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法家思想在社会文明立法中的“今用”

2017-05-17 00:34胡瑞婷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9期

胡瑞婷

摘 要 我国目前的社会文明立法现状存在着体系不完善、违法成本低、民众参与度差等问题法家主要有“严刑峻法”、“刑无等级”、“法术势相结合”,该思想相对应地可以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重视民众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和立法宽严相济等方法对社会文明立法加以完善。

关键词 法家思想 社会文明立法 今用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1 “古”之与社会文明有关的法家思想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除儒家之外,被各个王朝采用主张最多、最广泛的学派,也是先秦诸子百家中对“法”最为重视的一派。法家提出了一套内容丰富、结构较为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方法,大大推动了当时社会文明的进步。他们提出的一些主张和观点至今仍然影响深远。

1.1人性本恶,严刑峻法

法家伦理思想中最具主题色彩的就是“人性本恶”的主张,这也是法家思想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从古至今所有人的本性,这种本性是毋庸置疑、不可改变的。因此,法家学派主张“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即犯罪从重处罚,使百姓因畏惧被处罚而不敢犯法,从而达到不需要运用刑罚解决问题的效果。由此,古时的法家也习惯通过较为严苛的法律来规范百姓们的不文明行为。重刑主义可以保证法律的切实履行,对许多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盗”、“贼”等破坏社会文明的行为有较好的打击作用。

1.2法布于众

西周时期实行分封制度,各诸侯王在其统辖范围内各自为政,他们的言论和各自对周礼的阐释成为了法令。这种不确定的指引导致了社会的混乱,阻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因此,法家大力提倡法律的成文化和公开化。

法家认为,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又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做到公之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即法律的指引作用,告知民众什么事不能为,从而做到能以法律自我约束;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以明确规定且被公众周知的法律为断案依据,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罪犯法外容情。

1.3刑无等级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要上至君王、下至百姓都统一、平等地遵循。只有法令得到严格的遵循才能“民安国治”,从而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同时,法家还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这十分形象地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并且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当然,这种平等适用法律有其局限性,因为这一主张的目的在于取消传统封建贵族的特权,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不等同于我们今天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一主张对于打破传统周礼的等级秩序、建立新的社会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1.4“法”、“术”、“势”相结合

法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法、术、势。在法家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法”是指法律规章和制度,是执法公正、诚信;“术”是指政治权术,皇帝驭下要得当;“势”是指权力与威势,皇帝独断独揽、以权势保障法律的运行。三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以法为本,君主权术与威势的运用均要在法的规范下进行;同时,法的理想又必须借助君主的御臣之术与统治权势才可能实现。总而言之,法术势只有相互结合才能实现法家的法治理想,成就封建国家的富强与诸侯霸业的完成。正是这一思想,加速了战国时期权力由分散向集中的转变以及封建大一统社会的建立,使中国的历史发生了划时代的转变,加速了時代的进程。

2我国目前社会文明立法之窘境

2.1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虽然在许多零散的法律法规中能够看到规范社会文明的条款,但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规制社会文明的法律,此类立法的体系和结构还相对不健全。首先,法律领域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目前我国社会文明建设的立法数量庞大,但一些非常重要的方面却无法可依,例如由日本核泄漏事件而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核问题、最近一直被广大群众热议的雾霾即大气污染问题等等。其次,立法的前瞻性不够。目前我们还仅仅停留在“对症下药”的阶段,而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再次,缺乏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支持,比如我们有《环境影响评价法》,却没有配套的环评责任制度,这无疑决定了环评制度只是空谈。最后,部门权责不明确。说到底,就是因为“无法可依”才会导致出现问题后各部门相互推诿、有关责任部门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这无疑给公众自觉维护社会文明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2.2社会文明违法成本低,缺乏刚性立法

决定公民是否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的因素有很多,而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是违法成本。所谓违法成本,指公民违反社会文明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失。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当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时,公民守法才会“趋利避害”,自觉遵循社会文明,文明立法的执行和实施才可能是有效的。这与法家“人性本恶”的思想不谋而合。

2.3立法公众参与度低,参与形式单一

社会文明立法的公众参与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具体表现。然而,在社会文明立法过程中,民众参与的相关规定虽然不少,但却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与体系,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公众参与度低。除此之外,公众参与的形式也比较单一。我国相关法律虽然也有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的规定,还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等,但事实上,这些规定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大部分公报、新闻报道内容单一,概括性说明较多,无法真正地反映某地区或整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状况与发展趋势,因此也就无法达到其所应发挥的加强公众参与的作用。

3法家思想于社会文明立法之“今用”

3.1“以刑去刑”——提高文明违法成本,明确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众所周知,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强调严刑峻法、“以刑去刑”,立法严苛到最后商君自己也死于自己制定的法。新加坡正是采用了法家的这种思想,其建国后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体现了这一理念。新加坡不仅保留了死刑,而且还保留了鞭刑这一肉刑,这也是其刑法中最具特色的一点。在新加坡,诸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横穿马路等等我们看似非常平常的小细节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当然,虽然这样严格立法造就了新加坡那样的花园城市,但却不适合目前的我们。我们应取其精华而自用,在一些对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方面加强刚性立法,以成文形式严格规定对应的责任与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与教育作用,达到促进社会文明的效果。

3.2“法布于众”——政务公开,加强社会文明立法公众参与度

谈到立法上的问题,大家往往会提出体系不完备、可操作性弱等等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其实还有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法律是否为公众所知。如果公民根本不知晓有此法律法规存在,何谈自觉守法?何谈操作性?因此,诚如法家思想所言,“法布于众”即法的公开性十分紧要。而要想让民众都知道法、了解法,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第一,要坚持信息公开,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报刊杂志等新旧媒介向社会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公共服务流程等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方便公众知法、懂法、守法。第二,健全意见征集制度,同时倡导社会听证制度,对于涉及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决策,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采纳群众意见和建议。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从而促使公民自觉守法。第三,建立公众参与城市文明管理的平台,健全公众参与的工作程序、实施办法,对公众参与的项目进行分类,使公众参与便利化、透明化、规范化。

3.3“法不阿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政府的文明法律责任

韩非子大力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制观,提出了“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思想。他认为,只有消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营建平等的环境,才能使法本身得到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这种思想放到我们当今社会,就演变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严格执法,加大监督力度,由上至下地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与尊严,从而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

从国外的有关法治经验来看,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及政治责任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法律路径。然而,我国的环境立法却过分强调政府的环境管理权力而缺乏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有效机制。因此,我们应将法家“法不阿贵”的平等思想运用到其中,可以尝试对不履行社会文明治理职责或治理不达标的地方政府或机构采用经济罚款制度,运用经济罚款制度来惩罚其在社会文明治理中的违法行为,从而完善现有的政府法律责任制度,为社会文明立法上的平等踏出关键性的一步。

3.4“法”、“术”、“势”相结合——宽严相济,推动公民自觉守法

将“法”、“术”、“势”三者有机结合是法家最核心的思想主张。在封建时期,这一主张旨在维护帝王至高无上的统治权;而在今日,我们则应与时俱进、因时制宜地理解与运用这一思想。“法”不必多说,在当下即为“法治”之意,法律至上,依法治国。“术”则可以理解为立法要注重方法,具体而言,就是立法要宽严相济、教惩结合。在一些原则性的、社会影响广泛的、尤其需要法律加以规制的方面,应当严格立法,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凡遇知法犯法者,要严格公正执法,以正典型;而在一些可以协商、情有可原的方面,则可以在立法上預留一定的回旋余地,譬如刑事诉讼法上的缓刑、减刑和假释,不必过于死板严苛。最后,“势”则意为应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的设立与执行,这也正是法律区别于道德最为关键的一点。

学海无涯,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作为我们不容忽视、无法抹去的一部分,中国传统的优秀思想文化不应蒙尘,亦不应被互联网、新科技掩盖了本应属于我们中国的独特光芒。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法家思想扬弃地运用到社会文明立法中,无疑是对其地位的一种肯定,同时也对我们社会文明的传承与进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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