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养老行为制度”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模式分析

2017-05-20 10:19周绍强乔琳娜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老龄化监督

周绍强++乔琳娜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结构的弊端日益明显,老龄化以及老年人养老的问题,已经成为我们无法避免的难题。在老龄化趋势日趋严重的今天,完全依靠子女赡养和国家养老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由此产生了面向市场的“替代养老行为制度”。本文就替代养老行为制度的原因,含义,市场化、社会化及其监督进行分析。

关键词:老龄化;替代养老;监督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70-02

作者简介:周绍强,男,硕士,沈阳工业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辽宁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乔琳娜,女,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

一、“替代养老行为制度”的涵义

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的加强,按照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当65周岁以上老龄成年人人口占总人口数比例达到7%,或60周岁以上老龄成年人人口比例达到10%,该国家或地区即进入老龄社会。①根据2000年我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0岁及其以上人口数量己超过人口总数的10%,我国于2000年即进入老龄社会,并且老龄化的进入已经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基于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趋势,再加上我国建国初期的不限制人口数量导致20世纪80年代的计划生育国策来控制人口:从60年代、70年代的鼓励生育政策,出现了人口数量的激增;到80年代、90年代,为了控制人口的不断增长,出台了计划生育的国策,最终形成了普遍存在的4-2-1的家庭模式(一个家庭中,一对夫妻需要赡养双方父母4位,同时还需抚养1位未成年的子女),因此,4位老人的养老如果完全依靠子女赡养和国家养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需求,這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替代养老行为的制度,来缓解日趋超载的养老压力,同时又能满足老年人对养老的需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通过允许一批私营公司准入养老领域进行商事活动,来缓解我国国家养老方面的不足。当然,国家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私营公司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的任其发展,那么养老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模式一定会乱套。因为商人的本质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不可能在挣钱的同时自觉的履行其社会义务,如与老年人签订养老协议;为老年人保质保量的进行服务等等。

二、实行“替代养老行为制度”的原因及其必要性

(一)实行“替代养老行为制度”的原因

中国是一个拥有13多亿庞大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同其他国家一样,未富先老,这预示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将会以空前绝后、前所末有的速度与规模出现,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根据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的资料显示,2003年中国总人口已经达到13亿,其中1.4亿是老年人,预计到2050年总人口将达到22亿,其中老年人将达到4.38亿,中国老龄人口基数之大、老龄化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已成为全球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由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人口大爆发,以及八九十年代的计划生育国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人口增长速度,但是为畸形的家庭人口结构模式埋下了隐患。尤其是现在的中国家庭一对夫妻要赡养4位老人和至少1个未成年子女,对于夫妻的生活压力可想而知。而另一方面,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更加突出,尤其是依靠子女和国家养老的老年人,晚年的养老问题会更加艰难。

(二)实行“替代养老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1.迎接老龄化的需要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老年人这一群体以占总人口数超过10%的姿态出现,其生活是否有人照料,精神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等方面问题都将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基于国家政策的倾向以立法的方式关注老年人的“声音”将成为必然。②为防止道德危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不断冲突,及确保老年人能够更好的享受“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生活,就需要国家、社会的参与。

2.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计划生育国策实施后,家庭结构变成4-2-1。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还按部就班的按照传统方式进行养老,那么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就会成为一个很棘手的社会问题。鉴于我国目前法制体系尚不完善,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难以得到保护。

三、“替代养老行为制度”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模式

(一)养老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的必要性

就中国既往养老传统、现行法律规定及养老的未来发展趋势而言,我国养老责任的承担始终归属于子女应无异议,国家只就鳏寡孤独老龄人口扮演养老的责任承担者。但现实问题是,少子化造成的4-2-1大家庭结构形式、代季独立致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核心地位的确立以及子女与父母异地、异国居住、工作等一系列事实决定了依靠子女支撑的居家养老框架的日渐崩溃。居家养老已异化为父母的自养,其中子女充其量满足于为父母提供养老的资金支持(限于子女有能力),而身体照顾、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的其他主要功能基本蜕化殆尽。如何解决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所带来的这种窘境?应当说,此种不利状况既然由改革而来,自然应该由改革而去。根本措施就是由国家按规律办事,明确养老责任主体,依法分离养老行为,积极培育、促进养老的市场化运作空间,依法实现养老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分离。③具体来说涵盖以下内容:

1.明确养老责任主体,允许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

养老,无非三种形式,即自养、子女养、国家养。其中自养意味着老龄人有能力自行负责身体照顾、养老物质支持及精神慰藉等养老问题,无需子女、国家担责的养老状态。子女养(即赡养)涉及养老责任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限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处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独立经济来源状态,子女负有赡养义务又具备赡养能力条件下应负赡养责任,否则将构成遗弃后果。而国家养限于国家对特定且有限的老龄对象——鳏寡孤独的养老责任。因此,目前我国法律语境下养老的责任主体是有义务且有能力的子女与国家。但是对有子女但自身无力自养,其子女也无赡养能力的老龄群体(该群体规模将不断扩大,至21世纪50年代将达到高峰,约为我国人口的1/6),其赡养责任主体是谁现行法并无明确界定。但按法理分析,其责任主体应为福利国家。

2.实现养老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分离

原则上,养老的最佳、也是法定状态是养老行为由责任主体实施。但是现实社会中,当责任主体无法亲自实施养老行为时,国家应当退而求其次,允许替代行为的存在,即允许其他人替代养老。但是替代养老必须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以避免养老责任人规避责任。其适用条件是:其一,责任人有养老责任能力但无具体实施养老行为的现实条件(人员、时间或空间等条件限制);其二,养老行为替代人实施的养老行为质量等于或高于责任人自己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养老替代行为制度的建立也许会对我国社会进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为该制度表象上看是通过法律允许替代养老,但实际上是为社会解放生产力,将子女从对父母的浓重的孝文化束缚中解放出来,尽其所能为社会奉献聪明才智,促进社会发展。此种情形类似于封建制度解放了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类似于资本主义制度解放了农民对地主土地的依附关系,其解放的是子女对家庭的依附关系,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生产力要素,意义重大。

(二)替代养老行为市场化运作的可行性

如果养老责任人得以明确,养老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依法允许分离,那么我国的养老市场化运作空间将十分巨大。那么由什么人充任养老行为主体及以何种方式充任行为主体比较适当呢?笔者认为应由国家(因为该项活动是养老的国家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依据老龄人口信息情报进行精细化分析,确定养老行为人基本需求数量,根据各地区需要配置具备专业资质的养老行为人专门服务商主体数额,通过市场实现养老商业化运作(实际上,目前国内的保安公司及派遣公司即是此种运作模式)。至于行为人以何种方式充任行为主体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老年人本人意愿(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则根据其子女或国家监护人意见)以替代养老行为服务合同方式与养老服务商主体通过合同关系形成。实际上此种合同关系不仅对于子女养及国家养类型适用,对于自养类型也同样适用,只不过此种类型不涉及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的问题。

四、“替代养老行为制度”的监督

鉴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国家所能承担的养老能力也是有限的,而允许公司准入替代养老服务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及家庭的养老压力,同时也可以为老年人的晚年提供更优质、更理想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但是,私营公司毕竟是一个以盈利為最终目的的经济组织,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在给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大打折扣来满足,因此,政府必须对私营公司的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如可对公司的运营资质进行每年的审核,亦或是为企业的员工免费提供业务方面的培训等等。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成立一个业内认可的民间组织,方便其在交流总结经验的同时,也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最后,老年人的子女也可对提供替代养老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一旦发生侵权的情况,老年人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笔者从“替代养老制度”的含义、“替代养老制度”实行原因和必要性、“替代养老制度”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模式以及“替代养老制度”的监督,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为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为老年人在晚年可以生活得更有质量提供一条解决之道。

[注释]

①2016年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EB/OL].http://m.sohu.com/n/470181664,2016-10-13.

②衣艳芳.老龄化背景下的居家养老问题探析[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6:105.

③陈蕊.老年人社区照管——民法保护新制度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2: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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