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基本状况及其启示

2017-05-10 08:12陈炳瑞
文教资料 2017年6期
关键词:政策支持大学生创业美国政府

陈炳瑞

摘 要: 美国的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在多年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了“创业带动就业,政企校联手促”的创业生态系统。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始终没离开社会的聚光灯。随着我国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创业对于提高就业率的重要性正逐步显现。但是,如何引导广大毕业生的创业热情,为他们提供稳定宽松的创业环境,是政府和高校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政府和高校的角度探究美国创业支持政策的现状,从中挖掘具有借鉴意义的措施以供决策者参考。

关键词: 美国政府 大学生创业 政策支持

一、美国政府对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支持

(一)美国政府扶植中小企业。

1.建立完善的法律支持体系

美国政府认识到,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这种观点使美国的立法机构针对性地制定了诸多有关小企业(一般指员工少于500名的企业)的法律。1953年,《小企业法》在国会中获得通过。作为美国首部专门为小企业制定的法律,无论是在法律意义上还是经济意义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颁布半个世纪以来,这部法律在促进企业技术转移、增强小企业出口能力、降低自然灾害损失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提高美国经济活力做出了巨大贡献。此后,《小型企业投资刺激法》、《小型企业经济政策法》、《小型企业投资奖励法》等相继通过。这些法律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为广大中小企业的生存提供了巨大便利。2010年,旨在促进就业的《小企业就业法案》获得通过[1]。这部法案包括针对小企业的140亿美元的税收抵免措施和诸多的优惠政策。该法案为美国经济走出“泥潭”提供了巨大动力。现如今,美国创业活动高速发展的优势之一是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小型企业在美国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创新的新引擎。

2.降低小微企业的注册门槛

根据2016年11月世界银行(World Bank)发布的最新报告《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人人机会平等》提供的数据,在接受调查的全球189个经济体中,美国的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第七[2]。根据笔者调查,目前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注册到运营只需要6个环节:确定公司名称;提交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包括协议条款和经营组织结构;到美国税务局(IRS)注册联邦税号;向州政府出具销售税证书(销售税许可证);注册申请可能需要的一些商业许可证(商业执照和许可证);开设商业银行账户。这些方面的成本要求一般在700-900美元,仅占人均年收入的1.5%~1.7%(2015年美国人均年收入为51,000美元)。如此低廉的注册成本极大地激发了大学生创业的热情,使得每年都有超过70万家小企业在美国诞生。这些企业雇用了全社会近六成的劳动力,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销售总额的五成。

3.为创业型企业保驾护航

一个企业的运行难免会遭受风险,政府需要为创业者降低有关风险。因此,各项保障创业型企业健康运行的政策应运而生。例如,知识产权历来受到美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美国有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保障大学生创业成果。1952年,《专利法》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标准。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版权状况,颁布了近两个世纪的《版权法》在1976年得到了再次修订,这使得困扰诸多创业者的版权问题得到了完美的解决。同时,美国的《破产法》为企业应对危机提供了保障。例如,美国的《破产法》有这样的规定:当企业面临金融危机时,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同时企业会被要求重组,但是法院会保护其在此之后的四个月时间里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而继续经营,企业可在四个月后决定是否申请破产。虽然时间只有四个月,但是这为还处于成长期的创业型企业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这项规定自出台以来挽救了诸多创业型小企业,被许多创业者视为“护城河”。可以看出,针对创业型企业,美国政府在企业创办、企业运行、企业破产的各个环节都出台了对应措施,使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大大缓解。

(二)美国政府支持高校创业教育。

1.支持高校的科学研究事业

1945年,联邦科研开发办公室主任万尼瓦尔·布什发布了一份名为《科学无边界》的调查报告。在此份报告中,他向时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指出,培养科技人才与创造新知识应该是联邦政府的责任。后来,在各项法案的拖动下,国防部、国家研究理事会、国家工程院等机构大力支持高校创业教育,将广大师生的创新热情推向新的高度。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支持师生将科研成果进行技术转化,以提高成果的实用性。

2.推动高校研究成果技术转移

1980年,《拜杜法案》获得通过。这部在现在看来都具有前瞻性的法案极大地提高了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通俗来讲,在这部法案没有颁布之前,只要项目是由政府支持的,那么政府就能一直拥有该项目的专利权,所以只有不到5%的成果完成了商业化转移。这部法案颁布之后,企业可以先向政府申请一笔费用以获得专利使用权,当企业把专利转化为商品赚了钱之后就可以和政府分成。该项法案颁布以后,科研成果不再被“束之实验室”,大大提高了先进技术商业化的速度,实现了高校、政府、企业三方共赢的目标。1989年,美国政府对《技术转移法案》进行修订,鼓励各方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倡将科技成果推向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以现在的目光看,一项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过程可谓是“惊险的一跃”,而这些法案仿佛一个助推器,大大降低了这一跃的危险度,为科技成果“安全落地”提供了保证。

3.美国政府支持高校建立创业教育新模式

因为创业教育具有“社會性”、“前瞻性”、“系统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不能用传统的教育模式开展创业教育。因此,在近40年的时间里,美国高校与政府携手探索创业教育的新模式。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在政府的帮助下建立创业中心。创业中心的职责主要是开展必要的创业教育,组织创业者进行交流沟通,帮助创业者联系企业等。这些创业中心都拥有资深的顾问团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并且帮助他们与企业联系,还能够为创业者引进资金。自新世纪以来,面对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浪潮,创新精神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全美高校创业教育进入了新的阶段,更多的大学选择为学生开设创业教育课程,甚至文理学院中也出现了此类课程,以便更好地帮助学生降低创业的失败率。与此同时,创业课程不再是大学的“边缘课程”,许多高校将其设置为必修课程,这标志着美国高校创业教育走向成熟。

二、美国高校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政策

(一)高校积极引导师生开展创业活动。

1.为学生拓宽融资渠道

一般来说,高校为学生提供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创业教育基金,其二是种子基金。前者主要是由校友捐赠、师生转化科技成果等获得的,主要代表就是著名的考夫曼基金会,这个全球规模第一的创业基金会是由“创业教育之父”卡尔·施拉姆一手创办的[3]。后者的支持对象主要是还没有得到许可的技术或者尚在实验阶段的专利。例如,美国百森商学院的种子基金每年为尚未走出校园的创业团队提供至少五千美元的资助。

2.允许教师停薪留职开展创业活动

教师是创业教育的直接参与者,增加教师参与创业活动的时间是提高创业教育质量的直接途径,通常,美国高校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达到此目的:其一是允许广大教师在保留当前职位的前提下休假,教师们可以在这段时间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也可以和学生一起参与创业活动,如此宽松灵活的休假制度让教师们有更大的热情投入创业活动中。有了老师们的帮助,学生在创业之路上有了明确的方向,可以更快地将自己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这样的举措大大提高了学生的科研效率和成果转化效率,大量衍生公司就此诞生。其二是允许教师在一周之中的任意一天去企业参加活动。如此教师的正常教学活动得到了保证,同时师生可以将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带到市场上并将市场的反馈带回课堂和实验室。该原则首先由麻省理工学院确定,此后逐渐被全美大部分高校采纳。这些制度让教师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创业教育,为广大选择创业的大学生提供了专业的指导,提高了创业教育的质量。

3.保护高校师生知识产权

美国政府历来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上文提到的《拜杜法案》里就有大量关于高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例如,法案规定,如果高校的某项科研成果是在联邦政府的资助下取得的,那么,该项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该高校,并提倡将高校的科研成果市场化,推动技术革新。在此基础上,美国高校针对知识产权出台了相关的细化政策。例如,有如下规定:如果某项科研成果是师生在校期间利用学校的资源所获得的,那么,其知识产权就归高校所有,但是其发明者拥有取得部分成果转化收益的权利。如宾夕法尼亚大学规定,科研成果的发明者可以得到成果转化税后收益的百分之四十,剩下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高校和发明者所在的二级单位。

(二)高校努力提高创业教育水平。

1.建立高校创业教育和研究机构

目前,建立创业教育和研究中心已经在美国高校中形成一种潮流。1996年,“美国创业中心联盟(NCEC)”成立,其目的是加强全美各高校创业教育和研究中心之间的交流,为其搭建沟通的平台。该联盟在2007年升级为“全球创业中心联盟(GCEC)”。目前,该联盟拥有超过两百个高校创业教育中心,其中美国有150个。创业教育中心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基础型创业中心,主要是为创业者提供基础性的创业辅导和创业教育,典型代表有百森商学院的Blank创业中心;扩展型创业中心,主要为师生提供咨询和资源支持等服务,典型代表是伦斯勒理工大学的创业办公室;综合型创业中心,具备教学、指导、咨询等多种职能,典型代表是哈佛大学的亚瑟·若克创业中心[4]。

2.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

一所高校的师资是其提高影响力的源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所高校都不会轻视师资力量建设。从创业教育角度看,美国高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增强师资力量:一是通过捐赠职位引进高层次的创业老师。捐赠职位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向高校捐赠所建立的职位。该项措施首先在佐治亚州大学付诸实践,后来越来越多的高校效仿这一做法,大量优秀创业教育师资被引进高校[5]。二是大力培养创业学博士。为了满足社会对创业教育越来越大的需求,捐赠职位和兼职教师等手段已不合时宜。所以,美国高校通过培养创业学博士弥补这一需求缺口。三是通过聘任企业家作为导师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例如,美国欧林商学院创业课程的所有导师均有创立或运营一家企业的经历。

3.设立丰富的创业课程

在美国,高校创业课程一般有以下几类:通识课程、融合课程和实践课程。通识课程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它通常作为大类课程展开;融合课程主要是在不同的学科中融入创业教育开展的,比如,法律学科可以从法律角度看待创业活动,管理类学科可以从管理者角度评价创业活动的管理水平;实践类课程主要指在课堂以外开展的创业活动,例如举办创业者经验交流会、进入企业实习、开展创业计划大赛等。

4.建设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在大学生的创业之路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它通过为创业型企业提供软硬件支持降低创业所需的成本,从而降低创业失败率,加快新技术向市场转移,培养高水平的企业家。美国第一个高校内的企业孵化器创立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斯坦福大学。几十年来,各个高校的孵化器为不计其数的创业者提供了包括创业计划指导、战略布局、营销决策在内的各项服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创立初期的风险,为提高创业效率提供了保障。

三、启示与建议

现阶段,虽然我国每年选择创业的大学生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创业质量却不容乐观。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我国的创业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对于未来应该如何发展还在摸索中。我们可从美国的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中得到些许启示:我国政府应强化服务职能,立足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大学生创业政策,继续推动简政放权,提高执行效率;高校应当在思想上引领、在行动上指导大学生的创业活动,并提高创业教育水平,增强广大创业者的“获得感”。

(一)政府需继续完善创业環境。

创业环境的好坏决定着创业成功与否,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能够使企业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根据《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人人机会平等》提供的数据,中国在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63。因此,降低企业创办门槛,继续简政放权,简化企业注册手续,降低税负依然是当务之急。同时,应当整合多方服务力量,在创业服务方面形成合力,追求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此外,还应当加大对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二)高校需完善引导大学生创业的规章制度。

在任何环境下,规章制度建设都是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在不破坏秩序的基础上,给予参与创业的老师和同学充分的灵活性。我们应当借鉴美国允许师生在保留职位和学籍的基础上开展创业活动的经验,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师生们利用课余时间创办企业,推动科研成果走出实验室,走向市场;为高校里的创业型企业提供完善的孵化场所;在企业和创业者之间搭建交流的平台。

(三)高校应当推动创业政策“落地”,提高执行力。

高校的创业教育、创业支持政策不应当停留在文件上,而应当扎扎实实地“落地”。首先,在课程教学方面,应当提高教师队伍的理论素养和实践水平,实行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目标。其次,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创新活动形式,扩大活动的覆盖面,让更多创业者参与其中。再次,在机构组织方面,应当以经济管理学院为中心,将创业教育推广至全校,并建立专门从事创业教育、提供创业服务的部门。最后,要规范孵化器建设,谨防一些名不副实的“PPT项目”,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参考文献:

[1]周海涛,董志霞.美国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及其启示[J].高等教育研究,2014(6):100-104.

[2]http://images.mofcom.gov.cn/gn/201610/201610271714 53550.pdf

[3]赵璐诗.美国、荷兰政府,对大学生创业政策扶持经验及启示[J].商业经济,2013(1):20-21.

[4]吴艳.美国大学创业教育的经验对我国大学创业教育的启示[J].中国科技纵横,2013(20):287.

[5]黄萍,陈雅洁.中美大学生创业影响因素之比较[J].改革与开放,2015(24):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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