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功能

2017-05-20 15:39关惠中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

摘要:法律行为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内容,是民法中主体权利义务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相互联系的重要接点。考察法律行为理论的历史沿革,探讨法律行为理论的功能,以期进一步厘清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26-01

作者简介:关惠中(1991-),女,满族,黑龙江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法律行为缘起

法律行为作为一个完整概念于10世纪创设于德国,在英美法系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词语。法律行为理论在大陆法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民法规则理论化标志之一。庞德在普通法精神一书中论述到“在罗马法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是行为,在大陆法系中,该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而在英美法系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则是关系。”

追本溯源德国创设法律行为理论来源于罗马法,是法学家通过对罗马法中关于民事具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进行严密逻辑推演,从而抽象出法律行为的概念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理论。胡果(Hugo)是法律行为理论的开创者,海瑟(Heise)则进一步丰富了法律行为理论的科学内涵,胡果(Hugo)的学生萨维尼(Savigny)是法律行为理论的集大成者,其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指出,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创设或者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方式,在其理论体系中“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意义基本相同。《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法律行为的表述,但是并没有对其进行定义解释。单纯从词语组成来看,法律行为作为单独词语,“法律”是描述“行为”的。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行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法律”在此处则更多表现为具有法律意义或者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从语义角度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发生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或者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外在活动。

二、法律行为概念完善

目前我国对法律行为认识大致有两个:一是仅仅强调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性质,能够创设,变更和消除权利义务关系,如佟柔教授指出“民事法律行为,又可以称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种类之一,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实现设立、变更、撤销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其二更加注重对于行为后果的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等。例如梁慧星教授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为了产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法律事实”。1987年《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在2016年公布的《民法典·总则(草案)》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删去了对于合法行为的限制,这样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无效行为,可撤销可变更以及效力待定的行为。

尽管目前尚无权威性定义,但从学界讨论和立法实践看,法律行为应该具意思表示以及设权性两个基本特征,一方面法律主体内在意思的外在化表示,另一方面可以设立、变更和消除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行为的功能

(一)是私法自治原则得以体现的重要方式

私法是与公法相对应的概念,是规范私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国法律在私法领域遵守的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也即在私法领域由法律主体根据其自身意愿,自主创设、变更或者消除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充分尊重私法主体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规范特定社会关系而拟定出来的基本手段。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意志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最大程度的将个人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是现代市场经济突飞猛进重要推手。法律行为制度让法律主体拥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自由,赋予了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独立的人格,既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保障。

(二)有利于平衡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

私法调整对象基本都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有意思表示自由。但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是难以统一甚至有时候会出现冲突,此时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以解决冲突保证社会的平稳运行。但是,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不可违背,公法不适合对此类冲突进行调整。此时,需要一般性的规则介入,法律行为则刚好可以实现这一功能。例如,通过法律行为理论判断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创设了法律权利义务,哪些意思表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哪些意思表示是无效的,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引导社会主体为了自己利益调整自身行为,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三)有助于维护民法典的统一协调

对于正在编撰的民法典统一协调是最基本特征,而民法典的总则是整个法典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思想的高度概括,是民法典各编章的指南针。同时,总则部分的概念制度都是适用于民法典的各个部分,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可能的冲突,就要求将具体的概念原则高度抽象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法律行为理论规定在总则部分有助于实现民法典的稳定协调。

[参考文献]

[1]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宇.论法律行为的意义[J].法制博览,2016(9).

[3]陈华彬.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J].政治与法律,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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