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措施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17-05-06 17:18邹恬圆
速读·中旬 2017年3期
关键词:仲裁员决定权仲裁庭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带来商业发展机遇的同时为争端解决方法注入了创新动力。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SHIAC”)首先在自贸区内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本文通过对《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进行介绍,并和国内/国际仲裁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其对临时措施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自貿区仲裁规则》对临时保全措施的完善

临时措施的目的一是维持争议双方的现状,二是保证最终裁决得以执行。从我国现有仲裁规则来看,2014年前的仲裁规则一般针对财产和证据的保全,没有对要求当事人一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临时措施作出规定。《自贸区仲裁规则》通过一个章节详细地对临时措施予以规定,其第18条规定,“临时措施是仲裁庭或法院在仲裁开始前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所采取的财产、证据、行为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保全措施。”从这条中可以总结出,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财产、证据、行为及其他法律允许的保全,符合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创新之处在于其包括仲裁前、仲裁中以及仲裁案件受理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这几个重要的时间点的临时措施规定。第19条同时保证了与《民事诉讼法》的一致性,即在临时措施的申请上,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仲裁临时申请。

另一创新在于引入仲裁庭的决定权。我国目前仲裁规则大都规定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属于法院。有学者指出,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两者之间本身不具有矛盾性,应鼓励法院更多支持仲裁的决定权。《自贸区仲裁规则》第20条则在现有法律下给予仲裁庭有限范围内对临时措施作出决定的权力。

二、紧急仲裁员制度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重大亮点就是紧急仲裁员制度。此规定的目的是弥合纠纷发生时的紧急性和仲裁庭解决纠纷的时效性之间所存在的差距,确保临时措施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从比较角度看,紧急仲裁规则已广泛应用于主要的国际惯例。2006年,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首次推出紧急仲裁制度的规定。2010年,斯德哥尔摩商会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也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增加了紧急仲裁员的规定。根据ICC和SIAC的规定,紧急仲裁庭可适用于所有仲裁规则。我国仅《自贸区仲裁规则》和SHIAC仲裁规则中对此作明确规定。

对中国而言,紧急仲裁规则是一项比较新的规则。有些人可能会将紧急仲裁与临时仲裁相混淆。但紧急仲裁是在特定时期内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临时仲裁而言,仲裁员不属于任何机构,当事人更想要的是双方自主性较强的而不是现有机构化的机制。其次,两者仲裁决定效力的不同,紧急仲裁员的决定不会影响仲裁庭的最终决定,其权力也在仲裁庭正式组成之后终止。但临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因此,临时仲裁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紧急仲裁的机制。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为效率性。以SHIAC规则为例,指定仲裁员的时间为15天,但《自贸区仲裁规则》第21条规定如当事人完成所有手续,可在3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紧急仲裁庭处理临时措施申请。紧急仲裁员的任命和临时措施决定的时间限制是仲裁机构所采纳的规则。SCC的规定最为严格,以小时而不是天作为计算标准。除此之外,SIAC使用营业日这一个概念。一般而言,工作日或营业日的表达方式更为准确,但是如果某些紧急仲裁正好发生在公共假期则仲裁程序将不可避免地被延长,因此用天作为计量单位较为直接和清晰。

《自贸区仲裁规则》第22条规定紧急仲裁庭应在组成之日起20日内作出,如果当事人提供担保,则应当在当事人提供担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自贸区仲裁规则》第22条能加快临时措施裁决的程序。紧急仲裁庭在合理担保的情况下加速其作出临时措施能保证最终裁决的执行。与其他国内外仲裁规则相比,《自贸区仲裁规则》赋予了仲裁庭在临时保全措施上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紧急仲裁的程序不影响正常的仲裁程序,相反该程序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最大的保护。

三、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

仲裁程序能否保全对方财产、能否真正执行对方财产是极其重要的。涉外合同选择何种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裁决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如果中外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CIETAC,外方在CIETAC提起仲裁,则申请保全中方的财产极其方便。外方可以向CIETAC提交财产保全申请,CIETAC会将申请转至法院,法院则依法办理财产保全。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是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而是境外仲裁机构,外方难以将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指令拿到中国法院来申请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院没有依法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机构作出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的义务。

四、结语

《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对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自贸区在争议解决方面的创新,赋予了仲裁庭更多的决定权,同时也紧跟国际主流仲裁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更多保护,保证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力。

参考文献:

[1]黄荣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评述[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4(6).

[2]胡获.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的临时保全措施决定权[J].南昌大学学报,2013(4).

[3]朱玉璋.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与执行[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6(4).

作者简介:

邹恬圆(1992.07—),女,浙江温州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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