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莉+刘怡宏
【摘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几把原则之一,含义为情罪轻罚重罪重罚,罪罚相称,罪行大学决定量刑轻重。我国刑法在制定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各种类的罪行,更应当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本文在分析该原则的基础上,对法律设立提出建议。
【关键词】犯罪;刑罚;适应
一、含义
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的称之为罪刑均衡、罪行相应是我国刑法的又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含义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所以罪行大小直接决定量刑的轻重,刑事责任程度决定宣告刑轻重,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法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将罪责罚做到有机统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发展。
但是,刑法在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外,我国法律又规定了一系列调整性处罚,根据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对正当防卫过当、紧急避险、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迫犯、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等根据犯罪状态可适当从轻、减轻处罚;而对主犯、首犯、故意犯罪等则又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人身危害性的大小等,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调整性处罚并不相互矛盾,这是刑法原则适用的一种依法行使的灵活运用。我国法律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运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原则对行为人定罪,不仅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补充,还是打击犯罪,减少犯罪,达到刑法处罚的目的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