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2017-05-20 15:33张誉戈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市场监管

摘要: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能在保证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得到提高的同时,促使国家的市场经济形式不断发展与完善。而要对我国的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进行构建与完善,就要求能对证券信息强制披露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并以此为基础来为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制定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证券市场;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18-02

作者简介:张誉戈(1996-),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对证券信息进行强制披露已然成为世界市场范围内在促进市场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强化公司企业对市场的信心等方面所广泛运用的一种重要方式。要对我国的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进行构建与完善,就要求能对证券信息强制披露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进而为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坚实的基础作为支撑。

一、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

所谓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指的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的应用在证券市场中对各金融公司及法人和工作人员等的信息资料等进行公证的披露。而其基本理论主要可表示为以下的几点内容:首先,要针对证券的发型等提供完整且全面的信息并对相关人员自身应承担的义务等进行披露等。而投资者以证券市场所披露的各类信息作为自身进行投资的判断依据时,那么投资者在投资中所产生的盈亏风险都必须有自身进行承担;其次,证券信息的披露的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其内容也仅会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改变。因此,证券的发行往往不会因企业的相关的因素而产生转变。针对各类所披露的信息则要求国家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的审查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要注意的是,国家相关管理机构仅能通过信息准确性的审查来作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依据,其本身并不能对证券的质量进行判断;再次,证券发行单位在进行申报审核之后,在规定的实践内如没有被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所拒绝注册,那么其证券的发行则被国家认可,且无需在进行授权申请。但如若在证券发行时发现发行机构其机构、法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存在虚构的情况,那么其行为则可被判定为欺诈,国家可依法终止其证券的发行并追求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投资者因发行单位的不实信息而导致投资失败可依法追究发行单位法律责任,但导致其损失原因与发行单位的不实信息无关则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必要性

(一)对投资者利益的维护具有较大作用

就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的实质来看,其也可被看做是一种信息之间的交易。也因此,要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也必须保证在信息披露上的公平性。而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则是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用来对投资者利益进行维护的方式。这一制度不仅具有较高的有效性,同时还能保证对成本的有效控制,这主要是因为这一制度的构建更注重对风险的防范而不是对风险事故产生的解决。利用这一制度能切实有效的保证证券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型,让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而对其利益进行维护。

(二)有益于利益冲突的缓解

就证券发行单位来看,单位管理者其工作的最大目的就是要促进单位的盈利。因此,其工作就应当以单位的盈亏及股东的利益为目的。从这一点出发,证券发行范围的管理者在工作中就不应过于对信息进行披露,尤其是其中会对单位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信息。然而,单位的管理者其工作的职责就是要将全面且真实的信息进行公布,并以此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进行影响,这往往就与其工作的目的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性。而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在要求管理者的信息披露方面是强制的,能有效缓解其在目的及职责之间的冲突。

(三)有效对政府机构的干预方式进行转变

以往政府机构对证券单位的干预可采用之间干预或者是间接干预的方式。就直接干预来看,证券单位其在证券发行等相关行为的体现方面实际上就是政府机构其行为的延伸,在这一形式下证券机构在运行中就会将政府机构的要求放在工作的首位;而就间接干预来看,政府机构仅能通过制度等方面的构建来对证券机构的运行制定大范围的规则,这就使得证券公司要以自身竞争实力的提高为目标来进行发行方式等方面的转变来吸引更多投资者。而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则能有效对干预的方式进行转变,以对传统的监管方式进行转变。

三、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构建的策略

(一)取消证券发行额度,实行注册制

在证券市场最初创立阶段,受特定的经济环境所影响,发行额度逐渐发展起来,它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已经无法满足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并且容易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的影响,加上人为因素的大量干扰,不仅无法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还进一步加大了市场风险,因此应及时取消。注册制应以公开原则为指导思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更适合于证券市场的内在需求,尤其是在行政权力占据重要地位,市场机制迅速发展的市场上,实行注册制有利于减少国家或政府的行政干预,推动市场竞争的发展。

(二)赋予证交所更大处罚权

与其他机构相比,证交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成功上市之后,上市公司内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都需要由证交所经手,所以在信息披露的监管过程中,证交所是处于一线岗位,加上其本身的特殊职能,有利于及早发现存在的问题。给予证交所一定的处罚权可以使其在发现问题时及早予以解决,提高监管的效率与质量。另外,让证交所拥有处罚权也能够有效改善证监会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实践证明,无论是哪一个国家都不能只靠政府的监管机构来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发挥民间机构如证交所等的力量来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这样更能够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借助于多方面的力量来进行监督更能够提升监督效果,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需求。

(三)建立健全的民事赔偿相关机制

建立健全的民事赔偿相关机制有利于对不实陈述进行打击,为投资者利益提供保障。第一,应进一步扩大民事赔偿的范围,让所有善意获取证券的人都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力,并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与此同时,应取消以往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方面所设立的各种先置条件,确保受害人可以进行起诉。第二,在确定被告时,除律师以外每一个在申报的材料上签字的和对该人员进行控制的相关人员都需要担负起连带责任。美国的最高法院曾在判例中提出:具备独立性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与律师的作用不同,独立审计人只需提供公开报告的相关证明,所以其承担的是公共责任。会计师需要独立于客户,并且不能辜负公众的托付与信任。第三,在对虚假陈述或漏报进行确定及计算损害赔偿额等方面,应当以优先保护投资者为原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推动我国的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

(四)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证券市场一个比较重要的作用,其中证券价格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直接的影响。关于价格体系重要性的多种认知中比较经典的是由哈耶克提出的,他认为整体越复杂就越需要个人充分发挥自身的知识。而这些个人的行动需要由价格体系,即以传播相关信息为主的非人为机制进行调节。当价格出现过大的偏差,就会导致为竞争者分配资本的社会相关机制出现扭曲。因此,应当以减小价格之间的偏差,保障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并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为目的来对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进行构建。

[参考文献]

[1]张晓曦.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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