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打造“最幸福的消费者”

2017-05-04 21:24吴江
浙江人大 2017年4期
关键词:预付实施办法凭证

吴江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障社会民生、维护经济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并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同时,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的新要求,并进一步总结多年来我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为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新修订的消保法实施办法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体现地方特色,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措施,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努力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落到实处。

为预付式消费立规

预付式消费已深入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在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更为常见。但同时,商家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借助发行预付卡变相融资甚至卷款潜逃,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使得预付式消费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

为此,实施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一是明确经营者发放预付凭证的条件,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二是对经营者发放预付凭证的最高限额作出规定,防止以发放预付卡为名借机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三是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对预付凭证的责任,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为记名预付凭证挂失;设定的预付凭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四是对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作出规范,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承受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让营利性培训活动更加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营利性培训服务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相关的消费投诉量也逐年上升,实践中经常发生经营者擅自变更授课的师资、地点、内容,授课行为不规范,以及消费者退费困难等问题。

为此,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营利性培训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具体内容,并强调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有权退费的情形,规定:经营者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费用。

向违规医疗美容行为说“不”

医疗美容服务作为一项新兴行业,已经越来越受爱美人士的青睐,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甚至是违规从事医疗美容的情形,需要加强监督管理。

为此,实施办法明确:美容医疗机构从事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以外的医疗美容服务的,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美容方式和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

同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违规从事医疗美容的法律责任。

为购房者撑腰

商品房价值高,对消费者权益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实施办法围绕突出房屋的居住属性,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退房的条件,并重点规定了发生渗漏后的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自与消费者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日起六个月内修复商品房渗漏部位,六个月内未予修复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或者自行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同时,考虑到全装修商品房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趋势。全装修商品房的交付样板房对消费者购房决策有重大影响,也是事后维权的依据。为此,实施办法对经营者在预售期间提供交付样板房及其保留时间作了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樣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快递物品遗失怎么赔

目前,快递消费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快件损毁或者丢失后的赔偿方面,比较突出的是消费者对快递物品实际价值举证困难、快递企业设定的赔偿标准普遍偏低且不统一。为此,实施办法强调收寄环节的价值申报,规定:经营者在接收快递物品时,应当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消费者在交寄具有特殊意义的资料或者物品时,应当事先申报资料或者物品的价值。

同时,进一步明确快递物品遗失或者损毁后的赔偿标准,规定: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原则上应当按照事先申报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事后无法确认实际价值且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八百元。

让汽车维权不再困难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许多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但汽车消费投诉量也日渐增多,主要体现在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退车、换车困难等方面。为此,实施办法在国家三包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可以退换车的情形,规定自开具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车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等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规定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整车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使用补偿费。

同时,针对二手车交易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实施办法首次对二手车交易作了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核查和提示义务,规定自开具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经营者承担二手汽车安全性能故障的包修责任,并规定经营者未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格式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经营者安全保护责任以及餐饮、修理加工、摄影摄像、消费计量、住宅装修、纠纷处理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作了规定。这些内容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同时,尽可能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图使得浙江的消费者继续成为“最幸福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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