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学界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惜,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取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们研究问题角度和方法上的差异。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一直围绕着“必然性”和“偶然性”哲学命题争论不休,于司法实践的意义不大。本文试图通过对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介绍,以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为指引,厘清我国刑法的因果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也许是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走出“必然性”和“偶然性”哲学迷障的最优选择。
【关键词】刑法;相当因果关系;表现形式
一、刑法因果关系内涵界定
1、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1)哲学中的因果关系
古谚云:世界是一个整体,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事物都是处在与其周围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之中。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是不断运动的。因此处在这其中的因果关系也是联系的。列宁也说过:“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因果性,只是世界联系的一个极小部分。然而这不是主观联系的一小部分,而是客观实在联系的一小部分。”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