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目前存在的公路建设、物权移交、管理权及未来维护的责任和权力等多层次的分析,结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18号文件有关条例的阐释,认为地方公路局接受企业移交的公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当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揭示了此项移交行为背后的经济实质,对未来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有重要法理意义。
【关键词】 公路;移交;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企业公路经批准后,可以转为地方道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初期项目建设完成之后,往往将自主投资建设的公路移交地方公路管理局。通常移交协议都会约定:(1)甲方将公路移交乙方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移交;(2)工程质保期满后,甲方不再承担质保责任及所有费用。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复通常也只是同意:(1)公路管理局接收公路,并按属地管养的原则由某公路分局“养护与管理”;(2)接管公路后,其养护与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护工程年度预算。不论是移交协议还是批复,一般均不会涉及与公路有关的产权归属及转移登记问题。移交的企业会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将该公路建设中已经资本化的部门作为转出投资处理,而接受移交的公路局则确认为固定资产。
问题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能够反映该项交易的经济实质吗?实质重于形式,是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之一。所谓“实质”,也就是存在于法律形式之后的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