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分离的历史根源与近代的合一趋势

2017-05-16 23:57杨胜娟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4期

杨胜娟

【摘 要】如何处理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构建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从清末到现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分歧。合理的民商事立法模式不仅关系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还影响中国法律系统中民法和商法的健康发展。因此,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研究对民事和商事立法模式事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典;商法通则

一、我国民商分立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民商分立的新发展

民法和商法的分立在早期提出都是形式上的分立,主张将商法制定成一个独立的商业法典。随着经济全球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需求,商法学者们似已经淡化商法形式化的独立,更注重商法体系上的独立。这也说明了商法将从形式上的独立,慢慢转变成内容实质性的独立。这意味着民商分立,并不一定要制定一个单独的商法,也可以通过其它的形式来表现。“商法可以通过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存在,这是现代商事立法的重要形式和也是同民法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即民商法模式的分离”。法国做为民商分立模式的始祖国,现在大部分法国商业法典的规定已经废除或修改,只有140条继续有效,这些大部分都是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在法国除了自己原有的商法,其它的商事立法是通过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表现出来的。此外,德国、日本等国与其他国家的民事和商事立法也表现出相同的趋势。

(二)我国民商分立发展的特点

总所周知,中华文明发源及繁荣都是在黄河流域,这里地理位置极为优厚,有着肥沃的土壤和事宜的气候,非常适合我国农业的发展。中华文明的国土板块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非常特殊的,我国北方是荒漠草原、西方是高原山麓、东方及南方的都是一望无际的海洋,这样的地理环境之下注定我国文明初期对于周边文化的探索缺乏,中华文明也就形成较为保守的文化,因为在这里既没有生存的压力,也没有进攻的动力。这与欧洲各国彼此相连的地理环境绝然不同,而这也决定了中华文明与西方各国在生产方式,哲学思想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大相迥异。而商业这一人类文明必不可少的内容中国也呈现出了与西方不同的特点。

我国商业在夏商时期萌芽,经过了西周、東周、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到战国时期已呈现出繁荣。然而,整个社会经济来看,农业仍占据着最重要地位。而随着商人阶级的发展,商人利益和地主阶级的利益逐渐发生冲突。鉴于商人阶级对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威胁,新兴的封建国家都采取重农抑商政策,中国商业发展在中国开始了一条不太正常的发展道路。

重农抑商在中国实施多年不是偶然的。如上所述,中国文明产生的地理环境决定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自给自足的社会。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产生了专制和集权的政府,并随着工业和商业的迅速发展,专权政府与之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在封建社会里,对工业和商业的轻视,对工商业的抑制,以及限制其发展的思想,在当权者中是有一个非常深厚的基础。战国时期,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当时的学者们政治家们对此进行了抨击,他们努力维护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的正统地位。

二、对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商分立模式的建议

根据我们目前的现状来分析,民商分立的方式可能更加适合于我国近期的发展,目前国家之中有不少的学者就这一方面进行多次的分析,之后相应的提出应制定我国的商法典。因为通过对于世界各国的了解,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国家实行民商分立之后都是在民法法典的基础上面再制定一部商法典,如果我国想要通过民商分立的方式进行改革,似乎没理由逆此潮流而动。同时,我国还需要实现本国商法的统一,将已经颁布过的法律完善圆润,使我国的商法漏洞减小,同时也需根据世界各国的民法法律,做出相应的调整,有效的使我国的经济与世界的经济相接轨,从而巩固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及时反映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就,让国内的制度更加完善的建立起来,但笔者认为,这种形式意义上的所述的民商分立从表象上看能够顺利的改革中国目前的大环境,但从实际意义触发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

首先,在一部法典的制定过程之中需要一国对于国家内部的环境政策有着非常深的理解,同时也能够具有强大的理论能力,而目前的我国商法理论研究之薄弱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在此理论基础上研究出完善的法典是不大可能的一件事情。

其次,商法独立于民法,使两者联系分离开来并发挥作用之不仅仅是只取决于有无法典的限定,商法的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基础也并不是法典的统一。如前所述,我国立法机关是采用单行商事法律的模式来使用商法的。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通过整体性的使用商法,并且在使用过程之中依照参考诸多的单行商事法可以能够起到调节商事关系的作用。

再者,制定商法典虽然可以突出商法的独立性,有效的解决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关系之间所产生的冲突,但随着目前我国的经济、科技不断的发展和提升,我国的环境也会随之不断变化,对此商法典的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未免会遭受社会群众的质疑。

目前,由于国内大部分条件的限制之下,我国制定一部民法典和独立的商法典不是一个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我国的民商分立模式的问题不能够通过修改法典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需通过寻找一种新的思想找到民商分立的新模式。

结 语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这两种相并立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实际上并非像许多学者们所说的那样是水火不容的关系,它们各有各的存在空间。不过对于一个国家究竟需要采用怎样的方式去管理市场不能够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断,需要根据每个国家相应的国情来进行选择。根据我国现在的情况,民商合一的模式并不适合我国,民商分立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而采用以《商事通则》统率各商事单行法来构建我国民商分立模式的做法则是符合我国特有国情的民商事立法的理性选择。对于民商分立的研究本文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对于民商分立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的实际例子缺少深入研究,这一点需要进一步去进行分析和讨论。

参考文献:

[1]江平,赖源河.台湾公司法之沿革与课题.两岸公司法研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徐浩.对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