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闹”相关问题的研究

2017-05-10 19:33蔡心怡
青年时代 2017年10期
关键词:第三方医闹

蔡心怡

摘 要:“医闹”这一现象的大量出现,原有的诉讼、行政调解等医疗纠纷处理方式都显得捉襟见肘。“医闹”范围不明确是其原因之一,原有的诉讼、公安部门介入方式以及第三方介入新方式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另一大原因。本文从以上两大原因出发探究“医闹”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医闹”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医闹;第三方;医疗责任险

“医闹”事件这几年只长不息,尽管在2012年公安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严打医闹,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但是据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我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在医患矛盾尖锐、相互严重缺乏信任的情况下,“医闹”严打不止,原有的诉讼、调解方式已完全不能适应双方需求。

一、“医闹”的概念

“医闹”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医闹”是一种现象,是人们对于患者非理性地采用极端手段与医院交涉现象的一种描述[1]。有人认为“医闹”是一种行为,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闹”是一种借医疗纠纷的名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2]。有人认为“医闹”是特指一群人,包括患者方及其雇用的人,其中被患者方雇用并以此为生的人专指“职业医闹”[3]。笔者认为,“医闹”是特指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种现象:患者方通过雇佣人员或者单纯聚集人员,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扰乱医疗秩序获取赔偿。

“医闹”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患者、家属、朋友等单纯情感聚集的“非职业医闹”群体;一类是指被雇佣,将“医闹”作为职业为生的“职业医闹”群体。

“医闹”的行为方式分为“暴力”和“非暴力”两种。暴力的行为方式从医务人员角度来看主要分为“身体暴力”和“心理暴力”兩种,身体暴力包括打、踢、拍、扎、枪机、推、咬、刺等直接对医务人员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心理暴力包括通过辱骂、聚众滋事、骚扰、威胁等对医务人员的心理造成威胁或潜在影响的行为。非暴力的行为表现方式主要有:阻塞交通、堵住大门、纠缠医务人员、散布医院谣言等。

二、“医闹”问题的应对现状

(一)执法难

2016年,丁香网一项针对医疗暴力的调查数据显示:49%的医疗暴力都未进行调查,仅有19%的暴力事件警方介入调查。可见当发生医闹事件时,公安机关出警保障医疗秩序的效果并不理想。首先,“医闹”表现方式的多样,除了典型的暴力威胁医务人员人生安全外,患方还会采取非暴力不合作手法,这些非暴力的方式由于其不典型性往往在法律法规中很少列明,公安人员很难分清“医闹”的界限在哪里,不知“该不该管”。其次,目前没有明确清晰的法律文件加以参考,虽然从“医闹”出现之日起颁布了很多相关规定,但是相互之间难免有冲突,这就导致公安人员不知该“如何管”。最后,医患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一方面,公安机关多管了怕担事,要承担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公安人员即使撒手不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追责。

(二)第三方介入难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方式,涌现出“宁波模式”、“北京模式”、“深圳模式”等多种方式,其中“宁波模式”被浙江、江苏、天津等多地采用,2015年,被国家卫计委向全国推广。“宁波模式”中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再由独立的医疗理赔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作为“第三方”介入诉讼,另外,宁波还颁布了条例明文规定1万元以下医患双方调解解决,超过的则由“第三方”调解解决。而在推广实践中这一第三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医疗责任险费用较高且保险标的范围有限,医疗责任险的专业要求高且投入成本较大导致设有医疗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很少,目前只有人保、天安、太平洋等几家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这样业务。医疗责任险体制不完善,尊崇自愿购买原则等,很多医院特别是盈利小的诊疗机构在权衡下往往不会选择购买医疗责任险。其次,医患双方“私了”并未禁止,即使赔偿数额大的“私了”也没有相应规定会受到惩罚。

(三)诉讼难

对患者来说,诉讼一般是他们不愿选择的一种处理医患矛盾的方式。第一,诉讼的时间长、成本高。第二,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极高,因此判决时依附医疗鉴定的程度很高,然而目前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与卫生部门和医院总存在者一定联系,还未实现完全独立,所以其权威性受广大患方的质疑,从而也影响到了诉讼判决的有效性。第三,目前赔偿的标准不一,一些医疗事故出现一些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4]。患方对诉讼结果难以掌握,倾向于选择能实现自己权益最大化的“医闹”。

对公安部门来说,虽然2015“医闹”入刑,但是真正执行的却很少,原因在于条文并不具体明确,首先对何为“医闹”,这个范围无具体规定。其次医患双方对阵不平等性,患者作为个体对阵整个医疗群体,舆论往往导向弱者一方,一味将焦点聚集到患者弱势群体的这一身份上而忽视其“医闹”本质的行为的不合理性,片面不合理地给公安人员的执法造成巨大压力。再者,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是处理争端纠纷的末端机制[5]。只有在其他方式无法很好的解决问题时,执法者才会谨慎使用。

三、解决“医闹”的对策思考

目前,第三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的解决方式的被应用概率很小,根据2016年丁香调查的一份调查显示:受访者中75%表示一般由医院科室出面和患方进行协调,29%和21%的人表示由医生或者第三方协调机构出面协调,22%的人反映会诉讼解决。可见,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中医患之间“私了”仍占主导地位。“私了”的这种方式中医方往往让步比较多,患者获得非合理性赔偿多,严重损害医方权益,反而增长了患方“医闹”的气焰。因此,必须从根源上抑制医患双方“私了”的做法,增加第三方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以及诉讼的应用率。

(一)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

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医学专业性,因此这些人员必然必不可少的会来自于医院里的医护团体,这对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必然有所影响。另外,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鉴定专家的出席接受质证的很少,鉴定人员缺少外力监督,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下降。切实推行鉴定专家出庭参加质证的制度,由具有医学背景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医疗事故鉴定进行审理,从而完善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监督机制。

(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

“宁波解法”将保险公司纳入第三方范围内参与医疗纠纷的解决,这样的做法的确有利于帮助构建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医疗责任险还不成熟,此项保险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保险标的单一、保险费医院负担高、保险方缺少处理医疗纠纷的专业能力等等,无法将其作为一项强制险来推广。目前自愿购买医疗责任险的医院较少,“宁波解法”的全国推广困难重重。国家需要加强投入,完善整个医疗责任险的服务体系。

(三)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文

“医闹”非一法学概念,缺少相关法律文件来对它的概念、范围加以明确规定。解决“医闹”的法律条文也是散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文件中,目前各地也在陆续出台各种解决办法,法律纷杂。有学者认为,解决医疗纠纷需要尽快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制定《医疗过失责任法》[6]。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来指导相关人员对“医闹”的处理会增加很多便利,也更有利于医患双方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从而对其行为产生约束效力。

参考文献:

[1]赵桂民.“医闹”违法犯罪及其防控研究[A].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4年)[C].中国犯罪学学会:,2014:6.

[2]刘秋生,钟旋,施祥,何思中,曾中華. 医院处置与预防“医闹”事件的应急机制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10(01):55-57.

[3]谢小丽.“医闹”冷暴力索赔现象的法律分析[J].人民论坛,2011(05):96-97.

[4]杨帆.“医闹事件”何以愈演愈烈[J]. 吉林人大,2010(10):28-33.

[5]丁学文.“医闹”入刑的若干问题研究[A].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决策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下)[C].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5:2.

[6]钟筱华.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的发展模式和思考[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0(05):4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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