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究竟是什么

2017-04-15 07:31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5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管辖权争端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WTO究竟是什么

米晓敏史点利蔡英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WTO自成立以来,已经吸引了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那么对于WTO规则的性质又有多少了解呢?这种超国家的职能又是否会对一国的司法主权造成侵害呢?文章就这些问题进行论述,并结合相关的案例分析WTO的相关问题。

WTO规则;国际组织;国家主权

一、前言

我国2001年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并且自加入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受益良多,不仅没有受到世界经济大潮的冲击,而且还加快了我国全球化的进程,因此大家也就基本忘记了当初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国人对于这个决定的质疑声。如今十多年已经过去了,世界贸易组织也逐步发展完善,但是仍然有人对世贸组织认识不足,以下将对此进行阐述。

(一)WTO概述

1.概念与作用。WTO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简称,是继联合国之后的又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国际经济组织,它是一个多边的国际组织。各国以国际条约的方式参与到世界贸易组织中,并且对于其提出的议题进行谈判。1995年1月1日,WTO取代了原来的GATT组织。它提供了一个保护性的组织,设定规则,使各国对制造业、服务业(包括银行、保险、旅游和电信)、知识产权、纺织品和服装及农产品贸易进行规范。因此,WTO又被称为“经济联合国”。WTO规则就是在这其中气者尤为重要的作用,为各国进行国际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

2.特征

(1)超国家性。WTO是一个主要用于协调各国之间贸易的国际组织。在各国加入WTO前需要和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为达成谈判就要做出一些承诺,而这些过程结束之后并不意味着结束,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加入WTO后也不是万事大吉,相反为做到自己的承诺,成员方在加入后就必须使本国的国内法与WTO相关规则一致,因而要对本国国内相关的经济立法进行大幅度的修改,这种现象在其他的国际组织之中是不存在的,一国在参与一个多边国际条约时,若有不同,该国家可以就相关事项申请保留,而这种情况在WTO中是不太可能的,因为如果不修改相关的法律就会违背自己的承诺,那么对方国家就会启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旦败诉本国将会面临巨额的罚款。

(2)规则的原则性。WTO虽然目前内容庞杂,其涉及的内容有很多,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以及农业方面的相关规定等,但是它的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没有具体的规定,在适用上存在问题,因此可操作性也就不强。

(二)WTO规则的性质分析

1.从国际法学角度。根据国际法学中对“国际组织”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WTO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组织。WTO主要是由与贸易有关的各类多边协定构成的,因此可以将之看作是多边条约的集合。国际法学对于“条约”的适用规定是,一旦加入一个国际条约就要遵守国际条约所赋予的义务,并且在遇到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调整的法律问题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成为WTO成员方后,在遇到与贸易相关的问题后,即使国内法有同样的规定,也不会适用国内法,而是优先适用WTO的相关规则,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说,WTO又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条约的集合。

2.从国际经济法学角度。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一词,可做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指的是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获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广义的理解,指的是包含上述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但又远远超出上述范围。由上述概念可知,经济关系在狭义上仅指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公法调整的关系,而在广义上则不仅仅包括由公法调整的关系,还包括一些主体间平等地位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3.从国际私法学角度。WTO规则虽然主要调整的国际间的贸易关系,但其实质仍然是了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关系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国际私法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其中WTO规则调整的贸易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虽然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但是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WTO虽然对各类经济关系都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其规定并不是具体的,多数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并不是很强,尤其是在各国因为贸易而发生纠纷时,此时WTO的规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因此,其实WTO规则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尤其是在适用规则解决相关的贸易争端时,很可能会产生“撂荒”的现象,即案情虽然出现了,除了统一的WTO的规则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可以用来解决相关纠纷,因此伴随着相关的纠纷的解决,有时是需要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二者结合来共同解决的。利用WTO已有规则解决争端时,不能过于具体的深入否则就不在国际经法调整范围之内了。

二、WTO与国家主权

(一)国家主权概述

国际主权是一个国家法学中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独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其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例如经济主权,司法主权,独立外交权等等,以下将主要论述WTO的相关规则是否会对成员方的司法主权造成损害进行论述。

(二)WTO是否损及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的定义中就已经说明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本国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主要强调的就是独立自主,只要是本国的事务,本国都有权利独立自主地进行处理。但是从上文可知WTO规则规定对一方提出请求的案件具有强制管辖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其实已经损及一国的司法主权,使一个独立的国家失去对于本国有关系的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WTO是损害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的。

WTO对案件的强制管辖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由于成员方对于这方面主权做出的让渡,一般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内,司法诉讼经争端当事国“自愿同意”国际法院才有权受理。类比于WTO的强制管辖权这样是损害国家主权。而WTO的强制管辖权则不同,这一强制管辖权直接未经过当事方的同意而管辖相关案件,则就在某一方面来说,WTO强制管辖权就侵害了一国的国家主权。虽然说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各国自愿让渡其一部分主权为基础的。这里虽说是自愿让渡,但是这其实是加入WTO获得相关利益所不许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一方面来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损害了一国的司法主权,而在以上方面则侵害了一国的经济主权。

三、结论

总之,就目前的状况而言,WTO仍然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调整世界贸易的组织,调整着国际间的贸易,为规制世界贸易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损害国家主权,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强制管辖权,体现了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时,国家司法豁免权的让渡,虽然说WTO的强制管辖权是通过各个成员方让渡自己的部分主权而得以施行,但是从其实质来说,WTO仍然是侵害国家主权的。

[1]理查德·谢弗,贝弗利·厄尔,菲利伯多·阿格斯蒂 《国际商法》邹建华 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1月,第258页。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五版,第23页

[3]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二版,第3页。

米晓敏(1992—),女,汉族,山西朔州人,研究生,国际法方向,黑龙江大学;史点利(1990—),女,汉族,山西运城人,研究生,法律史方向,黑龙江大学;蔡英(1991—),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研究生,民商法方向,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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