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干部“能上能下”

2017-04-21 16:52麦婉华
小康 2017年8期
关键词:现职能上能下肇庆市

麦婉华

地市整治标本之肇庆市——

肇庆市对于“为官不为”的治理主要从组织制度改革、容错纠错机制和预警机制几方面下手,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干流中下游,是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岭南名郡”和远古广府文化发祥地。北宋名臣包拯在42岁(公元1040年)时做了端州(今肇庆市)的知州。这是他第一次担任州一级的行政长官,相当于现在的市长一职。包拯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一位清官,他因整顿吏治、惩治贪官、解除民困而被称为“包青天”。

包拯是“为官有为”的著名例子,他对于在任内所见的“为官不为”现象、贪腐现象深恶痛绝。他卸任端州知州后,更被任命为监察御史,相当于宋朝“纪委书记”。那么,作为他为官三年之久的肇庆市,在对于“为官不为”的治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组织制度改革让官员“能上能下”

为官不为会带来多重问题,个别领导干部在工作上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熬资历、保位子。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校委委员郝春禄认为,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近日,肇庆市出台《肇庆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通过规范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细则》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市管处级正职及以下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明确了7种“下”的渠道,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不能正常履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问责追究、违纪违法免职、辞退等。

其中,“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从实际出发,该市还进一步细化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7种具体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比如: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德行表现较差的;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干部在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的等等。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1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对调离岗位的,不得重新担任原任职务或者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由此可见,为官不为的干部将有可能被调离岗位、改非领导职务甚至免职、降职。以往一般“只上不下”,如今“能上能下”。组织制度改革能有效震慑为官不为的情况。

《细则》还强调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明确了10种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同时明确对应当实行问责的领导干部,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处理。

建立容错机制让干部敢闯敢试

对于为官不为存在的原因,还有一种是把守规矩和干事创业对立起来,因行为受限而不作为。某些想创新作为的干部由于受到组织气氛的影响,或者担心改革创新容易犯下错误而不敢作为。

针对这种情况,肇庆市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预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鼓励党员干部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敢闯敢试、真抓实干。通过出台容错纠错机制,加强失误风险预警,最大限度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推动肇庆改革发展的敢想敢干者开了“绿灯”。

《意见》提出,容错是对单位或者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失误或者轻微违纪行为,经问责部门按程序核实认定后,给予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于问责、免于处分。

容错的范围有哪些呢?根据《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止,或对行政机关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容错申请:为完成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锐意改革,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对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集中民主决策的事项或者项目,实施中因客观原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不能继续推进造成损失,但参与决策人员没有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历史遗留问题或者职责不明确事项不拖不靠,勇于担当、积极推进,但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方法欠佳而造成工作失误,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及其他急难险重工作不推诿,积极应对、主动作为,但由于缺乏经验或者客观因素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出现工作失误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可以容错情形。

广东首个彰显廉洁文化主题的“肇庆包公文化园”

在推动改革发展中,既要“容错免责”也要“有错必纠”。纠错是对容错过程中发现和认定的工作失误,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纠正,有效消除或者减少、避免损失,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意见》指出,纠错建议与调查认定一并反馈,由问责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列出纠错建议清单,按照“谁失误谁纠错”的原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认真对照纠错建议清单,一项一项落实整改,尤其要从堵塞制度管理漏洞上下功夫。

利用预警机制防止“为官不为”

另外,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也是《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预警是对容错纠错、纪律审查和干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失误风险,及时预警告诫,提醒有关单位或个人重视并加以防范。

预警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作拖延懈怠,不敢、不愿作为,可能影响工作进展的;工作急躁冒进,不计后果,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现涉及“四风”方面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群众投诉的轻微违纪行为,暂时无法查实的;其它需预警的情形。

根据《意见》,预警方式主要包括约谈提醒和内部通报等方式。问责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对反映问题进行必要约谈和告诫,提出有针对性的批评意见或者工作要求,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变成违法。针对一些比较典型、带有普遍性的失误风险,问责部门要向有关单位或者系统编发内部通报,进一步明确纪律要求,限期自查自纠自警,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在及时进行预警的同时,《意见》要求严肃查处干扰改革创新或者阻礙工作推进的造谣中伤、诬告陷害行为。

编辑/陈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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