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2017-05-06 14:08
共产党员·下 2016年9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明确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真正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问责条例》共13条,1900多字,主要包括目的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责任划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终身问责和授权规定等方面内容。具体说,应主要把握以下内容:

《问责条例》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和问责原则。《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问责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问责条例》中明确规定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責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同时,《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4项原则:第一项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体现了依规治党的精神和我们党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第二项原则,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则是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落实到《问责条例》中,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第三项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要充分表明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第四项原则,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主体、对象和责任划分。《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同时,《问责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中央遵循党章规定,在《问责条例》中对问责情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化,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同时,在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问责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深刻领会《问责条例》中关于问责决定、问责执行和终身问责的一系列规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纵向压给各级党组织,横向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而在问责执行中,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通过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责条例》中确立的“终身问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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