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规制不足

2017-05-20 15:38华梅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环境污染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25-01

作者简介:华梅(1990-),女,汉族,河南开封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环境污染第三方主体是指除政府或者社会公共组织、排污企业以外专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三方市场主体即参加污染治理法律关系,拥有相应经济权限的当事人。企业寻求利益的最大化的本性决定了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对高成本污染治理所造成的高成本花费选择敷衍了事;而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关系中引入第三方,实现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社会化成为必然选择。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发起者,也是经济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的决定性力量①。

就现在来看,由于企业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和我国的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尚且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也就注定了它在探索实施阶段所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法律准入机制不健全

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企业,自然人等经过政府准许进去市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准则的总称。在经济法有关企业法律制度中,它主要体现为登记审批制。以前,环境服务类企业在进行市场时,我国采取的方式是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为了活跃市场气氛,带动企业积极性,我国现在已经取消了该审批权限。市场准入程序的简化和门槛的降低,伴随而来的是进去市场的治污企业实力不高,很多企业存在着资金短缺、設备不健全、技术水平不高、治污效果不理想,信用差等特点。因此,我们迫切的需要相关法律的出台来规范和完善治污企业第三方。

二、市场监管法律规制不足

排污企业与社会第三方治污企业建立的法律关系一般是通过签订合同来进行管制和约束的,将污染治理的义务通过有偿的方式转给专业治理的第三方。然而,该份有偿合同仅仅约束的是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的行为。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仅仅规定了政府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却对专业治理的社会第三方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只字未提。因此,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约束和规范第三方的行为。

三、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责任承担不均

社会专业第三方治理实际上是对“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拓展,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将本应由排污企业承担治理污染的直接责任转化为间接责任,将其“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对于排污企业是到底自己治理还是交给他方治理,法律没有规定。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之间其实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政府和排污企业来说则是一种行政管制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污染的治理,另一方面对责任的承担方面也难以定论。

就法律而言,我国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排污方将治理污染的责任通过有偿合同的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的法律后果,如若社会治污第三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偷排或者超排,单就现有的立法尚没有规定对治污第三方的处罚措施而只能处罚排污方②。从政策角度来看,现有的财政和金融缺乏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的政策支持。就我国税法就有规定,排污单位如果能够自己处理自己的污染物,那么,其污染治理的费用可算作企业的生产成本,在进行税费的核算时,予以免除。但如果排污企业将污染物交给专业治理的第三方时,那么除了排污企业需要给付治污企业有偿服务费外,治污企业的治污费用还仍需缴纳税费。

四、政府权利不明确,角色定位不清晰

在现有的市场模式下,大家习惯性的用自己所有的资源和别人进行交换,以此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值,而在这个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运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时,个人的行为对其的影响也变得尤为凸显,有时,个人为了让自己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不惜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的竞争和行业垄断就是该种行为的产物。所以,这种行为的存在就亟需政府有形手的介入加以规范。政府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守夜人的本性,其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固有的本质和缺陷需要政府在市场管控不当时,加以维护和规范,以保证市场安定、有序运行。但是政府机构和人员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部门和人员也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疏于对市场的管理。

在我国污染治理体系中,政府扮演着其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守夜人”形象,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引导各市场主体通过自己的方式进行污染治理。

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制,只有符合社会客观规律或者社会生产,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就会对市场经济起到破坏和阻碍的作用。这说明,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一方面需要政府的干预,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也需要进行管控,使政府做到干预适度,以市场失灵为“限”和“度”,不得阻碍或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实现环境法价值目标的重要实施机制和制度工具,是落实污染多元化共治的制度载体。从环境管理治道变革视角下探讨研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之法理,从制度运行的层面探讨推进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实施,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最终目标,具有深远的意义。

[注释]

①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M].李洪雷,宋华琳,苏罕苗,钟瑞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②刘超.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断裂与统合[J].法学评论,2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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