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法院构建的必要性

2017-04-15 07:31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5期
关键词:宪法法院违宪全国人大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2)

论宪法法院构建的必要性

周彧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2)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其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内容,具有最高权威,而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就必须建立时效性的监督实施制度。近几年,违宪事件层出不穷,这无疑又一次的警醒我们关注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宪法有至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宪法监督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变得至关重要。

宪法法院;违宪;监督;保障权利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缺陷

(一) 程序复杂,效率低。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是由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具体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实行。我国的违宪审查的启动是不同主体分别启动,对于公民启动违宪审查需要一个相当复杂的程序。公民提出违宪审查,首先向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对合宪性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存疑则由法院层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由人大决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一系列流程将消耗大量时间,然而经过长久等待后却并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案件的最终结果更是打消了公民对宪法监督的积极性,毁灭了对法律的信仰。

(二) 人员缺乏专业性。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然而由于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复杂。他们都是由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员组成,他们之中的大部分人并没有宪法方面的知识,甚至他们中的大部分对宪法的专业知识从未涉足,严重缺乏宪法实践经验。

(三)公正性不高。全国人大有立法权,而全国人大同时也是宪法监督机关。众所周知,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对自己产生的基本法律有审查权,可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本身就是立法机关,再由它自己负责审查所立之法是否违宪,自己审查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这种“自我监督”是软弱的,发挥的作用也不大。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违宪审查更是保障了这一原则。”①如果违宪审查的公正性得不到保障,那么对其他法律的违宪审查也毫无价值。

二、我国迟迟未建宪法法院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这就表明法院不能对全国人大的立法进行监督,由于宪法法院的司法属性,这也就成为了宪法法院建立的一个障碍。

(二)司法体制。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建立这种监督体制是历史必然的选择,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宪法的审查不能做到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扰,独立实施审查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体制存在的缺陷也逐渐在实际案件中显现。例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废除,让我们对违宪审查制度又进行了深入认识。而我国的司法体制相当于是从源头上阻断了宪法的司法化,我国宪法也就成为了具有最高效力但却不可诉的一部法律。

三、建立宪法法院的可行性

(一) 我国法治环境。近几年,在我国相关制度可以看出宪法环境愈来愈浓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设立国家宪法日,同时宪法日的确定也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决心。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拟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的提出再次肯定了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其他监督机制的不适应。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设计,我国更适应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在专门机关监督模式下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我认为我国国情并不适用宪法委员会而是更适应宪法法院。因为宪法委员会具有极强的政治性,这势必让违宪审查工作受到相关权力的影响,而且其很可能沦为行政人员的政治工具,给人民带来灾祸。在各种权力中,政治权力最容易被滥用。政治权力很可能在这种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下继续扩张,干扰司法公正,宪法监督机关也就丧失独立的审查地位,而这一切恶果最终却由公民承担。这种恶性循环是对国家法治的摧毁,是对公民法治意识的磨灭。

(三) 宪法法院的可行性。宪法法院的构建并不是完全植入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度,而是在对我国国情分析的情况下所做的选择。首先,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度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我国目前是将公民提出违宪审查申请案件交于普通法院初步处理,这有利于宪法法院构建以后的工作衔接,新的制度提出也不会出现由于本土环境的不适应而产生排斥。其次,我国当前的宪法环境良好,在此环境下有利于宪法法院制度出台,更有利于宪法法院审查制度的成熟发展。再次,宪法法院审查机制可以弥补我国当前权力机关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权利机关制定宪法并监督宪法,这会造成人们对宪法监督制度的怀疑。

四、我国构建宪法法院的必要性

(一)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有最高地位,其内容规定涉及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国家行政区划、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重要内容。在国际上,宪法的权威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所以我们必须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法律地位。

(二)健全我国目前违宪审查机制

1.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世界各国所要追寻的目标,也是我国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司法独立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必要制度,若没有司法审判独立,纸面上的法律就不可能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司法独立就是要让司法机关独立进行司法活动,不受任何个人、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的影响。而我国的司法体制尚存许多不足,主要是在于司法机关地位不受重视,其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并非平等,司法机关也不能完全处于一个独立的地位进行司法活动。所以当前由普通法院初步审查地方违宪行为的制度下,其审查公正性有待商榷。当前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制度是经过历史的考验而制定,符合当时的国情,其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存在价值,但是这些制度并不能适应现行社会的现状。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许多案件的性质也就改变。而在这样的状况下,部分机关的权力无限膨胀,以至于到达无法约束的地步,损害公民的权益。

2.保证违宪监督的长期性。因为宪法内容繁多,我国宪法的相关制度的规定甚少,而且并未对违宪责任进行规定,所以宪法监督制度方面存在颇多不足。然而短时间内并不能改变缺乏宪法监督的现状,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而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开会时间的特殊性,根本不能保证宪法监督的长期性,所以就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当前模式下,司法机关的监督比立法机关的监督更恰当。首先,司法机关能够保证长期对违宪行为的监督。其次,司法机关的监督可以对行政机关以及立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就不会存在权利重合的现象,由此控制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最后,司法机关的专业性方面比其他国家机关更强,也就不会存在完全没有宪法知识的人来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尴尬局面。

(三)顺应国际趋势。目前世界很多国家相当重视违宪审查制度,有些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相当完备,那么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我国就更应该弥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宪法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宪法权威的保障也就尤为重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就必须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

【注释】

①孙峰,《宪法的守护者:试论中国宪法法院的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32期

[1]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译

[2]曹溢:《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模式》,《法学研究》,2011年,第9期

[3]白刚,林光华,《宪政通论》,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4]孙峰,《宪法的守护者:试论中国宪法法院的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32期

[5]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周彧(1995.03-),四川巴中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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