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法律实践的若干思考

2017-04-19 12:33刘丽丽
魅力中国 2016年21期
关键词:农村

刘丽丽

摘 要: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实践仍然存在三大关键障碍,即经济快速发展与法治建设缓慢的错位,法律需求增多与法律服务不足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法律认知较高与法律实践较弱之间的错位。

关键词:农村 法律实践 发展障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同时也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当前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农村法律实践存在三大关键障碍。

一、经济快速发展与法治建设缓慢的错位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市场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经济飞速发展,而与此同时,关于农业、农村的立法进程却非常缓慢,形成强烈的反差。

(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农村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市场化的推进,农民对经济交往的法律需求增多。在市场化迅速发展的环境里,农民的经济交往增多,这就需要法律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关于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债权债务、合作经济、公司下乡、农业保险等专业的法律知识。其次,城乡快速交融,农民对权益维护、抚养赡养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增多。市场化、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故土,进入城市谋生路。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老人、妇女、儿童留守农村,这“一走一留”导致对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增多。农民工进城务工,必然需要更多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法律;老人、妇女、儿童留守,使得家庭的矛盾增多,对抚养赡养、婚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增多。最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法律需求增多。城镇化的发展带动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激活了农村的土地市场。一方面是城镇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是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已成为发展必然,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征地、土地流转的需求。同时进城务农民的宅基地、耕地如何处置也成为法律亟需解决的问题。而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土地问题引发的基层腐败、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农村最不稳定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的法律需求最为迫切。

(二)农村法律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

法律建设的滞后主要表现在农村立法的空白。比如,农村民主选举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实施至今已有三四十年,但是却一直缺少专门的选举法,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做出了大方向上的规定,这就导致基层农村选举乱象丛生,贿选现象也有发生。新情况下法律的空白在土地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城镇化的发展带动了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的需求。而我国当前根本没有正式的系统性的土地确权、流转方面的法律,都是在以政策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开展,这就导致基层农村开展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工作存在困难。

二、法律需求增多与法律服务不足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民迫切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服务,但农村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却远远不足,形成一定的发展障碍。

(一)农民的法律需求增多

一方面表现为在当前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背景下,农民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在这种纠纷多发的情况下,农民迫切需要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当前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土地流转、债权债务、农民工权益、抚养赡养等法律知识的需求率都很高。另一方面,农民不仅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多样化、便捷化的法律服务。纠纷多样化的背景下,农民最需要的已不再是传统的法律宣传和培训,而是更多的喜闻乐见、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如法律现场咨询和案件代理。

(二)农村法律服务不足

首先,法律服务不受重视。尽管基层政府、村干部都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但是对法律服务的重视程度却远远不够。仅有少部分的村庄认识到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并为村民提供了法律法规培训,但是落实到农民身上效果又大打折扣。其次,法律服务形式化。法律服务的形式化主要表现在服务“走过场”和服务不贴近需求两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多数农村的法律服务仍以散发传单、村委会广播宣传、地方电视台宣传以及“普法日”的现场宣传活动为主,普法宣传活动内容单一、形式单调,最终成为一种“走过场”式的法律宣传。最后,法律服务渠道单一。目前的法律服务大部分都是政府行为,缺少必要的社会支持系统,没有带动媒体、高校、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单就政府法律服务来说,也存在渠道单一的问题,大部分时候都是依靠行政命令来执行,以简单的法律培训和宣传为形式,效果欠佳。即使在农村设置了法律顾问,也是为村集体办事,由村集体出钱替村集体维护利益,真正为农民服务的 “法律顾问”非常之少。

三、法律认知较高与法律实践较弱之间的错位

(一)村干部法律认知与实践的错位

村干部在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来说,村干部的法律认知和法律实践会深刻影响基层农村的法治进程。当前,农村村干部对法律的認知程度逐渐提高,大部分村干部都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可以说,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基层农村干部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都比较好。同时,村干部也普遍比较承认法律的权威,意识到法律是制裁犯罪的最主要手段。

虽然村干部的法律认知普遍较高,但转化到具体实践过程中却发生了错位。这主要表现在村干部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仍然更多的依靠“人治”。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使得越来越多的村庄开始卷入“城市的漩涡”,伴随而来的就是土地的流转与土地的征集。而在土地流转与征集的过程中,村干部为快速完成任务,常常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简单、粗暴的推进治理,忽视法律法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导致干群矛盾、官民矛盾积累在基层。

(二)普通农民法律认知与实践的错位

现阶段我国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比较高,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律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农民的认可。这主要表现四方面:第一,与道德习俗、政府管理、好的领导相比,法律成为农民认为维护村庄秩序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律的平等性得到大部分农民的承认;第三,法治大于人治的观念得到绝大多数农民认可;第四,与道德教育、村务监督、提高待遇相比,司法惩治成为农民认为惩治腐败的最主要手段。可以看出,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从各方面都得到了提高。

与此相反,农民在生活中对法律的实践程度却非常弱,遇到纠纷时大多不会采取用法律的途径维权,首先想到的仍是权威化的纠纷解决路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城乡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而普通农民往往成为这个过程中的“利益牺牲者”,承受着城乡经济迅速发展的负面影响,如生态环境的恶化等等。在利益受到损害时,绝大部分农民仍然会选择以“上访”的方式来维权,以“上访”逼迫政府快速解决问题,而不是选择以法律的方式和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余少祥,我国农村法律服务所转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张志铭,农村法律服务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李文才,加快农村法律服务发展,积极促进小康社会建设[J]当代法学,2003(8).

[5]施文,拓展农村法律服务的思考[J]中国律师,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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