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为民敢担当履职有作为

2017-05-04 21:28甬仁言
浙江人大 2017年4期
关键词:宁波市事项宁波

甬仁言

诚信、务实、开放、创新,这些出现在宁波大街小巷的标语,是宁波人耳熟能详的“宁波精神”,更是宁波发展过程中一次次“再出发”的原动力,引领着宁波不断开拓奋进。

5年来,宁波市各级人大秉承务实、创新的“宁波精神”,不忘初心,笃实前行,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一步一个脚印。从模糊立法到精准立法,从“平面”到“立体”的代表联络工作,从“管牢”到“管好”的财政监督,从“要结果”到“要效果”的建议督办……无论是理念转变还是举措创新,宁波市各级人大在如何做实、做硬、做强人大监督,有效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決定权、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创造出了一个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新典范。

精准立法 注重实效

作为较早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宁波市人大已有近30年的立法史,在引领、规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5年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更加注重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围绕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实效,规范流程,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方面做出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走出了一条酝酿充分、审议到位、评估科学的精准立法之路。

开门立法,是宁波市人大实施精准立法的路径之一。

2012年5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刚换届不久,便向社会各界发出了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英雄帖”,广大市民、人大代表和社会组织纷纷来电来函提出立法建议。当年8月,在此基础上拟定的《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草案)》,再次通过《宁波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最后,在充分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形成了包含50件项目的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而这,也正是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蓝图。

立哪些法,群众有发言权,如何让立法过程充分吸纳民意,更是宁波市人大开门立法的重要内容。2016年以来,为制定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与市文明办联合组成立法调研组,深入调研,广纳民意。其间,立法调研组通过媒体开展“不文明行为”调查,受众覆盖200多万人次,还通过网络开展问卷调查,网上网下共20多万人直接参与,共征集到市民意见建议20792条,为该条例草案起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科学制定《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市488名人大代表走进代表联络站听取基层群众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共收集反馈意见建议1769条次,为条例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奠定了基础。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按照习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明确要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不断规范立法机制和程序,还在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方面创造了很多“宁波经验”。

在审议表决法规草案时,常遇到部分代表对个别条款意见分歧较大。如果这些条款又是法规草案中起核心、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条款,不着重加以审议将严重影响立法质量。2015年6月25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办法》。对法规草案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实行单独表决,这在当时全国同类城市中尚属首创,它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对法规草案所涉关键问题的看法和主张,使立法审议的焦点更为集中,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

开展立法后评估,是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检验该法规是不是“管用”,提高立法质量的另一项创新举措。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这部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了修改。

然而,随着市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国家法制的逐步完善,其主要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重复或者不一致,某些方面已无法适应实际管理需要。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宁波人大网开设立法评估专栏,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人大代表、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该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并请市城管局和浙江万里学院分别形成执法部门评估稿和专家评估稿。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了废止该条例,适时进行单项立法,或者对该条例进行适当修改,继续将其作为市政设施管理的一般法等两种建议方案,并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最后,综合形成的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书面审议,次年该条例被列为立法修改项目,2015年10月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了该条例。

除此之外,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还对《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评估。为进一步规范立法后评估制度,2016年8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还着手制定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办法》,使该项制度驶入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5年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法规11件、修改(修订)12件、废止2件。在此期间,宁波市人大还通过成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启动人代会立法程序等途径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目前,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又及时启动了《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立法工作。

持续监督 久久为功

5年来,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监督工作作为行权履职的重中之重,不断拓展监督思路,积极探索监督形式,紧紧抓住届初确定的重点监督主线,以钉钉子精神持续监督,直至推动民生改善。

食品安全事关每个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受市民关切。自2012年以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连续5年将食品安全监督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将其列为年度重点监督议题。

2012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成立5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各区县(市)和功能区检查食品安全法规落实情况。

2013年4月底,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按照“五放心一安全”要求,兵分7路开展持证暗访和突击检查,并分3组赶赴江北、鄞州等地开展专项视察。后来,还成立了一支由市民、媒体记者和人大代表等50人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督团,明察暗访了316家食品单位,发现了涉及种植、养殖、加工、运输、销售和餐饮等各个环节的诸多问题。

2013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实施专题询问制度,其首场专题询问便剑指食品安全。會上,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就监管工作难点和群众关注的“早产奶”、“毒蛋糕”等热点问题,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询问,分管副市长和食安委所涉24家成员单位负责人逐条作出回答,并作出承诺。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整改的薄弱环节,2014年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鄞州等地专项视察小餐饮食品安全情况。

2015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市食安办关于全市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政府圆满完成百万学生餐饮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

2016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前四年连续监督的基础上,对2012年以来的宁波市食品安全推进工作开展 “回头看”,专题听取和审议五年来宁波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此外,还首次委托第三方就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评估,在全市范围内发放回收调查问卷2200份,并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为人大提高监督针对性提供了依据。

五年一贯的连续监督,终于督出了成效,督聚了民心。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5年国家《公共服务蓝皮书》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改善最大的城市”中,宁波位列第三。从社会调查情况来看,有89.5%的受访居民对宁波市食品安全状况表示满意,比全国食品安全状况满意率高出近5个百分点。

围绕民生、聚焦发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监督工作,不一而足。除了食品安全工作,宁波市人大还围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法院民事执行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视察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手段,持续监督问效。

事实上,除了民生议题的监督,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口径预算监督方面也输送了很多“宁波经验”。2013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出台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探索将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纳入人大监督范围,为基层人大消除预算监督“盲区”,真正实现全口径预算提供了实践经验。

纲举目张 决定大事

2013年10月,“菲特”台风给宁波造成了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涝灾害。次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决议》。这一迅速反应,得益于2013年10月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它也意味着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探索实践重大事项决定权正式走上规范化道路。

长期以来,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行使中普遍存在程序性决定多、实体性决定少,被动性决定多、主动性决定少,号召性决定多、可操作性决定少等问题。从实践层面看,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范围界定不够明晰;二是操作程序不够规范;三是贯彻执行不够到位。

为依法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逐步缩小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差距,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首次采取了原则规定、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法,列出了议而必决、议而可决、报告备案等三类40项重大事项清单。

近年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把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补齐人大工作短板、加强人大工作和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了深入实践和持续探索。据统计,2012年4月至2016年9月,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发展、民主法治、社会民生等重大事项,共作出各类决议、决定49项(不包括立法决定、人事任免决定、代表职务变动决定等),其中实体性决定17项,数量超过前两届实体性决定的总和。

此外,为进一步推动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宁波基层人大的探索实践,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总结、推广宁海县的人大代表票决政府实事项目制度。在此之前,政府实事项目也由全体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形式进行审议表决,但所有实事工程项目已被捆绑打包,重大事项决定基本只是走个程序,群众反映的意愿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票决制下,乡镇人大代表在广泛收集民意、汇总项目、票决工程项目、监督项目实施、测评项目等环节中全程参与,让代表依法享有的监督权及重大事项决定权有了运行的平台。更重要的是,票决制还推动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为此,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政府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指导意见》,在全市范围推广该制度。目前,我省还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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