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托设计架构初探

2017-05-12 14:19林鸿钧
大众理财顾问 2017年5期
关键词:身故受益人委托人

林鸿钧

如今,家族信托成为国内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竞相追逐的蓝海,根据高净值家族的需求设计合理信托架构的能力,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

近年来,信托在国内迅速发展,主要依托三大影响因素:一是共同申报准则(CRS)新政的实施,离岸信托隐藏财产的优势丧失;二是中国外汇管制收紧,境内资金“翻墙”出境困难;三是《慈善法》实施后,鼓励成立公益信托。如今,家族信托成为国内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竞相追逐的蓝海,而根据高净值家族的需求设计合理信托架构的能力,则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只有3年的发展历史,由于中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股权或不动产转移至家族信托时,视同第三方之间的过户交易,需要缴税。国内几乎所有的信托只限于资金信托,而大部分家族企业的资产集中在股权与房地产,能够成立信托的财产只占家庭总财富的一小部分。不过,目前家族信托的门槛已经降至3000万元,国内有能力成立家族信托的高净值客户数以万计。信托类型有多种,按照信托目的,家族信托有3种主要类型,其设计架构如下。

安家信托 注重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适合有一定资产积累,准备扩大事业的中年企业主。在企业经营正常,没有个人负债的情况下,以企业主本人为委托人,需要抚养的亲人为受益人,设立安家信托,其他资产可全部投入事业,可实现在事业发展上无后顾之忧。一旦创业失败,面临个人负债,债权人无法向信托受益人提出偿债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本身不能担任受益人,但给亲人的受益年金足以供养包括自己在内的全部家庭需求。信托期间可设定为30~40年,直到退出事业经营,不再面临债务风险时为止。以3000万元资金为例,信托资产年报酬率为4%,每月将有10万元收益用于维持一定水准的家庭生活。

养老与财富传承信托 除了用于自身养老外,家族信托可替代法定继承及遗嘱,是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养老与财富传承信托适合即将退休的夫妻。成立此类信托,通常以年长夫妻作为委托人,若子女已成年,且夫妻双方均健在,可指定夫妻双方为受益人,若夫妻一方身故,则以生存方为唯一受益人,夫妻双方身故时信托结束,剩余财产以子女为受益人,按照事先设定的受益权比例分配。此类信托以指定剩余财产受益人的方式取代遗嘱,避免继承权公证带来的困扰。此外,为防止子女挥霍财产,可将信托期间设定为50年,委托人身故后信托持续,但到期前子女每年只能领取固定金额,到期后若有剩余财产,可转移给子女、孙辈或用于捐赠。

考虑婚姻风险的信托设计 若以个人财产成立信托,在信托期间配偶提出离婚,配偶将丧失受益权,受益權转移给子女。若以夫妻共同财产成立信托,可将信托的提前终止条件设定为离婚,剩余财产按照离婚协议分配。若有未成年子女,部分共同财产可不分配,以预估到成年时的养育金额单独成立子女教养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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