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社区矫正制度探求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程

2017-04-18 11:22张楚王廷兴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日本制度

张楚+王廷兴

摘 要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个起源、发展、成熟于欧美国家的制度,正式引入我国已有十余年。然而社区矫正制度在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进行移植、镶嵌或重构时,出现了许多问题。日本与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其社区矫正制度业已有百年的历史,较为成熟完善,值得我国借鉴。本文拟比较中日两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异同,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一些粗略的建议。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日本 制度

作者简介:张楚、王廷兴,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03

一、日本社区矫正制度与实践

(一)日本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

在日本,广义上的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内处遇制度,又叫做更生保护工作(こうせいほごこうさく),是一种让犯罪分子在社会内进行改造、教育避免其再犯,使其能够最终重新融入社会的非监禁性的处罚方式。

(二)日本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实践

由于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日本的矫正工作的开展也更为顺利。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自上而下都有相应人员。除了更生保護振兴科等专门的工作人员外,还有很多民间志愿者参与进来。日本不仅对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也会考察民间志愿者的信誉、时间、生活条件,只有符合要求的社会信誉好、空余时间充足、生活稳定的人才能充当民间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这些志愿者选拔要求严格,而且要经过三次以上培训才能开展工作。高素质的矫正人员自然能够更高质量地完成矫正工作。

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刑事诉讼法》,此外,还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相关专门性法律尚在筹备中,关于社区矫正还有一部分法律空白。

社区矫正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下面设有的司法所、各社区等基层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司法实务中的非监禁性刑罚;司法局亦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受政府监管,经费由政府报销:因此司法局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性质。但是,社区矫正机构空有 “双重性”之名,却无“双重性”之实。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具有警察身份,不具有逮捕权;也非行政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惩罚也就无威慑力,工作人员的矫正难度自然加大。

另外,基层工作人员对于一些执法工作只有对上级的建议权,不能直接采取措施,上级执法人员由于耗费时间长,路途远,不一定能及时赶到,这样矫正工作得不到及时调整,矫正效果也受到影响。

(二)我国社區矫正工作开展实践

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如何选拔,其身份是属于事业编制还是其他都尚没有统一规定。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调查,笔者了解到待遇与工作难度不匹配是最大的一个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如何处罚不配合矫正的矫正人员以及如何监督矫正人员,以及这些处罚方式、监督方式是否侵犯到矫正人员的相关权益(如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的界限尚不明晰。

三、比较中日两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与我国相比,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立法更为健全专业

日本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法律主要是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的《更生保護事业法》,以及《更生保護事业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修改法案,除此之外,《刑法典》、《恩设法》也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相关事宜。

这些法律,从从事更生保护事业人员应具备的品质(《细则》第一条)到更生保護机关应提供的场所、教育、医疗等(《事业法改正案第一部改正要纲》第二条)均有涉及,能够周到而细致地指导各部门展开社区矫正工作。

(二)机构设置更为完善

日本实行社区矫正的机构主要有法务省保护局,及其下设有的更生保護振兴科、在高级法院辖区内设有负责假释工作的地区更生保护委员会,此外还有地方改造委员会、地方的保護观察所等负责犯罪预防、精神教育等日常工作。这些机构性质明确,分工合理,能有效地配合法院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三)社区矫正人员素质更高

与我国相比,日本的社区矫正人员不仅素质高而且生活优裕,由于不需要依靠这份工作养家糊口,他们投入社区矫正工作更多是出于对社会志愿活动的热情和责任感,而且,日本的社区矫正工作培训也更为统一、规范。

四、从日本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进程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时间短、根基浅,正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笔者希望通过对日本社区矫正制度的解读,以及对四川省J县司法所的调研的整理,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一些微小的建议。

(一)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笔者在四川省三个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调研时发现,虽然同处一市,三个矫正机构的工作无论从人员设置,监督形式还是矫正效果来说都良莠不齐。其中四川省J县的司法所将心理咨询师,罪犯家属加入到矫正过程中,一是能使矫正人员的精神状态能得到有效调整,二是在对其进行家庭、社会的双重监督下,矫正效果有明显提高,也使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而日本将医疗机制引入矫正工作中,关注矫正人员的身心状况,有利于对其及时进行治疗和疏导。优秀的制度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良好的立法是良好制度的基石,如能制定一部完整、详尽的《社区矫正法》,一定能使现有的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二)设立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部门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交叉职责造成了工作衔接的散乱。日本法务省保护局等专门性机构有效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目前,社区矫正量的递增使得我国专门化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部亟待设立。

一方面,社区矫正部的设立有利于避免繁杂的交接工作,减少法院、司法部的工作,从而使各部门精于其术业,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专项的社区矫正财政投入,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软、硬件设施均得以提升,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保护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权利的同时,更好的做到对其进行监督。

(三)矫正监督方式的多样化、灵活化

在调研时,我们了解到各地司法所在监督方式上的创新,巢湖市采用在矫正人员手机中安装定位的监管方式,在“关于落实《巢湖市社区矫正对象定位手机管理系统》的通知”中,巢湖市要求矫正对象签订协议书,“由县、区司法局负责定位手机监控平台的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 该通知还详细规定了因电量不足导致的关机时间限制,手机遗失和修复的处理办法。这一方式对随身携带手机的矫正人员能起到很好的监控作用,但是,其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利用手机监管不能解决人机分离的问题,如果矫正对象离开手机,监管人员就不能第一时间确定其位置。

上海市的社区矫正机构试行过以“电子手铐”来监管的方式,“电子手铐”私自拆卸会自动报警,还具有即时定位、历史跟踪、低电报警等功能,如果矫正对象出入禁止涉足的区域或场所时,警报系统就会立即发出鸣叫声。此种方式解决了人机分离问题,但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被矫正人员实施这样的标志性管理可能违法,且电子手铐不可自行解除,很可能会使矫正人员的生活和再就业受到歧视,有违社区矫正的初衷。

四川省J县司法所独创性地在对矫正人员的室内监管上引入视频监管,即在社区矫正人员家中安装带有监控系统的数字电视机顶盒,司法所设有专门的视频监控室,通过该电视司法局工作人员可以随时与矫正人员进行视频以确定其位置。机顶盒在平时还可以用于收看电视节目,本身也具有隐蔽性,能保护矫正人员的隐私,因此受到矫正人员的欢迎。

我国在立法上统一规定的同时也要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不断创新,使社区矫正方式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四)加强财政支持和队伍建设

社矫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目前社矫经费由各地区财政拨款,社矫机构本身没有独立经费,只能根据开支报销。因此司法所的经费不仅在不同地区有差异,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司法所也有差异。如果能让社区矫正机构经费独立,国家同一拨款,提高社矫工作人员的待遇,比如给予社矫工作人员公务员待遇,这样才能选拔高素质人才投身社矫工作。

对于社矫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我们并不能简单地效仿日本,日本的发达经济和极高人口素质为民间志愿者制度提供保障,而我国正处于并将長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使我们在推行志愿者制度时一定要谨慎。现阶段更为可行的做法就是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要求,并给予更加优厚的待遇。

五、结语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性刑法。其目的是为了让罪犯回归社会,以区别于监禁刑的方式进行改造。为了保障罪犯成功地进行矫正,除了需要其自身的努力,还应加强实施主体的职能工作,随着非暴力性犯罪的增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数量会相应增加。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已进入严峻期。从2003年在上海、北京两地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到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典,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开展也已有十余个年头,我国的社区矫正进程依然漫长,希望能通过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结合本国实际,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制定出一部完善的社区矫正法,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也希望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创新,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之路。

注释:

浅议社区矫正制度.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5).

参考文献:

[1]梅义征.从日本、新西兰社区矫正制度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域外司法.2007.

[2]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建设及对我们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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