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动产融资创新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2017-04-27 12:53刘军强
时代金融 2016年35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刘军强

【摘要】本课题在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降成本”举措切入,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银行所推行的授信方式与中小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不匹配,如果能够通过改善银行授信方式,创新发展动产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就能够逐步得到缓解。然后以普洱市为例,阐述了辖内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基本情况及其创新实践,深入分析了辖内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存在的障碍,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以充分发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金融角色。

【关键词】动产融资 中小企业 创新 发展

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资本市场融资占比不足20%。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目的,绝大部分贷款需以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作为抵押,因为借款人无法转移财产实物,且不动产通常的增值属性能保证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然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可供抵押的不动产极为稀缺,动产资源数量巨大,却受制于多种原因无法获得贷款。大量动产资源的闲置和企业融资困难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在经济发达国家,动产融资业务已开展得相当成熟,如美国小微企业95%以上的担保融资来自于动产。这说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银行所推行的授信方式与中小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不匹配,如果能够通过改善银行授信方式,创新发展动产融资,相信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能够逐步缓解。

一、动产融资的概念及其意义

法律上,根据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主要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及建筑物等。动产与不动产相对,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如库存商品、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机器设备、仓单、知识产权等。而动产融资业务则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或银行对企业动产或权利进行监管的授信业务。

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的正式实施扩大了动产担保物范围,打开了动产融资的大门。发展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提供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完成了70%以上的发明专利,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个绕不开的话题,而解决融资问题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目前,银行贷款仍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而担保不足是中小企业信贷受到限制的主要障碍。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部分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资源有限。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经指出:“我国中小企业大约有16万亿的资产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生成信贷资金。中小企业的资产价值7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有助于盘活企业以动产形式存在的沉淀资金,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二是有利于改善融资担保的结构。我国现行依赖于不动产担保的融资模式,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更趋紧张。企业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发展动产融资,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有效金融供给。动产融资已是国际主流趋势,发展动产融资可以增加信贷业务品种,提高有效金融供给,推动形成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普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动产融资业务基本情况

近年来,普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动产及其他资源,在创新融资方式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较快,有效支持了当地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一)開办动产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逐步增加

目前,辖内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有8家,涵盖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类型。邮政储蓄银行普洱市分行已设计出动产担保融资产品,但尚未发生业务。

(二)动产融资产品不断丰富

当前,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动产融资业务既有传统的动产质押以及动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抵押,也有一些新的动产融资方式,如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股权质押、存货质押等。从业务种类来看,既有动产质押等表内业务,也有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

(三)动产融资业务规模稳步扩大

2013年至2015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动产担保贷款年均增速超过了20%,高于全市贷款余额增长速度。2015年,共有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计发放动产质押(抵押)贷款448516万元,占全年全市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数的10.5%,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贷款406400万元、收费权质押贷款28374万元,存货质押贷款7900万元,股权质押贷款3725万元。动产担保融资业务日益成为各银行拓展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和中小企业获得信贷融资的新途径。

(四)动产融资质量高于金融机构整体授信资产质量

截至2015年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3.2亿元,不良率为2.4%,但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反映,各银行动产担保融资业务质量普遍较好,按贷款五级分类划分,关注类贷款余额1918万元,其余均为正常类贷款,无不良贷款,说明动产融资质量显著高于金融机构整体授信资产质量。

(五)动产融资业务中传统业务占比高

辖内银行业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所要求的担保物范围虽然涵盖了法律规定的多数动产和权利,但目前的担保物仍然以企业生产设备、存货、交通运输工具等传统动产为主,除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外,以知识产权、租赁权、供应链等新兴的动产融资仍处于探索尝试阶段。截至2015年末,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采矿权质押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仍处于空白。

三、普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动产融资业务的创新实践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实现大跨越

近年来,普洱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继开展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但业务进展一直不太理想。2015年,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全国全面推动为契机,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业务优势和特色,创新应收账款类型,争取企业主管部门的支持,积极引导企业加入平台开展业务。全年在平台登记融资笔数18笔,融资金额达406400万元,金额高于2007~2014年总和,为盘活全市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存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镇沅县潞伸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用《镇沅(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核拨金额11.9亿,向农业发展银行景东县支行申请贷款8亿元,此模式在云南省贫困地区属于首创。

(二)率先在云南省开办咖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普洱市咖啡种植面积达75.7万亩,产量3.99万吨,总产值12亿元,是全国种植面积最大、产量最高、品质最优的咖啡主产区和咖啡交易集散中心。2012年以来,针对咖啡产业风险大、咖企和咖农有效抵押物不足、保证担保难等实际困难,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立足地方优势和普洱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良好机遇,积极探索和创新信贷产品,着力解决咖啡产业融资难题。2015年初,面对咖啡价格下跌的行情,充分利用该云南咖啡交易中心监管仓库在普洱建成的良好条件,在全省首创咖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该业务由云南咖啡交易中心提供标准仓库,对企业入库产品进行货品价值评估,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检验检疫证明,银行、云南咖啡交易中心、企业三方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后,由银行向咖啡企业发放贷款。该业务一经推出就受到中小咖啡企业的欢迎,短短1个月即有2家金融机构发放咖啡仓单质押贷款156万元,既有利于中小咖啡企业规避市场风险,减轻咖啡价格波动对咖农和企业的冲击,又为咖啡豆收购企业提供了流动资金支持。

(三)稳步发展汽车合格证质押货款

近年来,普洱市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了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汽车经销商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交贷款申请和汽车合格证原件即可获得贷款,手续简便。还款方面,经销商既可以在车辆销售后,用同价以上新的汽车合格证换取质押合格证,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在车辆销售后,交存相当于同价值车款后换取对应汽车合格证,贷款到期后,归还剩余贷款。2015年,普洱市金融机构发放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900余万元,受益中小企业8户(次)。

(四)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迅速

近年来,普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费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从无到有,日益成为重要的动产融资业务品种,2015年共发放贷款28374万元,受益中小企业32户(次)。分领域看,收费权质押贷款从单一投向水力发电企业,逐步扩展到新能源发电、高速公路、城市供水等领域的中小行业,有力地支持了这些行业的发展。

四、普洱市动产融资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高效的动产融资担保登记系统

建立统一、高效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建立现代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据调查,普洱市金融机构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正是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不统一,如下图所示,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其他规定,动产担保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可能会出现重复抵押(质押)担保或因不能登记而无法进行担保的问题。此外,登记事项复杂、程序繁琐,要求提供的资料过多,导致登记时间长、难度大;登记部门的审查责任不明确,多数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严重影响登记效率;登记收费标准不统一,既有按件收取的,也有按主债权金额收取的,还存在强制评估等搭车收费现象;登记系统电子化水平低,部门之间的登记信息相互分割,查詢困难,对动产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增加了信贷交易成本,使得借贷双方的法律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没有起到登记应有的公示效果。

(二)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可以抵押或者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按照《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当然权属界定亦是如此,因动产抵押权不以标的物转移为占有设定要件,动产质押则反之,银行应该采取以实际占有动产为目的,以降低交易风险,但是,债务人不可就同一标的物设置同样质押权,若某一权利人实现权利时,质权和押权同时存在,则导致二者冲突。此外,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权属争议,这种确权风险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能否成立。此外,普洱市属于欠发达地区,现阶段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产权处分相应也存在较大困难。

(三)动产价值评估业务滞后

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一般需要对动产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以确保贷款金额不超过动产价值,防范信贷风险。普洱市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缺乏客观、有效、完善的评估市场,目前仅有的2家评估机构规模普遍较小,评估抵押品类型较少,评估力量薄弱,评估公信力不够,加之相关行政机关的垄断性规定限制评估市场的发展,比如对评估费用的收取,往往采取一定比例的收费方式,导致评估标的越高,收费就越高的局面。此外,在存货担保融资中,由于原材料比产成品、半成品变现更为容易、与企业经营状况的相关性较低,因而是比较理想的担保物。普洱市中小企业一般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品中咖啡、普洱茶、林产品等初级产品占比偏高,作为担保物本来应是优势,但调查发现,辖内金融机构反映的主要困难来自于原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信息失真,从而难以确定担保品的变现价值。而且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企业之间合同履约率低,上下游供货关系得不到有效保障,压货、断货、货款拖欠和“三角债”问题严重,这对金融机构开展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也是不利的。

(四)动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复杂

国际上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简化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这有利于强化债权效力、保证债权实现。在国内,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复杂、执行时间长、费用高、效果差。据调查,普洱市金融机构普遍反映动产担保违约案件从提起诉讼到获得判决和执行至少需要1年,时间过长。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认为司法执行效率低、成本高。担保资产价值的实现不能最大化,损害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挫伤了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积极性,是影响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一大障碍。

(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层次仍然较低

银行方面,虽然多数银行已经意识到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有助于调整自身信贷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展前景较好,但在实践中,银行长期以来依靠不动产的价值表象来防范信贷风险,对于开办以应收账款回笼及以借款人经济实力和信用水平等作为基础的动产融资业务则顾虑重重。部分银行考虑到动产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此外,作为欠发达地区,普洱市许多银行机构动产融资知识掌握不足,对动产融资业务的风险难以把控,进而不能利用动产融资登記平台创新信贷产品。企业方面,首先,应收账款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在普洱市起步较晚,许多企业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及操作规程,从而制约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推广面。其次,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为例,企业除了在办理初期需要一套手续,每个月还要按照银行要求报送往来账目和对账单等材料,手续较为繁杂。但全市不少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都比较混乱,财务人员变动也较为频繁,难以胜任该项工作。此外,调查中许多中小企业认为,债务企业作为产品采购方,掌控了债权企业的产品销售,对有关债务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都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一旦用于应收账款融资,债务企业将直接向银行付款,从而丧失这些控制能力,这就进一步制约了企业的积极性。

五、进一步推动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集中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

开展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改革,应以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和集中、简便、高效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为目标。目前,天津市对辖区内的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业务进行了统一规范,为其他地方的试点起到示范作用。为推动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普洱市可以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为契机,先行试点,加强立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动,沿循实践推动法规完善的路径,逐步在地方层面推动相关立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建立以互联网为技术基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对除某些特别动产之外的所有类型动产担保物权实行集中登记;除对登记者身份进行实质审查外,对其余登记信息仅进行形式审查;统一采取按件收费的标准,降低登记成本;落实登记公示原则,不对社会公众设置登记信息查询限制。对于动产担保登记部门不统一的问题,应借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行政及法律部门进行协调、合作,推动有关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突破固有的认识,从实现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度改革和试点。

(二)完善现行担保法律体系

现行法律体系对抵押、质押品种并未进行明确界定,欧美国家专门制定了动产担保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动产管理办法等。我国应借鉴经验,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法定优先受偿权。在此框架下,普洱市等可以先行研究制定动产担保融资的风险指引和行业规范,针对不同的动产融资担保业务制定规范标准的操作流程和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引导其科学发展。完善产权制度体系,构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多层次产权价值评估、交易、转让体系,为企业资产价值确认、担保融资创造条件。

(三)建立和完善动产评估体系

在市级层面,通过市政府发文等措施促进动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根据行业特征,研究制定包括行业准入、资质认定、服务收费等方面标准,建立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估体系,降低企业动产融资担保的成本。统一价值评估准则,提高专业化水平,同时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针对普洱市作为全国普洱茶、咖啡主产区的实际,推动云南普洱茶交易中心、云南咖啡交易中心建设,以电子撮合交易、拍卖交易、投标交易取代传统摊位的分散交易,以集中竞价取代分散报价,以远期、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补充,达到发现价格、降低费用、规避风险的目的,同时通过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来消除拖欠、提高交易履约率,逐步消除担保品的变现价值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时,继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化机构,优化、完善当前信用体系,促进动产融资健康发展。

(四)优化担保物权实现机制

为了简化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首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今后,普洱市要提高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效率,一方面应进一步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银行自行执行机制,支持银行不完全依靠法院占有和出售动产抵(质)押物来实现债权,使当事人协议处置方式成为实现债权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法院应扩大司法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使银行的权益在实现环节得到充分保护。

(五)银企合力推动动产融资业务发展

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后,推动动产融资发展的关键就是银行和企业了。银行应转变思路,大力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创新,及时制定、完善各类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加大信贷营销人员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推出适合不同客户的新型动产融资产品。针对全市中小普洱茶企业众多、普洱茶市场交易活跃的实际,可以借鉴咖啡仓单质押贷款经验,适时推出普洱茶仓单或存货质押贷款业务。此外,普洱市矿产资源丰富,可以探索开展采矿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中小采矿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企业方面,应进一步认识到开展动产融资对缓解其融资困境的重大意义,主动与银行联系,提出信贷需求,积极学习动产融资业务知识,不断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用建设,努力使自身条件符合银行的准入门槛,进而获得信贷支持,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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