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改革集众智为民呼

2017-05-04 21:17樊鹏
浙江人大 2017年4期
关键词:创客

樊鹏

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浙江代表团代表共提出议案3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409件。围绕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等方面反映民情民意、提出对策建议,发出了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好声音”,体现了浙江团代表依法履职的显著成效。

陈利众代表:创建特色产业平台 承接高端产业发展

案由:当前,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聚焦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等七大新兴产业,于2015年全面启动特色小镇建设,涌现出杭州梦想小镇、云栖小镇等一批基础扎实、特点鲜明、势头良好的特色小镇。浙江的特色小镇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小样本大示范等特点,是经济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和承接高端产业发展的理想之地。

建议:第一,发展思路要放开。在平台的形式选择、运作方式、产业精选上都要以包容、灵活、开放的思路来推进特色产业平台创建。第二,制度政策要倾斜。不仅要在税收政策、政务服务、资源要素等方面向特色产业平台有较大力度的定向优惠和支持,还要把政策兑现工作抓实,不搞“挂块牌子”的虚名。第三,要素资源要特供。好钢要用在刀刃上,要为特色产业平台提供“特别”的要素资源保障政策。第四,人才科技要跟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产学研合作,要做好把“人才留下来”的文章,在医疗、交通、家庭成员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对高技术人才的吸纳力。

金长征代表:做好创客群体工作

案由:当前,我国全面进入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速发展时期,由此也催生出大量的创客群体和创客空间。创客群体有以下特征和问题:一是创客创造财富的速度惊人,但是由于积累不足、底蕴不够,距离真正的企业家仍有较远差距。二是创客政治参与热情高,乐意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但总体上看,目前创客参与政治的途径比较少。三是创客在新媒体上表现活跃,有些是“网络大V”、青年意见领袖,需要加强引导。四是创客中的大多数还处于初创阶段,面临困难较多。

建议:第一,加强舆论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增加公众对创客群体的认同感,为创客群体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加强创业扶持。帮助搭建各类有效政企银对接对话平台,健全人才引进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投融资政策,加大要素资源保障,激发创业创新热情。第三,加强教育引导。坚持分类施策,特别做好对以新媒体企业出资人和网络大V为重点的教育引导工作,与创客群体代表结对,进行经验传授、方法指导、人生引导等全方位的辅导。第四,引导有序政治参与。培育和发展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创客群体加入党组织,将创客群体优秀分子纳入非公经济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对创客群体中政治素质强、诚信守法好、创业能力强、企业经营佳、履行社会责任多的优秀代表人士进行表彰。第五,加强组织平台建设。对于创客大量分布的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逐步将其打造成为广大创客群体强化学习、提升素质的平台,加强联系、交流沟通的平台,资源共享、合作发展的平台,展示形象、奉献社会的平台。

张天任代表:打好降成本“组合拳” 稳定实体经济“压舱石”

案由:近年来,企业各种成本水涨船高,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成为当前实体企业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目前,实体企业成本高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放管服”改革不到位推高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依然存在名目较多的涉企收费,费负高于税负。三是企业用工成本偏高。四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

建议:一是以进一步深化“放改服”改革为核心,降低实体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以“最多跑一次”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对收费的法律约束和制度约束。二是以清理规范税费为抓手,降低实体企业税费成本。立足清单成果,进一步推进涉企类减税降费。建立常态化的清费减负机制。三是以精简“五险一金”和“机器换人”为重心,降低实体企业人工成本。在工资总额不断提升情况下,适度降低企业应缴纳的险金总体费率。针对招工难、用工贵等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和企业技改力度,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四是以推进公路收费改革为突破口,降低实体企业物流成本。五是以拓宽融资渠道为着力点,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六是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为方向,进一步降低实体企业用能成本。

王金财代表:用大数据治疗交通拥堵“城市病”

案由:交通拥堵是国内大中型城市普遍面临的“城市病”。当前,面临人车流量迅猛增长、城市功能布局过于集中、路网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等严峻形势,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在现有交通资源条件下,应积极运用大数据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具体地说,就是通过现代化的智能信息技术,构建人与车、车与车、车与路智能网络,不断采集实时交通路况,传输和处理这些数据,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交通参与者,实现车辆有效分布到合适道路網络上,进而提高道路与车辆运营效率。

建议:第一,加强大数据治堵的政策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加大对大数据治堵工作的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建立符合市场机制、有利于数据开放共享的数据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第二,加强大数据应用的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实现公共服务的多方数据共享、制度对接和协同配合。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支持企业加大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交通治堵中的应用。第三,推广大数据治堵的应用示范工程。推动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条块结合、联合试点,指导各地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手段,综合施策,不断提高城市交通运行监测、信息服务、智能调度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王鸣代表:治理中小学校园暴力伤害事件

案由:近年来,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严重性、频率和隐蔽性都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2016年4月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6)》显示,近年来校园欺凌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覆盖了绝大多数省份,且频次密集。

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增加对校园欺凌的惩戒措施。加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打击破坏校园安全的行为明确具体条款,或专项研究是否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建设全国校园安全系统工程,加强干预机制,建立应急体系。完善各地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信息的报告制度,提高校园安保设施的硬件建设,强化视频监控,为重点地区的重点防范学校增配安全员保护学生安全,敦促各地主管部门编写安全手册加强反欺凌教育等。三是鼓励社会协作,共同打造安全、健康、文明的青少年成长环境。加大社会教育宣传力量,营造反欺凌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是加强对校园欺凌者的社会服务和教育辅导,依靠社会组织引入社会矫治力量,创造义务劳动、社区公益等机会,对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学生进行社会帮教。

吴东良代表:强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案由:我国非常重视雾霾整治,将推广电动汽车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当前,随着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和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全社会电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对充换电服务的需求持续提升。但实践中,电动车充电桩的运行管理也凸显了一些问题。一是各个运营商各建平台各自为政,所使用的充电卡和APP也互不相同,无法互联互通。二是一些先前建成的充电桩,其接口和通信协议与新版的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不兼容,急需尽快改进升级。

建议: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统一充电接口,规范功能和技术指标,增强充电设施的通用性和开放性。加强国家标准的执行约束力和强制性,将符合国家标准作为充电设施市场准入的条件。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充电设施互联互通智能服务平台。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统一编码规范、数据接口、支付标准,建立覆盖全国、信息权威、运行高效、智能便捷的充电设施服务平台。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充电电量、充电频次、充电时间、电池性能、充电服务的地域分布、电动汽车行驶范围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为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发放、标准修订等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30票反对、2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降到8周岁

买玩具、买文具或零食,这些是简單而常见的民事行为。多大的孩子去买东西,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熊孩子”乱买东西,家长能否主张行为无效?

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到8周岁。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也就是说,儿童买东西到底算不算数,一方面要看其是否满8周岁,另一方面也要看其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是否相适应。

获取个人信息,应依法取得并确保安全

最近两年,电信诈骗背后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民法总则对此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受法律保护

互联网时代,很多游戏爱好者拥有“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此外,大量的数据信息汇集起来,也含有大量价值,这些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为网络企业依法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奠定法律基础,还会为“互联网+”的发展助力。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民责

路见不平,紧急上前相助,结果却致受助者权益受损了,见义勇为者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还能告状

民法总则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权

还未出生,父亲却去世了,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案是肯定的。民法总则对胎儿的权利予以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不过,民法总则也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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