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公共领域研究:综述、评析与展望

2017-05-10 13:28张广根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8期
关键词:公共领域制度变迁产权

张广根

摘要:通过对产权公共领域研究历程的考察发现,现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权公共领域的成因上,产权公共领域对主体行为和经济绩效影响的研究主要停留在租值消散理论的应用上,产权公共领域范围大小的变化及其对制度变迁的影响的研究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另外,产权公共领域研究还存在基础性概念定义不严、使用随意、逻辑混乱等问题。所以,应该从概念的严格界定、产权公共领域对主体行为和经济绩效的影响、产权公共领域的动态化及其与制度变迁的联系等方面完善和深化对产权公共领域的研究。

关键词:产权;公共领域;经济绩效;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8.068

1.引言

产权理论源自科斯(Ronald Harry Coase)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和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和组成部分,其核心思想是,在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中,不同的产权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或社会经济绩效具有重要影响。产权的初始界定是指正式制度(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甚至政府政策等)对特定客体所衍生的产权项归属的正式规定,而市场交易一般称为产权的再界定。

通常,人们认为正式制度将特定客体的产权归属完全界定清晰的效率最高,但产权界定从来不是绝对的,正如巴泽尔(Barzel Y.,1997)所说,“因为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产权作为经济问题还从来没有被完全界定过”。通常,正式制度对产权归属的界定称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界定,而现实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产权归属界定称为经济意义上的产权界定。陈利根等(2013)认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无论是法律上的产权界定还是经济上的产权界定,产权的界定都是不充分的”。大多数学者都同意这些没有被完全界定的产权进入了某种公共领域之中,于是,对产权公共领域的研究就成为产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对产权公共领域的研究历程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研究的缺陷与不足,并以此为基础研究了未来可能的发展思路和方向。

2.产权公共领域研究综述

作为产权公共领域理论的创始人,巴泽尔(1997)较早提出了公共领域的概念并系统研究了产权公共领域的形成原因。巴泽尔认为,是交易成本的存在阻止了产权的完全界定,而这些没有被完全界定的产权就形成了公共领域。巴泽尔认为“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最后这点主要通过警察和法庭奏效”,他还认为“商品具有许多属性,其水平随商品不同而各异。要测量这些水平的成本极大,因此不能全面或完全精确。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获取全面信息的困难有多大,界定产权的困难就有多大。”巴泽尔实际上是从主观方面(主体行为能力)和客观方面(包括商品属性、他人行为和政府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了交易成本的产生及其对产权公共领域形成的影响,其他学者对巴泽尔产权公共领域研究的扩展,大多也是沿着这两条思路展开。

国外还有其他学者从不同侧面研究产权不完全界定或公共领域问题。一是登姆塞茨(Harold Demsetz)提出的产权残缺问题,他指出,“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承担”,“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二是埃格特森(Eggerts-son)提出了产权弱化问题并对产权不完全界定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如果政府对独占权加以一定限制,我们习惯地把这些限制称为产权的弱化。如果个人交换资产的权利,获取并使用来自交换的收益的权利,都没有受任何限制,就可认为产权没有被弱化”。同时,埃格特森也研究了当主体界定产权的期望收益为负或者外部强制性干预(政府管制)时“排他性权利未被界定的情况”。三是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及哈特和莫尔(Hart-Moor)的不完全合同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由交易费用的存在,所以主体签订的合同总是不完全的,那些在合同中没有被完全界定归属的权利就成为剩余权利。我国学者刘宝明等(1999)用该理论研究产权残缺问题,而吴忠培(2000)用该理论研究产权模糊问题,王洪(2000)利用该理论推演了产权公共领域的产生。四是租值消散理论,该理论认为相比于私人财产的公共财产(又称公共资源)会导致导致租值消散,从而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绩效。我国学者多用该理论来研究产权公共领域的经济绩效问题。

肖屹和钱忠好(2005)扩展了巴泽尔关于产权公共领域成因的分析。他们将公共领域的成因分为两种:一是由于正常因素或技术因素,使人们不能完全认知复杂多变的客体属性,导致产权界定的交易费用高昂,从而使客体产权不能完全界定而引致产权公共领域的存在;二是由于非正常因素或非技术因素,如不恰当的制度安排、政策法律的规定等,导致产权界定的交易费用高昂,从而使产权不能完全界定引致了产权公共领域的产生。肖屹和钱忠好进一步分析了产权公共领域存在对经济主体利益的影响,他们认为,当产权处于公共领域之中时,如果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公平获取公共领域内产权资源,就不会产生“产权侵害”,如果相关利益主体实力地位不均等,就会产生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的产权侵害。罗必良(2005,2011)认为巴泽尔本质上主要从技术方面研究了产权公共领域的成因,他在此基础之上区分了五种公共领域:由于商品属性的多样和多变性所造成的纯技术层面的公共领域、法律界定成本高昂而引起的法律层面的公共领域、官僚集团通过制订歧视性法律而造成的法律歧视性公共领域、主体行为能力不完全而造成的公共领域以及主体行为能力受到外在限制而产生的公共领域。罗必良认为产权模糊的本质就是政府有意制造和限制主体行为能力而造成的公共领域,而政府具有不完全界定产权的倾向。在其产权公共领域理论的基础上,罗必良分析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化和農地产权公共领域存在造成的农地流失、农民利益受损、政府利用农地产权模糊设租寻租以及其他主体对农地非专有收益(即公共领域中的财富)的争夺等问题。陈利根等(2013)更为系统的对肖屹、钱忠好和罗必良的产权公共领域理论进行了完善,但并没有增加实质性的新的理论内容。

现阶段对产权公共领域与经济绩效关系的研究相对薄弱,学者们大多利用租值消散理论来研究产权公共领域对主体行为选择和经济绩效的影响。罗必良和何一鸣(2008)认为,“对产权的不当限制,会使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而只要对产权集合“中的一个或多个子权利的运用实施限制甚至删除,就属于‘产权管制范畴”,而“管制会约束产权安排的选择空间,进而会影响其经济绩效”。产权管制影响经济绩效的原理,就在于产权管制“把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它们的经济价值便是租金,从而引起了所有理性主体的攫取行为”,“公共领域内的资源随着攫租活动的加剧而减少”。所以,如果放松产权管理,会阻止租值的消散,从而提高经济绩效。此后,在何一鸣和罗必良(2009,2010,2012)以及何一鸣等(2013)明确构建了一个产权管制一公共领域一制度绩效的理论框架。何一鸣和罗必良利用登姆塞茨的产权残缺理论、西方的政府管制理论发展出一个产权管制理論并借鉴租值消散理论,来研究产权公共领域的形成和产权公共领域对主体行为和经济绩效的影响。韩江波(2012)系统构建了一个“产权稀释一产权资源不完整一产权资源公共领域一相关利益主体寻租动机一产权资源租值消散”的逻辑框架,然后以此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3.现有产权公共领域研究评析

首先,涉及现有产权公共领域研究的一个暗含前提或假设。目前对产权不完全界定和公共领域的研究,多将完全的私有产权或者产权应该归私人所有当作研究前提,认为只有完全的私有产权或者私有程度越高的产权才有效率或效率才更高,而私人的产权的不完全、残缺,或者模糊等都是无效的,都使私人权益受到了侵害。如经典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在私有产权下,任何共同协议的合约条件都是得到许可的,尽管它不一定都要得到政府执行机构的支持。如果有些合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禁止,私有产权就被否定了。……对于较强的私有产权可能比较弱的私有产权更有价值这一点可能没有争议……”这是一种西方经济学家的理论偏好或者研究假设,而我国学者在引用西方学者对产权公共领域相关的研究成果时,也多没有对此前提有足够认知,也潜意识的接受了这种假设。如我国多数研究土地发展权的学者都假设土地发展权归农民所有,政府的限制造成了对农民的伤害。

其次,涉及一系列近似但又有差异的概念的滥用。这些概念包括产权稀释、产权残缺、产权管制、产权模糊、产权弱化、产权不完全界定、产权不清晰、产权排他性弱等,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是否可以相互替代或者存在实质性差异?目前的产权公共领域研究并没有给出明确说明,学者们多将他们当成近似或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而且也存在相互论证的毛病。

再次,涉及对产权公共领域概念本身的随意使用。现阶段对公共领域的研究并没有对“产权公共领域”进行严格定义。很少有学者直接论及什么是产权公共领域,似乎这个概念是不言自明的或者无需解释的。事实上,就连巴泽尔自己也没有对产权公共领域这个概念进行过严格定义。由巴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相关论述可以看出,它所理解产权的公共领域是那些没有明确界定归属的商品的属性形成的,同时也与多人共享某一或多种商品属性有关。其他学者多从第一个方面将产权公共领域理解为没有完全界定清晰的产权的集合。因此,仅从商品属性的角度理解产权公共领域是不充分的,并不是每一种没有界定清晰的产权集合都有意义,应该从商品属性的不完全界定和多人对这些属性的共享两个角度理解产权公共领域的涵义。

4.未来产权公共领域研究展望

首先,应该对产权公共领域的基础性概念进行区分、定义并理清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根据前文的分析,应该摒弃产权残缺之类概念的使用,而产权模糊、产权不清晰、产权不完全界定和产权公共领域之类本身并没有内在预设前提,因此可以使用。但这几个概念的地位并非完全相等,产权不完全界定导致了产权公共领域的存在,而产权公共领域的存在表现为产权模糊或者不清晰,可见产权公共领域是其中的核心概念,其他问题或者理论逻辑的推演都围绕着公共领域而展开。

其次,应加强对外在强制性因素不顾主体理性选择而强行扩张或缩小产权公共领域的研究。在给定特定客体的某一产权稀缺程度的条件下,主体在自身理性水平、主观偏好、行为能力和外部技术水平的约束下,选择一个最优的产权界定水平,从而形成了一个可以共享该客体产权的主体的最优规模。此时,如果政府不顾主体的理性选择,而强行扩张公共领域的范围,会导致可以共享该客体产权主体规模的扩张,就会对不同主体的行为产生扭曲性激励和约束,从而对社会经济绩效产生不利影响。

再次,关于产权公共领域对主体行为的影响。目前学者们一般是借鉴租值消散理论来研究当稀缺产权被置于公共领域时的经济影响,认为产权公共领域导致公共领域中“非专有收益”(又称为“公共资源”、“公共财富”、“无主财富”以及“租”),于是引致众多理性主体花费资源去攫取公共财富,而攫取公共财富实际是一种不创造财富的非生产性行为。但是,主体不但会从事非生产性行为,也会从事创造财富的生产性行为,违背主体意愿的公共领域会同时对主体的生产性行为和非生产性行为产生影响。

5.结论

本文通过对产权公共领域研究的综述和评析,得出了如下结论:

第一,产权公共领域理论包括产权公共领域的形成原因、经济绩效、动态变化及其与制度变迁的关系四个部分。关于产权公共领域的形成原因的研究相对比较完善,但此部分应该加强对政府干预造成的产权公共领域的研究。关于产权公共领域经济绩效的研究相对薄弱,多为借鉴租值消散理论的观点和结论,缺乏自己的理论内核。关于产权公共领域的动态变化及其与制度变迁的关系的研究几乎为空白,是产权公共领域研究中最需要填补的部分。

第二,产权公共领域理论的基础性概念存在定义不清、使用随意和逻辑关系混乱等问题,建议以产权不完全界定概念为核心,对产权残缺和产权模糊等概念进行深入研究,理清它们的暗含前提、相互联系与区别。特别是需要重视产权公共领域这个概念的内涵,它是产权公共领域研究的核心概念,认为这个概念是不言自明和或者不需要解释的,不利于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第三,产权公共领域研究的方向是:摒弃对产权残缺等具有私有产权效率最高暗含假设的相关概念的使用,对产权公共领域的内涵进行严格界定,然后深入研究政府干预行为产生产权公共领域的机制,并在对租值消散理论进行全面扬弃的基础上,同时考虑主体的非生产性行为和生产性行为,从而发展出一个产权稀缺性、产权公共领域、主体行为选择、制度经济绩效的动态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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