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视角下读者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2017-05-09 21:06陈万忠
速读·中旬 2016年9期
关键词:图书馆

摘 要:在法律的视角下,读者权利是图书馆特有的一种权力形式,只有在读者平等、自由、合法利用图书馆的前提下,读者权利才能充分得到实现与保障。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权利;实现与保障

分类号:G250

图书馆对读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图书馆如何从法治的角度来考虑读者的权利,如何使读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权,以及如何保障其权益,促进知识自由的全面发展,是图书馆服务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与探析。

1法律视角下的读者权利解读

1.1读者权利的基本含义

从法理上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资格。即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许多不同的类别,读者权利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属文化权利范畴。其中包括受教育权,知识自由权、知识平等权、知识共享权、人格尊严权等等。

读者权利,是源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考的自由。”信息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资源,公民个人生存、发展都离不开信息资源的获取、利用、传递,与每个公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有很多,图书馆是获取信息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现代社会充分保障读者的权利,已成为现代图书馆必须履行的职责。

1.2读者权利的基本特征

读者权利既然是一种法律权利,它首先应具有法律性。193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1966年12月16日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均涉及读者权利的内容。2002年2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修行)》,我国地方政府也就读者权益也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如2009年《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年《北京图书馆条例》等。二是读者权利是保证读者利益的法律手段,通过法律、制度得以实现。三是读者权利与图书馆的义务紧密相关,离开图书馆义务就无法理解读者权利,因此读者与图书馆是一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四是读者权利是读者在法律、制度所允许的行为范围,超出这一范围,则是非法或不受法律保护。

2.读者权利的基本内容

2.1读者借阅权

借阅权是读者凭借阅证到图书馆借阅文献资料的权利。可划分为文献外借权和文献馆内阅览权,是读者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没有借阅权,读者的其它权利则无从谈起。读者借阅权是读者的一种知识信息自由,读者可自由选择和充分利用图书馆,在此过程中图书馆不能对读者加以种种障碍和限制。

2.2读者知情权

知情权是读者有权获知图书馆提供馆藏文献资料、服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相关借阅制度等情况的权利。为保障读者的知情权图书馆应向读者公开相关的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包括:馆藏文献资料、馆藏布局、入馆须知、借阅制度等。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将各级公共图书馆列为法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因此,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图书馆公开的重要内容。

2.3读者平等权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自由和平等构成了民主。那么,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也是读者永恒的追求。图书馆不能因读者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收入、身体状况、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差别对待,应一视同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读者平等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读者与图书馆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读者平等权应包含平等取得读者资格的权利、平等接受图书馆提供各项服务的權利、平等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平等参与图书馆管理的权利、平等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权利等。

2.4读者隐私权

隐私权是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私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依此可见,读者的隐私权是指个人数据信息、个人借阅信息、个人咨询信息、网络浏览等信息的安全、完整应依法受到保护,是图书馆应有的责任。同时,图书馆传播个人数据信息时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对读者权益无侵害。图书馆必竟是一个公共场所,特别是当今的网络时代,更需加强网络环境下读者隐私权的保护,从根本上解除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后顾之忧。

2.5读者信息共享权

信息的共享、交流、获取可以让共享者及子孙后代在知识的获取中,免遭发生相同的错误和重复劳动。正如比尔·盖茨所说:“需要坚信知识共享的重要性,否则再努力掌握知识也会失败……”这说明信息共享的力量无穷,但道路也较艰难。因信息作为少有资源对其共享需要有基础、有成本,信息共享成本的存在造就了障碍的存在。如:大规模的、像时性的、集中化的信息共享靠个人力量是不能组织、不能支付成本。但图书馆作为国家公益窗口,对读者的知识共享需求应当极力提供平台。像海量知识贮存功能、异地多点多类布局、文献反复流通制度、文献复本制度和免费服务制度,都是图书馆为读者实现知识共享应做的努力。

3读者权利在行使过程中的障碍分析

3.1图书馆制度不规范、不完善

读者权利有赖于制度的确认,图书馆有着规范、完善的制度是读者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然而,有的图书馆管理制度避重就轻、一成不变与现实中的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平等服务产生异化。如经常可见的图书馆制度中写着“禁止”“不准”“否则”“处理”“取消”“警告”“罚款”等禁止惩戒性条款,给读者行使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造成障碍,但图书馆可能会理志气壮的认为是“管理严格”的表现。又如许多图书馆规定读者只有具备特定户籍或标准要求、交纳一定的押金才能办理借阅证或在本馆借阅,这势必对一些弱势群体读者来说就无法使用图书馆实现自己的权利。图书馆规章制度是规范图书馆管理秩序,实现及保障大多数读者的利益,但这种不合理制度使一些想获取知识资源的读者无法实现愿望。

3.2图书馆生存与发展中的瓶颈

一是经费的问题。图书馆经费问题是永远的话题,受财政影响,如城乡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差距,好的可能会更好,不好的连生存都困难;还有高校图书馆经费划拨也具有随意性,这些状况说明政府、有关领导对图书馆重视不够,折射出资源与服务不足而导致读者流失。

二是人才的缺失。人才是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趋利心态促使人们走向高收入行业,市场人才短缺对图书馆人才队伍形成了很大的吸引力。图书馆一些学有所长的馆员另谋高就,还因图书馆待遇较低,难以引进图书馆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图书馆人力资源的优化跟不上事业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读者的需求与期望。

3.3图书馆可供资源不足读者需求的相互重叠竞合

读者权利受到阻碍的焦点是人们对利益的主张发生竞合,如图书馆供读者阅览位置有限,很多读者无法在图书馆享用公共资源。又如有些稀缺图书长期被少数人占有,使多数读者无法享用这些知识资源,归根结底的原因还是较高价值图书资源的稀缺。每一个读者都有不断加强学习,汲取更多知识的欲望,这种需求应该是正当、合理的要求,但图书馆提供的资源、空间都是有限的。如高校在撰写毕业论文等特殊阶段,一些学术信息资源就出现了需求的竞合,信息资源一旦被一部分读者占有,其他的读者就无法正常实现需求。

3.4信息资源共享所造成的障碍

资源共建共享是图书馆持久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信息安全是共享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从读者个人信息与运行看,信息安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一是真实性。就共享者所运用的合理网络以确保信息处于完整与真实状态;二是保密性。指未经读者授权,共享者不得对信息实行收集、传输、分析等行为;三是可用性。是信息的社会效应能通过共享得到发挥。然而在行使过程中三个方面都存在风险,共享活动势必受到阻碍。从性质而言,信息共享是管理人员所实施的信息行为,存在着任意性的因素,管理人员为提高共享效率,经常在未向读者告知、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任意收集、传输个人信息,并改变信息的内容或信息之间的排列组合方式,由于很多读者还缺乏信息安全意识,对此也很少提出异议。

4读者权利实现的法律保护与对策

4.1完善相应立法和制度建设

保障读者权利的最大难点在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制度的完善,如果没有具体可行的法律和制度,读者权利的保障只能流于形式。我国目前尚没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图书馆法,虽说现有的《图书馆服务宣言》和《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都只是一种标准和规范,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国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图书馆法律法规中关于读者权利的内容,将读者权利写进法律和规章制度中,图书馆应努力完善新的制度价值观,以观念促进图书馆制度完善,不能停留在传统构建体系的制度中,要从合法性、合理性相结合的角度进行适度的个性化修正;图书馆制度还应保持系统性和稳定性、现实性和合理性,使之最终构架起形式规范、内容健全、用语标准的完善的图书馆制度体系。

4.2图书馆稳健发展,读者权利才得以实现

在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经费、馆场、人员等诸多问题,导致服务跟不上读者的需求,读者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很多年前就已经明确各国制订图书馆专门的法律,以保障图书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实践经验表明解决经费难的主要办法就是制定图书馆法,图书馆通过立法使其经费得到有效保障,有了持续稳定的经费图书馆才能长足稳定地发展。

学科馆员是图书馆服务的实行者,服务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馆员的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水平、服务态度,同时馆员的服务能力和人格魅力能够使读者充公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只有不断提高馆员的道德观念、业务水平、服务能力,以及对馆员的人文关怀,才能使馆员做知识导航的引领者,做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做一流服务的践行者。

4.3维护读者权利,促进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只有在信息安全的真实性与保密性得到保护,读者权益才真正得以实现。首先按照保密性的要求,管理人员在取得本人授权后才能向其他读者用户传输信息,其次按照真实性的要求,管理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来防止信息被不当删改,维护读者共享尊严。读者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如何处理,或信息在被不当删改等情况下提出异议,管理人员有责任将读者个人信息用密钥加密,向读者发送该密钥。同时,还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相互约束,如图书馆与读者用户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对信息安全的保护义务,否则违反行为视为违法;挖掘出新信息后,应当对新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读者权益因信息失真而遭受侵害时,提供信息的图书馆与进行比对的用户应当向读者承担连带责任。

4.4重视读者权利,采取有效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增强读者权利意识。首先读者应改变被动接受服务的观念,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二是树立“以读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图书馆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不论是临时读者,还是正式读者或潜在的读者,图书馆都要把他们列入服务对象,把满足读者需求放在首位,馆员要通过不断努力充实知识结构,提供最人性化的优质服务。三是尊重读者需求,赋予读者平等自由的权利。尊重读者,反对歧视、反对特权、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保证人人有权利、有尊严的使用图书馆。四是图书馆自我约束强化读者权利。在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状况下,图书馆任何不完善服务,读者都不能给予制裁,所以强化读者权利的效力,需靠图书馆自我约束或主动赋予读者相应的权利。五是强化读者权利的监督权。读者在图书馆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参与管理、参与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这样才能确保图书馆各项制度的落实。

5结束语

总之,法律视角下读者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是顺应时代的需要,也是图书馆人文精神的体现,能促使图书馆向更高层次发展。我们图书馆人在呼唤《图书馆法》尽快出台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读者至上”“读者第一”的服务理念,充分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读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参考文献:

[1]陈有志.图书馆读者权利主张的法理研究(上)[J].图书馆,2010(5).

[2]王云详,扬勇.图书馆制度与读者权利的冲突分析[J].图书馆,2010(5).

[3]李仪,张娟.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共享的促进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5(3).

作者簡介:

陈万忠,女,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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