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权利与义务探析

2017-05-19 14:34石韶玮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10期

石韶玮

摘要: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尽最大努力保护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人权的幌子,恶意扰乱香港秩序,危害“一国两制”的实施。我们必须做到依法保护香港居民合法权利,打击利用、煽动香港居民,进行港独非法活动的行为。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居民;权利与义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0.069

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通过宪法层面确保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通过本地立法保障香港居民权利,颁布包括:《性别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等法例,为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与自由打下坚实基础。同时特区政府还设立了多个机构对居民权利与自由予以保护,包括: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服务局等。这坚定了一个共识:香港居民不仅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权利保障,也得到了特区政府的有力保护。但近年相继爆发“占中事件”、“旺角暴乱”等暴乱事件,且“香港民族党”等港独组织相继成立,这都是对香港基本法的严重践踏,是扰乱香港和谐稳定的恶性事件,严重危害“一国两制”实施的行为。

1概念

1.1居民与公民

我国宪法对居民未有明确规定。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居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笔者认为居民是指长期或永久居住在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内,并受所居住独立主权国家法律之保护与管辖的自然人、法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笔者认为:凡是居民必定是公民,而公民未必是居民。

1.2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

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最大的区别是有无居留权。依《基本法》第24条第2款对永久性居民予以详细规定,包括五项,详细说明了永久性居民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最核心的语句是“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这一条严格区分出永久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的差距,区分标准即“有无在港居留权”。与此同时第24条第3款也对非永久性居民的概念范围予以明确,非永久性居民是: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筆者认为从《基本法》对二者规定来看,区别较大。核心区别则是“有无居留权”。从对永久性居民概念的限定与范围的列举,足以证明,不仅仅是概念的差异,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的差距体现在方方面面,包括具体的权利与自由(例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身份级别等,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2香港居民与内地公民之权利比较

2.1概念依据不同

香港居民的概念依据的是《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公民的概念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1款,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2权利因主体而异

对于内地公民而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33条、第34条、第48条等条款规定,中国公民平等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没有种族、性别、信仰等差异。但对于香港居民而言,因永久非永久分类,导致权利不同。最重要的差异是:有无居留权。笔者以此分析永久与非永久居民之权利差异:(1)身份级别不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者,可以向香港入境处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可以出入其他国家或地区,非永久性居民则受限。(2)选举权有差异。非永久性居民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限,永久性居民则无。(3)公务员职位有差异。在非永久居民不能在特区政府各部门任职公务人员。

2.3香港居民内地公民与政治权利有差异

首先,内地新闻媒体自由不能与香港相提并论。虽然我国内地并未制定全国性新闻媒体法律,但是受到于体制及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内地新闻媒体自由环境还是有一定差异。其次,内地公民没有成立工会的权利,也没有罢工的权利与自由。而对于香港居民而言,有组织工会以及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第三,对于国际公约适用有区别。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两种公约以香港特区法律实施之方式,使之前适用有关规定继续适用。

3香港居民之权利与义务特点

3.1主体广泛性与特殊性

香港居民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既有中国公民也有外国人士。除此之外,《基本法》第41条还规定其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所谓“其他人”是指香港的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之外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或短期居住或暂时停留的人。在香港用的是居民概念而不是公民概念。居民相对于公民这种带有政治性的术语来说,是具有特殊性的。因此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相对于公民而言也是特定的概念。

3.2内容广泛性

香港居民的权利内容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人身自由、宗教信仰等权利与自由,且广泛性体现在方方面面,与香港现实实际相匹配,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吻合,并有一些权利与自由具有独特性,是内地所没有的。例如:宗教组织可以自由传教,且所办的学校还能继续提供宗教教育,生育自由、组织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3.3多重保障性

首先,保护居民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准则。《基本法》把特区政府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总则规定之一,笔者认为作为总则规定之一足以看出对香港居民权利与自由的重视。其次,《基本法》还有专门章节对香港居民的权利与自由予以专门规定。《基本法》第3章,用一章篇幅详尽规定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再次,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如第5章中对私人和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予以保护,包括处置、继承等,以及因征用而引发的补偿请求予以保护,还有税收政策等等,都是对香港居民权利与自由保护的具体体现;第6章对居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进行更为细化规定,包括对教育制度、学术自由、医疗卫生服务政策、科学技术政策、文化政策、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福利制度等方面规定具体可行的制度与政策。《基本法》全面而广泛的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4二十三条之争

有人认为中央督促香港进行二十三条立法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香港的政治自由、限制人权,影响传媒和言论自由;并宣扬这是中央插手香港事务。笔者认为产生争议的原因可能是:(1)人权理念有差异。西方“天赋人权”在香港根深蒂固。“天赋人权”主张:法律只是对人权做出确认和保障,不能赋予人权。而中国内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按照马克思对人权的阐述,人权是为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即便西方国家,其经济文化条件都是符合自己国家而具体存在的,因而居民权利与自由也与之相适应,且是相对的、有限的。(2)立法程序有问题。咨询期过短,只有三个月。且拒绝发布白纸草案以及在回应公众意见上存在不妥当之处。香港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到2002年,就一些重大或争议性的议题公共布白纸草案,已形成一种习惯和不成文制度。

5总结

自回归以来,特区政府充分发挥利用“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促进香港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但也应清楚的认识到现在的香港并不是太平盛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人权的幌子,恶意扰乱香港秩序,危害“一国两制”的实施。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基本法,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权利义务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破坏“一国两制”实施、煽动分裂国家及违反《基本法》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陈德梁.香港回归被有意忽视了(热点关注)[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731.

[2]王叔文.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0,(5).

[3]徐静琳.从“居港权”案感悟“一国两制”内涵[N].联合时报,200776.

[4]王爱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2,(4).

[5]李薇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的法律地位[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