又会对受灾地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符合大量标的遭受损失的严重性的条件。巨灾风险亦可以通过货币衡量,只是一般涉及的经济金额比较巨大。因此从商业保险市场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具有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

2.但是,巨灾风险,尤其是自然巨灾风险,又具有普遍性、分散性、不可预测性,这又使得巨灾风险难于成为可保风险。我国的地势地形比较复杂,各个地方的巨灾发生的类型和程度不太一样。在一些巨灾发生比较集中的地区,居民对巨灾保险的期望就比较强烈,而其他巨灾发生较少的地区,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就没有那么大。因此这种地区差异性和灾害发生的普遍性就产生了矛盾,难以满足所有人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虽然我国科技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对于巨灾的预测依然存在误差,很多地震的发生都是在发生前几十秒或者几分钟预测到,如此短的时间难以形成真正的帮助。这种突发性使得巨灾风险的损失评估更加困难,对于保费保额的收取就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如此严重的损失在商业保险市场中已经属于不可保风险,即使其符合可保风险基本的条件。但是正是因为损失巨大,国家和潜在的受灾居民就更需要巨灾保险保障他们将受灾损失尽可能的降低,因此巨灾风险还是有可保性因素存在的。

3.政府在保险市场上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在我国,政府的作用更是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随着人们对于巨灾认识的不断深化,对地震、特大台风、洪水等巨灾风险的建模与仿真,已经使巨灾风险的分布特性相比过去有了更大的把握和更准确的估计。政府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力量,利用政府自身拥有的强大号召力、强有力的组织和动员,再加上政府在对巨灾风险评估方面投入巨大的资金,这些更能够在宏观上把握巨灾风险分布的特性,尽力降低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使之在商业保险市场上更能够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

4.对于准受灾主体的居民来说,任何一场巨灾风险都可能使一个家庭一贫如洗,一无所有,甚至面临生命危险。因此,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每个人都不愿面对巨灾风险,他们从心里也愿意减少巨灾风险的损失,有这种需求。所以,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该尽量满足居民的这种需求和期望,只有市场、政府和广大居民结合在一起,都付出自己需要付出的部分,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才能够将巨灾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A市公共巨灾风险案例详解

(一)案例简述

1.A市是我国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城市之一。2014年底,A市正式建立公共巨灾保险制度,由市政府出资购买3800万元,向保险机构购买3亿元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保险和3亿元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保险。A市民政局作为投保人,与首席承保人人保财险A市分公司签订了公共巨灾保险合同。

2.2016年,A市又扩大了公共巨灾保险的内容。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总保额为1亿元的重大公共安全保险项目。当该市发生火灾、爆炸、群众性拥挤踩踏、恶性案件、恐怖袭击等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后,在无法找到事件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情况下,保险机构给予受害者每人最高10万元的人身伤亡抚恤理赔;对需要安置的受害者,给予每人每天90元,最多90天的安置费用救助补偿。

3.公共巨灾保险是A市通过现代金融保险手段提高应对重大灾害风险能力的一个创新之举。该市还在提高灾害救助效率和兼顾公平公正等方面做了有效的探索,让群众能享受到更加专业的灾害管理和救助理赔服务,同时也减轻政府在防灾救灾减灾中的人力、物力及资金的压力。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A市的巨灾险是一项具有政府抚恤性质的政策性保险,遵循“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

(二)案例评析

1.A市公共巨灾保险可以说是成功的,其成功试验也意味着巨灾保险可以存在,政府和居民个人也都可以通过巨灾保险来减少巨灾风险的损失。该市试点的公共巨灾保险包括台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雷击等自然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等次生灾害。这些灾害毫无疑问都是巨灾,造成的损失也都是巨大的。除了在保险项目上的不断完善,对于受救助的居民范围也比较广,只要是在A市的行政区域内都可以享受保险的保障。对于该市的公共巨灾保险,其实行的主要模式是政府出资,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居民直接享受保障。这个保险实行的重要原因是因为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政府出资购买了保险,因此,政府在巨灾保险方面的主导和推动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2.A市的公共巨灾保险其实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该市的保险主要是政府出资购买的社会救助性质的政策性保险,其主要是社会保险的类型,不是商业保险;而且其出资和购买主体也是政府,主要是政府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灾害的影响而形成的社会保险。由于只是试点,所以在我国可以实行此类的巨灾保险作为切入点,但是政府出资的模式不是长久之计,随着保障范围越来越广,保障项目也会越来越多,政府出资也会越来越多,政府的资金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因此,随着巨灾保险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必须要形成商业保险、政府出资以及居民个人负担三方合作的模式。

四、我国巨灾风险保险模式的选择

巨灾保险形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商业保险公司无力承保巨灾风险,公众也无法负担巨灾风险形成的巨大损失,而政府在宏观上又具有统筹优势,政府无疑应该参与到巨灾风险管理中来,尤其是在现阶段的中国,政府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和作用,理应承担更多的职责。但是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会有自身的缺陷,除了管理上的缺陷,对于日后会日益增长的资金投入也会形成巨大的压力,也不利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发挥。

通过论述以及A市的公共巨灾保险的实施可以得出结论,巨灾保险是可以探索的可保风险,具有可保因素,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建设和探索巨灾保险的保险模式,逐步形成商业保险公司、政府补贴以及公众出资三者结合的保险模式,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市场的职能,对可保风险做出评估和判断,并对巨灾风险承保;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对受灾群众进行快速反应,及时救援,并构建一个健康良好、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公众必须也要参与进来,对于自己的财产及时投保,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在巨灾风险发生时尽量将自己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只有三方相结合,共同探索巨灾保险的合作模式,才能够保证巨灾保险做到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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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1993-),男,汉族,内蒙古人,在读硕士研究生,广西师范大学,养老服务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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