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观概述

2017-05-16 21:38杜政兵裴洲邓柯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8期
关键词:整体法律

杜政兵 裴洲 邓柯

摘 要 法律作为整体是德沃金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其“法律原则”、“法律解释”理论得以实现的大前提。

关键词 德沃金 法律 整体

1完整的内涵

完整是什么呢?德沃金认为,从单纯的文本表述来看,它的全部内涵是:“政府用同一个声音说话,以一种原则性和融贯性的方式对待所有公民,并把适用于某些人的正义和公平标准推及每一个人。”

具体来说,具有如下意义:a)行动和原则的融贯,首先,原则体现了一种形式正义的行动要求,即相同事物应相同对待,它反对人为区分的差别待遇。同时,它主张一种原则的融贯,即政治原则应当形成一个融贯的原则体系,通过该体系为国家机关的行为提供指引。b)内在的证成。由原则所组成的体系,不仅为国家机关活动提供指南,同时也是其行为的检验标准,它规定行为需要满足的条件而无需其他的标准,且这种指引与标准是原则体系内在的c)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融贯,一个完整的体系,应当能够包含所有的理论在内,完整意味着统一,在体系内部,他不规定不同原则之间的优先序位,只是要求融贯的原则体系,从而整合一切法律规则。

2完整作为独立的政治理念

德沃金认为完整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德行,这一观点包含有兩个视域,一是道德视域,主要体现在个人层面;二是政治视域,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这二者囊括了所有社会行为的主体,即完整的融贯性,它是与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等价值相提并论的政治道德理念。为了证明完整作为独立的政治理念,德沃金借用康德的“自我立法”理念证成完整在社会个人层面上的独立,并通过社会的拟人化证明集体层面的独立。

康德“自我立法”所强调的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赋有立法的能力,规律或法律只能出于它的意志。它的原则是:任何时候都要按照与普遍规律相一致的准则行动,所以只能是它的意志同时通过准则而普遍立法”。这一自我立法理念隐含着一个道德良知的要求。德沃金认为,虽然人们在道德上常常争论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但至少可以期望他们以一种融贯的方式对待我们,即以他们认为正当的行为方式。这样,我们可以说,个人完整所要求的,不是自身观念的终极正确性,而是,“人们应当以一种融贯的方式对待他人”。

通过社会的人格化,可以说明,即使社会成员间对正义是什么有不同意见,社会也可以人格化为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道德行动者。这一人格化是如何实现的呢?类比于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理解,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资格,这一资格划清了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关系。通过社会的人格化,我们可以赋予社会更多的道德自主性,同时提供一个判断的平台,让人们可以独立地判断集体决策是否满足完整的理性要求。

3完整与正义

完整成为政治价值的必要,在于它以道德经验为基底,从世俗性和经验性的角度来作出判断,在乌托邦式的社会中,人们总是做着完全公平和正义的事,而在相反的情况下,人们做着与道德观念完全背离的事,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下,完整的存在都毫无意义可言,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的理念之间往往夹杂着强烈的冲突,这一价值多元性导致这样一种结果:每个人都坚信自己的正义观是正确的。这样,当正义作为某一特定正义时,正义本身也就成为一个解释性概念,它兼容于其他不同的正义观。

4完整与原则共同体

按照德沃金的看法,接受完整的政治社会,将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共同体形式,即所谓的“原则共同体”。“原则共同体”为我们描述了这样一种社会关系:(a)社会义务是特殊的,且仅存在于特定社团之内;(b)这些义务是个体性的义务,他们既体现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上,也体现在社会成员与社会集体之间;(c)社会责任和义务来自于一种普遍的责任--每个人都应当关切其他成员的幸福,即“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具体责任和义务是一种通过不同结社形式而被激活的关切义务”;(d)社会实践不仅展现出对义务的关切,还表达了一种对平等的关切,尽管不同的社会形式存在相应的等级结构,但社会规则应当平等地为所有人的利益而设。原则共同体强调,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原则的政治组织关系,原则共同体的政治组织形式,蕴含着一项普遍的平等关切义务,它表达了对所有人的平等关切。

5法律作为完整的意义

在“作为完整的法律”的型构中,德沃金从最初对规则模式的批判,引出了具有“重力”维度的法律原则,在直观的感受上,规则--原则模式似乎是一种二阶的价值判断,规则模式对法律实践做出直接判断,法律原则则成为法律规则的鉴别标准,不少实证主义的辩护者也是以这样的观点进行辩护,如果德沃金的理论仅止于此,那么他的理论也将是无本之木,而毋宁说是对实证主义的修正。但更进一步,他提出了法律理论的完整性,

在完整作为独立的政治理念的前提下,德沃金认为“法律作为完整”具有原则的融贯性,它依赖于独立的政治德行作为其价值内核,它要求法律以一种融贯的方式对待所有公民。这一融贯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内容的融贯,它以公平、正义和程序正当性等原则为融贯的主要标志;二是方法的融贯,它要求法官使用相同的方法来处理案件。

此外,法律的完整观念还具有两重不同属性:方法论的属性和实质内容的属性。在方法论上,它可以作为一个能够识别并产生法律实践内容的标准;在实质内容上,他把展现最佳形态的法律实践作为法律效力的正当性证成。传统的法律观往往诉诸历史渊源,但作为完整的法律并不尝试去复原历史面貌,而是在一个整体性的现代叙事中证成过去的作为对现在及未来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M].徐杨勇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6.165.

[2]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87.

[3] 李锦.法律理论的第三条道路--德沃金的解释转向及其意义[M].湖南长沙大学出版社.2012.15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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