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亲子关系的立法构造

2017-04-18 00:38张珍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亲子鉴定亲子关系立法

摘 要 亲子关系是确定亲子间一切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的亲子法及其相关制度中,亲子关系的推定是作为亲子关系确认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套法律,由于人们婚恋观念和生活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亲子关系推定问题相继浮现,迫切需要司法机关加大改进与完善力度。就目前来看,我國在民法中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亲子关系推定制度,所以近几年才出现了看似如此荒谬的大众话题“证明你爹是你爹”。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国户口登记制度不健全所致,更深层次来看待这一问题,则要归咎到亲子关系推定制度的人性法律的缺失。本文以为,我国现阶段非常有必要借鉴和学习世界各国家、地区亲子关系立法的有效成果。

关键词 亲子关系 立法 亲子鉴定 推定

作者简介:张珍炎,台州市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434

一、亲子关系立法问题的衍生

户口登记是我国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户口登记一直都是公民身份信息的原始依据、法律凭证。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户口登记制度建设方面,仍旧是以户作为单位,即主管人是该户的户主,没有居住在一处的,则不认定为一户,对于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而本人就是户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政府机关、服务部门,均需要公民出具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教育求学、遗产继承等,这类问题是难免不了的。但上述也提到过了,迁出本户口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则需要注销户口,并自立一户。在这种局面下,许多原有的制度漏洞不断被凸显出来。所以一些看似荒谬、实则制度缺失的问题现象浮现在大众视野,“证明你妈是你妈”、“证明你爸是你爸”。

关于这一问题,近些年国内的研究也比较深入,不过,笔者在这里从一个新视角来看待解读。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一步完善了该领域相关立法规范。其中,第二项条款就亲子关系诉讼制度作了更深层次的解释和规定,重点是关于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其中的内容是这样解释到:“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当然,笔者以为,该法规的出台尽管在实质上并无突破性进展,但至少在形式上结束了以往我国学界、实务界关于能否适用推定认定亲子关系问题的争论。简单一点说,它将这种关系体系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如此一来,变为裁判者的司法裁判提供的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观察近五年来的亲子关系诉讼,其中对于推动规则的适用状况,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裁判者对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原告范围等问题的理解往往是不同的,存在较大的偏差。所以我们也看到了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旧频发发生。基于上述情况,本文所坚持的观点是,既要在理论层面上督促着裁判者明确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的逻辑结构和法律效果,同时也需要进一步保证推定处理和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这一问题上的适用性。简单一点说,不能只再是一种形式的适用,更重要的是实践性与理论吻合,合理配置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义务。除此之外,笔者以为,还需要加大明确的是,在民事立法层面上应当建构完善的亲子关系推定机制,或者理解成为是亲子强制认领制度。总之,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的保障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规则的实施。

二、亲子关系推定

亲子关系是确定亲子间一切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从这一点也足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亲子关系确认的重要性。换言之,我国现行的亲子法及其相关制度中,亲子关系的推定是作为亲子关系确认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内容。从另一个发展视角来看,人类社会之所以突飞猛进、生机勃勃的发展下去,正是建立在一个个小的家庭、亲属的基础之上,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生命抚育。例如,在家庭关系中,亲子关系一直都是主系,一般也被称为是直系亲属关系,它是整个血清关系中的最为亲密的一系。因而,关于亲子关系的规范,实际上就是对人类自身的延续,也是对中华民族文明的传承,这也是从古至今历朝历代在家庭道德约束的基础上适当加以法律规范的主要原因,同时更是当下我国为何要调整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子关系,即进一步明确其地位和重要性。笔者在这里举出一个现实中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例子:户主是李大爷,李大爷夫妇生育四个子女,二儿二女。随着俩儿子娶妻生子,这一家户口人数又多了六个人,分别是大儿子的妻子和一对儿女、二儿子的亲子和一对儿女。在户口本上,李大爷仍是户主,新加入的六人与李大爷的亲属关系也比较明确,儿媳关系、爷孙关系。然而,问题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下并无法证明李大爷的孙子是儿子、儿媳的孩子。此外,在户口本上,李大爷的配偶,也无法证明其父母是谁?最重要的是,李大爷的儿子和儿媳,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也无法证明。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均需要找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就目前发展情况来看,现行民法中关于亲子关系的解释,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称之为亲子关系。具体而言,亲子关系就是专门用来调整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种规范。当然,于公于私、于法于德,该领域所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多的,比如关涉到父母子女间的财产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间的人身关系。从司法的角度来直观看待该问题,就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关于这一点,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其内容解释上的不同,可以将其归为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亲子关系是自然血亲的关系,它是以法律事实作为依据的,从子女出生之日起便以生效,法律的约束力非常强,不允许父母与子女之间解除关系,也这种关系要想终止,必须要通过法律的程序,比如依法送养,或者是父母和子女的其中一方死亡。第二,亲子关系是法律拟制的关系。简单一点来概括,就是指建立在收养或者再婚等相关法律行为的前提下,与前者不同,这种法律是人为设定的。比如,比较常见的继父与子女、继母与子女关系等。

基于上述所言,相应的也就衍生了亲子关系推定制度,它是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中的一块重要内容。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对传统亲属法的解释的完善,对于亲子关系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不再加以深入区分和研究。当下我国现行的亲子关系推定制度,可以通过与传统的一套制度加以对比来探寻,传统分法是将亲子关系推动、否認、认领作为三个主要部分。关于这一点,从多年的实践及其结果中足以观察到,不合逻辑之处比较多。我们可以细看这一问题现象,深层次来解读,我们会发现,亲子关系否认不应该与亲子关系推定同等存在,因为对于亲子关系的否认,这一项本身就是亲子关系推定的相关内容之一,所以,应该将其作为亲子关系推定的一个内容补充。

三、我国亲子关系立法构造存在的问题及践行方略

(一)亲子关系诉讼中适用推定规则存在的问题

结合着当下国内该领域的实际发展情况,笔者将该方面的立法构造问题归纳为三点。其一,亲子关系鉴定程序的差异造成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来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现阶段比较盛行的就是DNA鉴定,其用来确认亲子关系的准确率高达99% ,而否定亲子关系的比率完全是100% 。关于这一点,在亲子关系鉴定程序进行中,包括诉讼当事人,以及法院裁判者在内,与以往相比,均比较倚重DNA鉴定,因为该路径可以将法律事实完美的呈现出来。但是,很多的司法实践一再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的亲子关系诉讼当事人都赞成DNA鉴定,相关的理由也很多。当然,在全世界范围内均是如此,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地区,明确禁止对拒绝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强制性鉴定。换言之,其更为看重法律事实。其二,亲子关系鉴定中,对于必要证据理解程度不同。比如原告一方,亲子关系推定首要的条件就是提供必要证据。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上下级法院对这种关系的理解和执行不同,造成同一个亲子关系诉讼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判。其三,在亲子关系诉讼过程中,原告范围的理解不同。关于这一点,在《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第二条明文提到,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诉讼的原告为夫妻一方,反过来说,与之相对的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诉讼的原告,则认定为是当事人一方。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诉讼的当事人作为原告。

(二)亲子关系推定制度的建立

笔者以为,亲子关系推定制度的建立,核心还是在于“法”,即承认法的价值,以法来实现对人的关系的解读,这是基础条件。相应而言,法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它是整个体系架构的核心一环,并为人提供服务,对人的需要加以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南。关于这一点,本文坚持认为,要明确两个大的统一的方向。首先是制度的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大价值,即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简单一点来说,我们在研究亲子关系推定以及相关立法中,本质就是为了保护亲子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其次是制度的人权。人权是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的一个标准,它是观念上的标准、道德上的标准,当然,也可以看做是政治和法律上的标准。

笔者以为,现阶段完善我国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规则已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当然,这不仅仅只是一项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项社会性的大问题,是民众比较关注的问题现象。譬如,近两年被社会大众所诟病的一些机制问题,均是由此衍生,包括“证明你妈是你妈”、“证明你爸是你爸”。当然,比如像我国台湾地区,公民身份证均注明父母是谁。不过,当下大陆地区有属于自己的国情,很多原则性的东西并不能改变,也不可能照搬外界。对于,需要解决的应该是明确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适用的前提条件,通过上述一番谈论后也足以表明,问题的源点在于亲子鉴定的缺位。正如前文中所提到的情况,对于裁判者来说,最为看重的就是事实性、目的性,即通过亲子鉴定意见来加以证明,比如DNA。再者就是适用推定,可以是法律推定,也可以是事实推定。关于这一点,实际上可以适当借鉴德国、意大利等一些国家地区的成果。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适用时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义务配置。关于这一点,实际上可分为两步。第一,亲子关系的推定立足于基础事实,以此来推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实,用法律专业术语就是指举证证明。第二,在原告/当事人的举证的前提下,被告一方可以提出与之相反的证据来反驳这一推定事实。关于这一点,其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对于原告来说,正是因为亲子关系诉讼中推定的适用,才使得原告获得的权利得以扩大,即举证证明的负担被大大减缓。简单一点说,原告不再需要去证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抽象的事实,而是仅仅只提出与诉讼案件相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即可。

参考文献:

[1]夏吟兰.以“子女本位”审视我国离婚亲子关系立法.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2007.

[2]李洪祥、徐春佳.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亲子关系否认制度的建构.当代法学.2008, 22(5).

[3]薛宁兰.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体例与构造.法学杂志.2014, 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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