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案件司法鉴定现状分析与对策

2017-05-04 11:29余著成舒丽芳
中国绿色画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问题对策

余著成++++舒丽芳

[摘要]:森林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不仅能够为人类提供充足的物质需要,而且在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后,受利益的驱使,无序开发、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由于该类案件涉案的专门性问题较多,因而司法鉴定在诉讼中普遍存在,其鉴定意见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针对当前林业案件司法鉴定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希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林业案件司法鉴定体系。

[关键词]:林业案件; 司法鉴定 ; 问题 ; 对策

[引言]:《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本文所指的林业案件,是以森林资源为犯罪对象的各种案件,其种类繁多,主要有盗伐、滥发林木、非法占用征用林地、森林火灾、非法捕杀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等等。

1、林业案件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分析

林业案件的司法鉴定,较之其他司法鉴定,该领域秩序更为混乱,规范性更差,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不同的标准,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司法公正,削弱了对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1.1鉴定内容和鉴定主体不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在鉴定内容方面,该规定表明的是“某些”专门性问题,并没有要求对涉案的所有专门性问题都进行鉴定,至于哪些问题属于“某些”的范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认为鉴定是一种侦查措施,赋予了侦查机关鉴定决定权,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某些专门性问题无需鉴定,而检查机关或者法院却认为需要鉴定。

1.2鉴定标准不统一

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我国的司法鉴定,除司法精神疾病和部分法医学鉴定有部门标准外,其他鉴定如林业案件的鉴定都是实行经验型鉴定标准,没有一个明文规定的统一性标准,各地在鉴定过程中各行其是,五花八门,极不规范。

1.3鉴定程序不规范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如在某违法占用公益林案件中,鉴定人员仅对现场面积进行勾绘,并根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图计算面积,未检查公益林划定资料,也未留下足够的现场照片,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提出该林地不符合公益林划定条件、面积鉴定错误(鉴定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植被补植)等异议,使庭审活动陷入被动。

1.1受到行政干预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常受到行政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不能依法独立的进行,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改变鉴定结论的现象。如森林火灾案件,在防火的高峰期,受到防火压力的影响,为起到警示威慑作用,一发生森林火灾,领导就会要求公安抓人,鉴定面积就被扩大;同时,因涉及考核和问责,一些重特大的森林火灾,在面积鉴定上往往会打折扣,特别是500亩、1500亩等问责节点上,鉴定部门经常受行政压力而网开一面。

2、林业案件司法鉴定对策

2.1加强对鉴定主体的规范管理

建立林业案件鉴定机构,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积极推进鉴定权与司法权、行政权分离,逐步建立起以行业管理为主的林业司法鉴定新体系。

2.2统一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

对于同一类型的鑒定事项,只有采取同样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鉴定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公正、准确、可靠,才能保证其证据效力。林业案件涉案专门性问题复杂且广泛,必须针对不同种类的鉴定问题制定专门的方法规范,以保障鉴定意见在方法上的可靠性。针对目前林业案件鉴定标准匮乏、混乱的局面,应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多学科技术专家对各种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立统一的鉴定标准,规范目前司法实践中在适用鉴定标准上各自为政的不规范做法。

2.3规范鉴定程序

首先由侦查机关办理聘请书,明确鉴定的内容与要求,依法收取检材与样本。在收集检材时应配合鉴定人员进行勘验或简要说明检材的来源与案情,并保证检材应符合鉴定质与量的要求。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后,按聘请书的要求制订鉴定计划,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严格履行鉴定结果告知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率。

2.4严格审查鉴定结论

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在实践中,多数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一般都不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出了问题就推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还要对其结论中推理逻辑性进行审查,分析合理性,因果是否清楚,运用标准是否准确得当,得出结论的精确性。此外,还应审查鉴定人鉴章、日期。

2.5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审查鉴定人的资格,还可以充分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还增强鉴定人责任心与法律意识,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

3、结论

林业案件司法鉴定领域,由于鉴定主体不明晰、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妨碍了林业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也影响了林业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维护林业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建立健全林业案件司法鉴定体系、加强对鉴定人员资格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等是该司法鉴定领域的当务之急。

[参 考 文 献]:

[1] 艾建林 林业司法鉴定中林地林木数量鉴定方法的探讨[J] 林业调查规划,2009,(2)

[2] 郑建官 对审理林业案件过程中有关技术鉴定问题的思考[J]. 华东森林经理,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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