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和特殊权益

2017-05-10 08:56包冬冬
劳动保护 2017年3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全总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权益的一部专门法规,从2012年4月28日实施至今已经5年,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实施。时隔5年,《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如何?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女职工部部长江南。

记者(以下简称“记”):江南部长,请问自2012年以来《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怎样?

江南(以下简称“江”):《特别规定》是我国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权益的一部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围绕《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国家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女职工权益实现情况等开展了调查研究。调查显示,《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工作成效明显。

首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社会认同度不断提升。《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积极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目前,河北、山西、安徽、宁夏、广东5省(区)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已经颁布实施了《特别规定》的实施办法(条例)。调查显示,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通过改善劳动条件、优化工作环境等,加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逐步规范。调查显示,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较好,有九成以上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接近九成的女职工所在单位没有限制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或工作几年以上才能怀孕,多数企业能将孕期女职工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

第三,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进一步加强。据中国工会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9月,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规定的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覆盖女职工7 404.5万人,执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待遇有关规定的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覆盖女职工7 492.4万人。

记:五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江: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五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坚持把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作为工会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力度。

一是注重加强源头参与。全总及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重点围绕《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了解掌握女职工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权益实现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题报告、政协提案等,就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别规定》等地方配套法规制定修订,推动国家和地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政策健全完善。

二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集中开展《特别规定》宣传月、咨询日活动,编发《特别规定》百题问答、女职工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微手册等学习宣传资料,举办宣讲员培训班,组织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面向企业、面向女职工、面向社会广泛开展《特别规定》宣传普及活动。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连续三年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组织各地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2016年“12·4”国家宪法日期间,全总女职工部与法律工作部等部门联合举办“情系劳动者 法在你身边”职工法律知识微信有奖答题活动,促进女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

三是着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工会女职工组织推动《特别规定》等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载体。全总办公厅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的意见》。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实际,抓实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推动《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不断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履约实效,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截至2016年9月,全国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26.4万份,覆盖企业326.8万家,覆盖女职工7 759.4万人。

四是推动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重视和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为特殊生理期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私密的休息哺乳场所。全总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各地相关部门依据《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女职工需求,通过制定建设标准、设立专项资金、整合社会资源,有效推动了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社会化推进、项目化运作。目前,各地建设的“爱心妈咪小屋”“妈咪宝贝屋”“母婴关爱室”“阳光家园”等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受到基层女职工的普遍欢迎。

五是积极推动和参与侵犯女职工权益问题调查处理。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建立职工维权热线、开通网络沟通平台等形式,畅通女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女职工需求,引导女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些地方出现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怀孕排队等侵犯女職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情况,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和相关地方工会女职工组织及时协同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效推动了侵权问题的解决处理,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是推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通过全国“两会”平台,就加强《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各地方工会女职工组织主动加强与人大和劳动、卫生、安监等政府部门联系配合,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推动用人单位贯彻《特别规定》,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待遇,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记:请问,当前女职工权益实现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江:从调研情况来看,女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方面主要面临以下问題:

一是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些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歧视有加剧的倾向。调查中,不少受访女职工在面试时,被招聘方问过“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要孩子?”有的企业明确表示,在招聘女职工时,将优先录用没有生育二孩意愿和已生育二孩的女职工。有的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

二是部分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执行不到位。调查显示,一些企业未将女职工禁忌从事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存在女职工经期从事超低温超强度作业、孕期女职工在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岗位工作的现象,且缺乏有效防护措施;在劳动时间内没有为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安排一定休息时间,有的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产假、哺乳假待遇没有按规定落实等。

三是生育保障待遇实现情况堪忧。《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亿7 771万,分别仅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0.26%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61.51%。一些地方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低,一些地方采取定额制、限额制,难以满足实际生育医疗需要。一些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前工资收入落差较大。有的企业既不缴纳生育保险,也不按规定标准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经济权益难以保障。

记:下一步,工会在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江: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强调,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积极保障妇女权益。李克强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我们将坚持把推动贯彻执行好《特别规定》,作为工会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政策体系健全完善。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女职工队伍发展变化和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新问题,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权益实现问题,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健全完善,为女职工权益实现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法治保障。

二是深入调查了解《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女职工特殊权益实现状况。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将在部分省(区、市)开展《特别规定》贯彻落实调研,重点了解企业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规定、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待遇等情况。同时,推动各地工会将调研与督导相结合,积极协同地方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三是进一步强化工会女职工维权品牌工作。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维权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等维权品牌工作。今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将组织各地以《特别规定》颁布实施5周年为契机,以“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主题,继续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以工业园区、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为重点内容,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不断提高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和履约率。按照《关于加强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着力推进扩大女职工休息哺乳室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待遇。同时,加快推进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网络化进程,广泛宣传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政策,及时了解掌握女职工权益诉求,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更好地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

编辑 包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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