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借贷监管问题探讨

2017-04-25 21:37鹿艳茹王瑞瑜刘晨思乔伟欣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市场机制

鹿艳茹 王瑞瑜 刘晨思 乔伟欣

摘要: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近期跑路事件不断,表现出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监管法律不健全、监管主体的缺失、行业组织的作用不明显。因此,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管提出了健全法律体系、构建统一的监管格局及引入市场机制等建议,期望对P2P借贷监管体系的建设有辅助作用。

关键词:P2P借贷;监管主体;行业组织;市场机制

P2P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种信贷,这种信贷模式源于孟加拉国乡村银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各种媒体的宣传,它的名气越来越大,P2P已经从一个晦涩的专业名词发展成为大众熟知的投资理财途径,并且它借助互联网和时下流行的020模式实现了行业的快速崛起。

一、我国P2P借贷发展情况及其运行特点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首次提出了“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改革转型的关键时候,最具代表性的改革方式就是互联网”这个概念,此后在多次重要会议场合中都有提及。在互联网改革的大背景下,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重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初,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2 935家,其中在运营平台数量为2 023家。广东省累计平台数量已经达到了500家,居于全国之首。

P2P的快速崛起为一些小微型企业以及个人借贷提供了便利,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经济模式也有自身的缺陷。2014年和2015年P2P借贷平台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长,随后跑路事件接连发生。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问题网贷平台数量1 157家,约占全行业平台总数的30%。

目前,我国的P2P借贷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纯线上P2P模式、纯线下P2P模式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P2P模式[1]。由于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健全以及监管立法的滞后,纯线上的P2P模式还处在初级的发展阶段。纯线下的P2P模式一般是由早期的P2P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进行经营,这些公司的资金比较雄厚,能够承担较高的运营成本。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P2P模式是指,在线下有实体经营店供客户进行体验,线下实体店将资金需求的信息放在互联网上,通过线上经营连接资金需求者与投资者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这就在相对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提高了公司的利润点。高息吸储是P2P公司的又一重要特点。P2P公司的存款利率一般能达到10%,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出约8%。运营过程中,P2P公司能够高效实现借款人与投资人的债权匹配,将借款人的需求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展示与筹集资金,当资金筹集够时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支付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支付能够更好保证投资人的资金的安全。

如今P2P跑路事件接连发生,相关部门对于投资人的的资金去向无法追踪,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严重的影响了大众对P2P行业的信心,也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行业监管的问题。

二、国内P2P借贷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的缺失

P2P借贷行业对于中国的金融体系来说是一个新的名词,但从根源上说它是从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而来的。在P2P借贷在我国迅速发展的阶段,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许多相关的部门对P2P借贷的监管仅仅只是尝试性的,并且这些监管部门都是原有金融领域的监管部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并于7月18日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但是在《办法》中仅仅阐述了P2P中存在的风险,但并没有实际明确监管的主体及职责。由此可见,当前我国P2P行业的监管还处于真空状态。

(二)监管法律不健全

早期的P2P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推广,P2P借贷出现了线上经营模式并发展了第三方支付的方式。由于我国缺少完整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对于民间借贷的许多行为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加之互联网将这一灰色地带的无限制放大,使得法律监管的缺失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由于P2P借贷行业在我国的发展速度极快,引起社会各界对行业监管的重视。我国对于借贷行业的监管只能依据原有的民间借贷法律,法律体系的滞后性和不统一性等问题越发突出。

(三)行为监管的落后

从P2P借贷的本质上看,规范的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种信息中介,它不参与利益的分配与风险的分担,所以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审慎监管的意义不大。但是它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所以监管方式的选择应当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核心,即行为监管。然而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一直是审慎监管处于核心地位,行为监管处于辅助地位,发展也比较滞后。

(四)行业组织的作用有限

P2P网络借贷行业属于相对市场化且金融性较弱的行业,从国际经验来看,行业组织在这类行业的监管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P2P监管体系中,行业自律组织一直未能发挥作用。从同类型的行业经验来看,行业自律组织一般属于政府监管的一个附属组织,只有在政府监管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才能发挥作用。但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不健全,行业自律组织也没有成为一个能够独立的、民间的监管机构,因此行业自律组织也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也没有受到市场的重视。虽然我国现有许多的P2P行业组织,但其摆设作用大于其自律的作用。随着具有明显的官方色彩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各界给予了厚望,其实是希望其具有类似于监管机构的部分监管职能,而非真正的行业自律。

三、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P2P借贷的发展如此迅速,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还存在着以上诸多的问题,因此在参考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P2P监管的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因此,首先应当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整理出适合P2P监管的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基础性法律;同时,应当完善民间借贷和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明确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只有明确了这些才能使P2P借贷行业选择正确的道路;最后还需加大对违法借贷行为的懲处力度,以保证P2P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

在我国现有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中,监管主体及职责的不明确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混乱。解决办法就是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即银监会承担起监管P2P借贷的主要职责,人民银行、工商、通信、网监部门、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等在一定协调机制下基于各自职责参与协作监管,以形成全面、统一、多维的监管视角,实现中央与地方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的监管格局。

(三)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中介机构,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设立市场准入门槛,能够保证平台的持续经营,规范第三方的借贷行为与相关联业务,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同时,还应加强平台的信息披露,建立经营指标与风险指标,明确对投资人不公平待遇的惩处办法,切实保证投资人的权益。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政府应健全关于行业组织的相关法规,理清政府监管与行业组织监管之间的关系,培育行业组织在监管中发挥作用。在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的同时,社会各界还应对行业组织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正规的、代表行业利益的民间监管组织,更好发挥其在搭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桥梁、协调和监督P2P借贷行为以及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中的作用。

李克强总理讲话中对P2P的发展前景评价是“形有波动,势仍看好”。在可预见的未来,P2P行业会用它自身的强大社会功能,在金融乃至整个市场当中发挥更加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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