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治思考

2017-05-13 00:51:19李善樱
青春岁月 2017年6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根据授权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贯彻落实该制度的同时,还应着重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与认罚同步性,认罪认罚与辩护权的协调性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自愿性;认罪认罚同步性;与辩护权的协调性

《试点办法》对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律师参与、办理程序等做出了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在实践中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某些环节,但应确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也没有相关法律文件对此做出权威性界定,目前法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陈卫东教授认为,认罪应理解为广义概念包括“坦白”、“自首”以及其他可能;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程序法上带来的后果,包括实体法上的刑罚处罚、程序简化以及退赃退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陈瑞华教授认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给予了认可,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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