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7-05-20 15:44陈永胜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陈永胜

摘要:我国在2012年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时也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是,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相差甚远,对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动议权在检察院和法院,对辩护方的程序性權利过分限制,建议在下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规定律师在场权,设立公共律师值班制度;规定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案件的两方当事人和被非法取证所侵害的其他受害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权;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障人权原则写入宪法和刑诉法第一章。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31-01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50条中对过去的非法证据的内涵予以界定外,又增加了第54、56、57、58条,首次依诉讼程序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体现程序正义方面相差甚远,为此,笔者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开浅显论述:

一、国际社会普遍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在判例中规定刑事证据规则,特别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证据规则在这些国家特别发达,一般国家均制定《刑事证据法》,证据法被视为“陪审团和对抗制之子”;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刑事证据法》,而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进行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忽略或者轻视证据规则。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对证据进行专门规定,有的是将证据规则散落于各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环节中规定。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性缺陷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50条中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个应用了三十多年关于非法证据定义的“宣示性语言”原文不动地规定在法条中外,还在新法的第54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救济渠道,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基本上与2010年最高院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接轨,虽然确定了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动议主体、排除范围、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也首次建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但是,由于过分的依赖检察官和法官的公平、公正的业务素质,处理实物证据时的“补正性”的折中排除,没有旗帜鲜明的保护非法取证受害人的宪法权利和过分约束辩护人的程序辩护权,使得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排除程序的欠缺。

三、严格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程序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律格言,它强调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怎样才能实现其作为程序法的程序正义价值呢?应当准确的严格的确立救济程序!

首先,修改《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非法言词证据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言词证据寻找到的实物证据、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毒树之果)的内涵作出严格的界定。目前我国对刑讯逼供的言词证据明确规定排除;对对胁迫逼供、诱供、骗供的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间接排除,允许侦控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就不予排除。对“毒树之果”没有规定排除或者不排除。我国应当与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接轨,对上述非法言词证据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一律排除;对通过非法言词证据寻找到的实物证据、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毒树之果)应当根据非法言词证据的取得手段确定,凡是用暴力、胁迫手段逼取的非法言词证据所结的“毒树之果”一律排除,凡是诱供、骗供手段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所结的“毒树之果”综合根据证据的三性确定排除规则。

其次,取消法院和检察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动议权的决定权。应当是只要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案件的两方当事人和被非法取证所侵害的其他受害人只要提出申请,法院和批捕期间的检察院与审查起诉的检察院都应当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程序或者认定非法证据的专题庭审。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50条首次写进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内容,在国际社会,这是一个宪法性的刑事诉讼司法原则,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建议将该原则放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章基本原则中,同时应当写入《宪法》中,为我国走人宪政社会扫清制度上的障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证据法的实体原则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就是被告人的沉默权。

四、结语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两个重要的刑事诉讼实体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然而,并没有规定保障实体正义完美实现的律师在场权和被告人沉默权等程序性内容,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面对已经确立的实体规则苦于没有程序性救济渠道而无所适从。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杨宇冠主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47-149.

[2]黄朝义.刑事证据法研究[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0.6.

[3]郎胜主编.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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