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7-05-17 00:39李波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强制执行

李波

摘 要 民事案件执行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滥用现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串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拖延执行标的的执行,已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使申请执行人应得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浅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权利,力求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亦不对案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赋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但在平衡相关人之间的利益的同时,又存在滥用此权利的案外人,导致了案外人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亟需完善。

1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20条也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2015年2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解释》)”对执行异议又做了新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诉法解释》与之前关于执行异议完全相反的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之后,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法院应停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标的进行处分,而只有在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继续执行。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旦受理,将产生阻却执行标的处分的效力。

2我国现行《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提出执行异议的事由是主观要件,过于随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要主观上“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这样的规定几乎可以说是没有设置提出执行异议的事由,这必定会加大执行机关的工作量,可想而知,每一件执行的案件,都会有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这样一来,就会降低执行机关的工作效率,损害司法权威。甚至还为某些人提供便利,规避法律,趁机转移财产等。

其次,《民诉法解释》中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此规定一刀切,只要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律停止执行。而在《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前的《执行程序解释》规定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区别”对待,原则上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情况下,在“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如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但《民诉法解释》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阻却执行标的处分效力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達到拖延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最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但此种事后救济的方式,无疑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讼累”,增加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加大了举证的难度。

3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对策

首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明确不予受理,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种类进行区分,进而明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哪些权利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证据、形式、审理期限等方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细化。从源头上杜绝案外人对执行异议之诉权利的滥用。

其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要求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案外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该证据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有关证据。

最后,需要加大对案外人、被执行人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妨碍执行、侵害申请执行人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案外人、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

众所周知,民事案件执行是当事人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多年来,“执行难”和“执行乱”一直是困扰我国法院执行工作的两大难题,其中执行异议制度作为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完善,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体现法律的优越性,权威性。

猜你喜欢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
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与规避可能性
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兼评股权变动模式
论强制执行中的法律修辞
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新闻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