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政商关系养成攻略

2017-05-10 09:29张羽通讯员罗永鑫
方圆 2017年3期
关键词:诸暨市非公经济潜规则

文|方圆记者 张羽 通讯员 罗永鑫

新型政商关系养成攻略

文|方圆记者 张羽 通讯员 罗永鑫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单靠遏制国家工作人员腐败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要遏制“体制外”的人:一方面,民营企业家需要学会防范腐败风险,去除“没有潜规则不行”的心理;另一方面官员需要守住一些底线

非公经济

非公经济是2016年热度最高的词汇之一。其全称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产生的一个名词。主要包括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考察、出访等多种场合都对此有过重要论述,再三强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反渎局检察官杨尉平今年陆续办了几个案子都与民营企业有关。一个是诸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局长许建明等4人违规审批科技补贴,另一个是服务业务发展办公室的一个科长玩忽职守给私营企业主多奖励了200多万元。办案之后,杨尉平走访了几个企业,被告知了一个民营企业发展的潜规则——“和主管部门不会搞关系的多少都会吃亏”。

《方圆》记者在对多位民营企业老板采访过程中发现,他们已经对在与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打交道时遭遇各类潜规则习以为常。类似这样的潜规则,正侵蚀着已经建立起来的经济新常态。

旧式政商关系的本质是“官商勾结”

2016年5月,在北京一次“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调研会上,一位民营企业家说:“猫抓老鼠,不能只让老鼠守规则,猫不守规则。”引来在座几十位民营企业代表的共鸣。这里的猫,指工商、税务等诸多行政主管部门,老鼠则指的是民营企业。

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看来,类似这种对政商关系的描述虽然不够准确,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以往政商关系的不良局面,并且由此产生了大量“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原副局长蒋颖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蒋颖因为工作原因,结识了不少的民营企业家,其中就有天津杰出女企业家刘某(女)。刘某与蒋颖年龄相仿,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蒋颖因开办乡镇企业家座谈会与刘某相识。在随后的几十年中,蒋颖与刘某经常一同逛商场、做美容,二人发展成为“好朋友”。

为了“好朋友”,蒋颖利用担任天津市乡镇企业办公室主任、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为刘某集团下属两家公司申报工业技术改造贴息项目提供帮助,使得刘某公司获得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款共计378万元。

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朝辉认为,更恶劣的旧式政商关系在于公权力插手正常市场竞争。“一些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某些企业和个人出于追求达到自己经济利益的目的或想借机打压竞争对手,往往会存在通过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例如利用公权力帮助民间借贷经济纠纷债权人追缴债款、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打击行贿人的竞争对手、冻结正常经营公司银行账户等情形。这些现象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极易铸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

《方圆》记者查找发现,2016年度,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公布了3867份以受贿罪为案由的一审判决书。记者随机查看了排在前100份的判决书,行贿人中出现“某某公司董事长、经理、负责人”等字样的超过80份,其比例之高,令人惊诧。

“官商勾结”这种旧式政商关系问题,无疑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行动中,一直是打击重点,中央更是提出了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为什么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新型政商关系的提法始于2016年年初。3月4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首次用“亲”“清”两字阐明新型政商关系。

习近平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清白纯洁,不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就是讲真话说实情谏诤言,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商”特指民营企业。因为大力提倡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时代背景,是我国非公经济高速发展。一组来自于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自力的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已占市场主体的90%,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就业贡献率超过80%,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超过65%,对外直接投资的贡献率超过67%。

在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庄聪生的理解中:“清”,明确强调了政府、企业双方打交道的底线,要求领导干部同企业家打交道要守住底线,做到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民营企业家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新型政商关系的论述提出来几天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十八条意见”),直接采用了这种最新表述,指出“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最高检十八条意见出台近一年来,江苏、湖南、湖北、广东等各地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部门,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积极查处、公诉了一批“官商勾结”的腐败案件。

打击腐败如如何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呢?

侯学宾认为,社会发展过程中,想要把官员和商人完全切割开是不可能的。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民营企业家需要学会防范腐败风险,去除“没有潜规则不行”的心理;另一方面官员需要守住一些底线。

民营企业家需要学会防范这些“腐败风险”

《方圆》记者在对多位民营企业老板采访过程中发现,他们已经对在与政府机构打交道时遭遇各潜规则习以为常。虽然痛恨,却大多选择了沉默。

在常年代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郭朝辉看来,腐败风险几乎伴随着民营企业创立发展的各个阶段。

“在民营企业创立初期,风险主要来源于市场准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等过程中人为设置的高门槛、推拖拦。在非公企业创业项目明明属于政策范围的情况下,往往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现象屡禁不绝。”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腐败问题便是来源税收征管、市场监督、消防卫生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在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管和制约的情况下,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往往成为一些权力部门眼里的肥肉,使得企业经营者不得不耗尽精力和财力去‘打点’各个公权力部门,以换取企业不受干扰的正常发展经营。”

去除“没有潜规则不行”的心理

在武汉青山区检察院查办的一起受贿案中,某国有银行某支行公司小企业金融业务部经理袁某也能利用自己手中掌管贷款的职权,对遭遇融资难的民营小企业各种“吃拿卡要”,形成了个潜规则。办案人员认为:“这种行为一方面直接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剥夺了其他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造成了送钱的企业可融资、不送钱的企业融资难的不良局面,严重侵害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案件的发现不是因为当事人的举报,而是办案人员在查办一起贪污案中掌握到的线索。

对于民营企业主来讲,很少人能意识到或者不愿意意识到自己是有些腐败行为的“受害者”。杨尉平认为:“因为大多数侵犯非公经济利益的腐败行为,破坏的是非公经济发展的整体环境,受害者不是那么明确而直接。”而对于那些“被迫”使用潜规则而获得不当利益的企业来说,企业本身就不愿意开诚布公,害怕追缴,更害怕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无法正常经营。

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主开始学会拒绝“潜规则”。

例如在前文提过的诸暨市科技局违规发放科技补贴一案中,举报人在经历提交各种财务报表、技术证明材料、审核评定等多重复杂的环节之后,这家企业成功地申请到了近百万元的科技补贴。但是申请补贴的中介费、科技局官员的好处费以及被要求返还的“赞助费”等让这笔正规补贴的总数大打折扣。在经过一番心理斗争之后,他鼓起勇气实名举报了诸暨市科技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经过诸暨市检察院一年多的侦查取证,一起沉浸近十年涉及诸暨市科技局4名领导干部的渎职贿赂案浮出水面。

新型政商关系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一个巴掌拍不响,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郭朝辉用来形容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单靠遏制国家工作人员腐败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要遏制‘体制外’的人腐败。”

“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涉及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企业运行、社会风气等方方面面。特别‘亲’的尺度和把握,需要更多地探索和研究。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清’这方面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侯学宾指出。

致公党中央参政议政部副巡视员郑业鹫也在一次调研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时提出:“只有通过案例(指侵犯非公经济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例)做支撑,才会让社会觉得民营企业确实受到了保护。”

郭朝辉认为,面对如今官商勾结类腐败犯罪的高发状况,“国家应该继续深化和推动反腐败的刑事立法,在此基础上建议加快完善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以及非公单位行贿的资格刑,加重罚金刑。因为非公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具有相关资质和经济实力密切相关,要实现刑罚预防再犯罪的功效,就需要对行为人的生产资格和经济实力进行严格限制”。

责任编辑: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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