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制度的监督管理

2017-04-18 11:24王宇楷余典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监督管理

王宇楷+余典

摘 要 2014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全面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标志着社区矫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环节,极大的影响社区矫正效果。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各地区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实践从理念性质、机构设置到管理内容都有很大差异性。本文认为通过对不同地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进行比较,有利于更好的认识我国社区矯正监督管理现状,助力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社区矫正 监督管理 刑罚

作者简介:王宇楷、余典,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05

进入现代社会,刑罚日渐呈现出轻缓化特点,重刑思想被大数国家所摒弃。以追求“无害的正义”为核心的崭新刑事司法理论——恢复性司法,正引导当代刑事司法走向犯罪预防模式。这种新的刑事司法理论不再把惩罚犯罪人作为主要目标,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 社区矫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典型实例,对当代法治具有重要作用。从2002年上海市首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到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相当多的成果。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社区矫正包括调查评估,执行交接,监督管理和街角宣告环节。其中监督管理更是涉及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工作,对矫治效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现有法律仅对此进行原则性规定,导致各地做法的千差万别,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也未能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规定。北京上海在社区矫正工作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笔者试图通过对其进行研究基础上结合亲身调研所得,以监督管理为切入点探究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依据——社区矫正制度定性

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准确定性是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其理解适用该制度的前提。目前我国现行官方定性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活动,但不同法律文件和法律学说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仍有所差异。2003年《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将社区矫正定性为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报告》(2008年2月)经北京社区矫正定性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注重“行刑”,注重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强制性、专业性和严肃性。中共上海市下发的《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为“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强调“矫正”,注重社区矫正的教育性和社会性。 在刑法理论界,陈兴良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方式和处遇措施,是对我国轻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冠达的处遇待遇。” 王顺安教授则认为:“社区矫正是行刑、矫正和福利性质的综合治理办法”。

犯罪行为的产生除了犯罪人本身的原因外与犯罪人身处的社区也有很大关联性。社区矫正将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不大的罪犯置于社区矫正的初衷也正是在“保护社区市民安全是第一位”的基础上从犯罪根源出发对犯罪人进行矫正,最终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矫治为目的的刑罚执行方式。

二、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机构——定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将司法所明确为执法主体。然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并未出现司法所,而是以社区矫正机构一词为代替。这与目前各地区社区矫正做法不一,有的主要依托成立的司法所,有的主要依靠新成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实际相对接,更具囊括性和代表性。但就笔者此次在成都走访调研感受而言,主要依托司法局内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比主要依托司法所进行矫治的管理更为规范工作也更为效率。

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法机构设置的指导原则是有利于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而我国司法所现实的在编人员为1-3人,以一人所或两人所居多, 且司法所工作人员构成复杂素质无法保证,不利于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另据统计上海市司法所2015年人均管理7.54个社区服刑人员,北京司法所2016年人均管理2.7个社区服刑人员,而英国一名工作人员平均管理35名罪犯,美国一名工作人员平均管理70名罪犯,与英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司法所的设置未能实现社区矫正制度降低刑罚成本的初衷。

综上所述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并不利于社区矫正长期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一些地区的做法,在区县级司法行政机构内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中心对全县(区)范围内统一管理,大数据的发展及网络信息平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引入也为其这种管理模式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可能性。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内容——创新引领进步

(一)创新社区矫正监督方式

全国检察机关在2015年集中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发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脱管、漏管、虚管情形。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指出:“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电子定位。”北京上海最早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电子监管试点(上海的电子脚镣和北京的电子腕)并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笔者调研的成都市蒲江县司法局以创新信息化建设平台为触电,引入“互联网+”的个性化微管理平台,建立市局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基层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家中四点互通的视频点验系统,将日常监管、走访谈话、定位核查、集中教育、学习劳动、考核处罚等纳入网络化管理。使全县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均可通过家中的电视机接受现场点验和谈话教育。有效保护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消除了他们的抵触情绪。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幅员广,很难面面俱到的难题,也大大降低了刑罚执行的监管成本,提升了管理教育实效。

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电子手段进行监督既有助于改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也减轻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负担。电子化监控系统的建立离不开财政支持,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却未规定预算确定的标准,笔者希望在随后该条款会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二)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方式

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是矫治,因此教育帮扶自然成为社区矫正制度重要的管理方式。各地教育帮扶的具体办法各具特色,总体而言包括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情感感化、技能培训、公益服务和心理干预五个环节。北京朝阳区司法局采取的方式是将矫正对象集中到“阳光中途之家”进行短期培訓,让社区服刑人员与矫正干警同吃同住、接受道德教育、公益劳动,使其认识到其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进行拓展训练和心理咨询,使其更好的完成矫治。笔者调研的蒲江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置了报道室,心理咨询室、监控室和集中教育室,并创新的采取了社区矫正人员和家人共同参与考试的新方式来提高矫正人员矫正效果。

创新社区矫正社会参也是社区矫正管理的热点之一,尤以北京上海对比最为明显。北京40,50协管员是其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重要力量,协管员直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上海采取的是服务外包形式,社区矫正社工全部来源于政府主导培育的社团组织——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仅在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各适应了北京上海不同特点。笔者认为各地应当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不同管理方式,在完成法律规定基本矫正内容基础上积极探讨新的矫正管理方式和社会参与。

四、结语

从党中央到普通民众都在关注着社区矫正的发展,在一片期待声中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虽弥补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上的缺位,但是很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该法律文件中还是未能得到解决。笔者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环节为切入点,试图通过研究中国典型社区矫正模式结合笔者实地调研对社区矫正进行探讨,为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的刑罚方式与短期监禁性相比具有无以伦比的优势,既避免了犯罪人可能的相互影响,也极大的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刑罚的社会效果。尽管社区矫正目前仍有很多问题,但笔者始终相信社区矫正这项新制度会对中国法治愿景的实现注入巨大的推动力。

注释:

许润章.犯罪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3,56.

张荆. 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8-16.

陈兴良.社区矫正的理念与法律渊源.( 2009-12-17)[2014-02-20].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2009-12/17/content_2040001,htm? node=21413.

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政法论坛.2004(3).102-109.

但未丽. 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比较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5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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