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的破冰意义

2017-05-04 21:25
浙江人大 2017年4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赔偿金损害赔偿

据《新快报》报道,2015年,十几万斤病死猪肉流入深圳。日前,广东省消委会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据介绍,此案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开创先河,属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

虽然在2015年,上海就产生了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只不过其主要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相关企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等,且最终也以原告撤诉收场。与之相较,广东消委会此次所发起的诉讼,因其真正涉及到了“懲罚损害赔偿”,其实际影响力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近些年来,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公益诉讼”其实已经有了不少落地样本。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诉讼大多集中在环保领域,在消费领域却甚少有突破性进展。法律明确规定“多种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针对消费公益诉讼,法律仅仅将诉讼实施权授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从现实来看,很可能正是这一规定,降低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启动概率。

一个不得不正视的现状是,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相关单位对于发起诉讼并不积极。以本案为例,之所以会成事,最初还是源于深圳市检察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后者就相关案件发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就如何建立有效的消费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本案具有启发意义。

就如同环境公益诉讼一样,消费公益诉讼也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继而摸索出一套成熟的实施路径。毕竟,纸面立法只有在一个个具体的诉讼和判决过程中,才能真正具备生命力与实际影响力。公众有理由期待,广东的这起诉讼,能够真正为今后的消费公益诉讼演练流程、确立范式。当然可以预见的是,这整个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势必很多,比如说如何征集受害消费者、如何精准展开“惩罚性赔偿”、如何公平地分配赔偿金等等。

一起诉讼,一个判决,能解决许多问题。不仅能在个案追偿中兑现正义,更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条的具象化。但愿,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能够真正让相关诉讼主体意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使命,从而在今后消费维权的司法场景中展现出更多的参与性、存在感与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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