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7-04-25 17:53
央视网
关键词:专用总局标志

央视网消息:据质检总局网站消息,质检总局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传承传统文化、发展民族品牌、壮大特色产业、推进精准扶贫、服务外交外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大保护力度,进一步规范管理,持续提升保护质量和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的初审质量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初审质量,加强指导,落实初审责任,把好初审关。

(一)规范产品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应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地名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也可以是具有地理指向的“约定俗成”的名称。要重点审核申报产品名称的历史渊源、知名度,确保佐证材料真实、准确、全面、规范、有效。

(二)突出质量特色。

要重点审核申报产品的感官、理化指标等质量特色,要审核该质量特色与其他地方同类产品的差异以及与之相关的佐证材料等。

(三)注重关联性。

要重点审核申报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关联性的说明要紧扣特色、条理清晰、符合逻辑,而不是单纯描述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等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

二、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质检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简称专用标志)申报的审核程序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管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一)认真审核专用标志申报材料。

要严格审核产地生产者资格,产地生产者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有生产能力的种养殖合作社或生产企业等,不包括没有生产能力的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等。要严格审核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必须满足质检总局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质量特色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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