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风险对中欧合作的启示

2017-05-04 21:28任琳
世界知识 2017年7期
关键词:中欧规则标准

任琳

近日媒体上频现的一则报道说,欧盟委员会正在开展对匈塞铁路匈牙利段项目的审查。欧委会的审查主要围绕该项目是否符合欧盟成员国“大型交通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定。此外,欧委会还要论证该项目的财务是否具有可行性。该工程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之下,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欧洲段的标志性项目。因此,项目受审受到相关方的普遍关注。

如果捕捉一些细节可以发现,事实并非部分媒体舆论中一再强调的某些单方面导向。项目在启动时并非没有顾及欧盟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处理匈牙利段和塞尔维亚段的推进方式上是有所区别的。匈牙利和塞尔维亚两段的项目运作方式本身也是不同的:后者程序相对简易,由中铁国际和中国交建联合承包,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融资;前者却是成立了中匈铁路合资公司,聘请了法律顾问,并经历了起草招标文本等程序,因此花费了更长时间。匈牙利一再表示,它是在与欧盟协商后,才与中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并在文本中添加了法律谈判的附件。从外部看,依然难以在一时间准确判断该项目的实际操作状况和未来走向。然而,这个案例也给中国今后的对欧合作,乃至对外经济合作整体提了个醒。

启示一,熟悉国际惯例,培养专家型人才。

暂且不议欧盟此次审查的背后意图和行为性质,欧盟对区域内大型项目进行审查是一种惯例行为。有一些审查案例中出现了审查导致项目推进受阻,又或是当事国受到处罚的情况。同样,也不乏大量惯例审查之后,项目放行、合作顺利的情形。中国“走出去”必然会面临外部世界的新标准、新规则,适应某些标准与规则产生的交易成本,远比违背规则的成本要低,前提是这些规则是公正、透明和合法的。

再者,在类似案例中,又是否有法律顾问和评估机构参与其中,提供充足的论据来判断事件性质;欧盟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边界究竟在哪里;欧盟委员会又是否有权限来审查此类合作项目;此类政府间的合作项目,究竟是否适用于审查的范围;企业主体参与国际合作,政府和企业的角色与定位又是如何;何种定位是在欧盟法律框架之内的,何种定位又不是。在研判媒体报道之前,更要先搞清一个问题,即是否有人可以清晰地回答这些相关的法律与行为界定的问题,进而正确地引导舆论导向。

不管最后的處理结果如何,经过这次审查事件,中国应充分认识到,必需要培养能够应对此类事件的专家型人才。这支人才队伍应具有良好的语言优势,能够参与国际商务谈判、为国际交往提供法律咨询,能够适应新形式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标准。对策性研究和智库建设要“走细,不走粗”。加强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不能仅仅依赖机制创新、加大资金支持和提供深造机会,还要有效对接和了解国际运营模式、国际法律和专业环境。因此,基础性研究诚然重要,对策性研究意义更为凸显。

启示二,打造开放型经济,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订,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中国除了去主动适应外部规则和标准,通过积极塑造规则变被动为主动,也是真正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中欧之间以往存在的经贸冲突,往往是由于规则和标准不对接而产生的,因此,参与对规则的塑造非常关键。近日,中国欧盟商会发布了一份名为《中国制造2025:产业政策对弈市场力量》的报告。报告呼吁双边加快围绕“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而在达成内容完备与充实的投资协定之前,中欧双方“搓规则”的对话任务依然非常重。报告中谈及中欧双方应积极塑造国际投资新准则,支持自由贸易。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报告重申了欧盟应进一步提升其投资审查透明度的建议。

在这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中欧之间展开合作对话交流,共同探讨塑造国际经济规则的发展方向意义非凡。在过去一年里,欧美出现了一系列的“黑天鹅”事件,经济全球化步伐受挫,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这并不利于欧盟和中国等重要经济体的全球经济交往活动的开展。此外,特朗普上台以后,保护主义的疑云很可能“烧到”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因此,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以往的经贸规则具有不对称性,缺乏包容性,当前的时代也为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创造了塑造合理经贸规则的难得历史机遇。因此,这又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最后,规则建设还包括标准“走出去”。中国应加强国外产业标准的翻译和研究,以避免标准对接不上带来的系列技术与法律问题。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软性竞争力”,不仅要重视与国际标准相互接轨,还要重视使中国标准国际化,如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中推广使用标轨等。

启示三,规范政府与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

通过此次事件,中国还应认识到,政府间协议和纯粹的企业行为遵循着不同的运行规则。此外,政府合作框架下的企业合作行为也是具有一定的运作模式的。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政府也应恰当使用宏观调控工具,发挥其必不可少的推动作用。“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精神正是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

众多“走出去”的企业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践行者。当企业行为有效地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相对接,融入到对外经济战略当中,并创造了经济效益时,它们也充当了塑造中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核心动力之角色。为什么需要政府推动呢?国企也好,私企也好,在“走出去”的路上会遇到非常多的问题。“一带一路”倡议等利好国家政策为企业“牵线搭桥”,创造了诸多机遇。再者,政府的信息、法律和制度保障作用对企业来说亦非常重要。例如,企业并不熟悉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状况、投资环境、行业标准和法律条文,对外交往中的信息成本非常高。政府积极建立政策保障、法律与信息渠道,不仅有助于保护企业的海外行为,也是治理市场无序、避免外来标准“恶性惩罚”以及经济利益受损等现象发生的治标治本之策。最后,政府的宏观协调作用能够避免资源浪费,有效地整合资源以发挥最大效能。例如,去年,虽然中欧铁路班列开通了高达1702列,但各省市之间的基础设施投资行为并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效应,存在着一定的重叠和低效,导致运输成本依然高企,没有达到成本降低的利好预期。因此,把地方和各界资源“拧成一股绳”,需要政府发挥有效整合资源的积极作用。

启示四,辨识共同利益,强调战略合作。

欧盟利用经贸标准等相关条款和惩罚措施保护区域内企业的行为并非罕见之事。从某一行业领域的眼前利益出发,很可能损害有关方的长远利益。具体来说,匈塞铁路作为中国与中东欧合作的旗舰项目,如能早日完工将不仅有助于便利化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还能有效推进“16+1合作”深入发展。因此,虽然法律细节很重要,中欧合作更应着眼于其长期战略性意义。

站在战略的高度上来看,全方位合作对双方都是有益的。中国与欧盟都是世界主要经济体,前者是新兴经济体的中流砥柱、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后者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经济体集群。就经济结构上看,两者之间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互补性。因此,理性辨识共同利益,谋求互补性合作,完善全球价值链,符合双方长远和根本利益。目前,在战略规划层面,更是存在可以对接的诸多可能,例如“中国制造2025”能够与“欧盟地平线2020”“德国工业4.0”“法国未来工业计划”等对接。

诚然,中欧要重视在法律和标准等细节方面的磨合,但更重要的是要站在长远的战略合作高度上看待双方合作。双方应借助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地区交通、物流枢纽;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为普惠、包容和有序的方向发展。如此,即使双方在部分领域内客观存在着一定的不可否认的冲突,也无法抹杀双方在其他领域内合作的必要性;即使产业链的某一段上存在竞争,也无法否认探索潜在领域内合作的可能。加强合作才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全盘考虑。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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