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规定,对可能出现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已经普遍存在的野生动植物进行详细说明。
据媒体报道,河南卢氏县农民在田间地头发现野草,收工回家时顺便采摘,被当地森林警察发现,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犯罪嫌疑人采摘的“野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而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破坏野生动植物或者非法采摘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无非是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是考虑当事人对自己非法采摘行为的主观认识。二是司法机关必须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环境,如果采摘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属于不常见的野生植物,当地群众普遍缺乏了解,那么,司法机关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犯罪故意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当地绝大多数群众的普遍认知,尽可能地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当然,如果森林保护机关没有对野生动植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譬如,安装保护栏杆或者在野生植物生长附近竖立明显标志,那么,很容易引起当地居民产生错误认识。
从新闻说开,保护野生动植物实际上就是保护生态的多样性,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假如只是采取严刑峻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最终可能会导致法律实施成本不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